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党内法规建设
顾大松
作者简介
顾大松,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行政诉讼法学博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团专家,国内知名行政法学专家。主要关注征收法、土地法、交通法与城市治理等问题,曾经出版《土地管理典型案例分析》、《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精析》、《行政许可法案例解读与实务操作》等著作。
核心观点
执政党必须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于自身建设,依法执政,依规管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国家领导核心与执政地位,是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我们选择了依法治国的方式,就必然要将党内生活法治化。
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制约和监督权力将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点。
党内法规建设的意义:依法执政、防治腐败的必然需求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章程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均应在宪法和法律之下活动,这是国家法层面上的法治要求。所谓国家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国家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治场域。但是,法治的场域并不仅仅限于国家这一层面。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这种领导是依法进行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依法执政,首先要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除此之外,还必须依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因为党的领导体系、党的执政权力结构、党的执政方式与党的组织、党的纪律、党内监督、责任机制等,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无法调整的。
党内法规是个历史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概念,指的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完善党内法规正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法治有普适性的原则和要求,也有基于各国国情的特殊性原则和要求。普适性原则要求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中国特色的法治要求中国共产党应当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中国共产党担负领导国家的职责,但其本身又不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因此不仅应通过国家法律,也应通过党内法规规范其权力。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
严必有法度。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要让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党内职务所赋予的责任,既要靠理想信念和思想觉悟,也要靠紧密、牢固的制度笼子。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约束权力的最有效办法是建立完善的制度,而制度完善的关键则是法治。因为法治特有的规则明确、结构合理和程序清晰等特质,既能制约权力,又能满足社会稳定的预期。
因此,无论是从法治中国建设的多场域角度,还是从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的角度,执政党必须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于自身建设,依法执政,依规管党。
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实现“良法之治”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国家领导核心与执政地位,是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我们选择了依法治国的方式,就必然要将党内生活法治化。党内生活的法治化就是要在党内实现“良法之治”,捍卫党员的权利和自由,防止腐败,制裁丑恶,维护正义,确保党员的一切活动都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这是我们党遵守国家法律的直接表现,也是依法执政、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
在党内实现“良法之治”的关键和核心是将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法治化,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忽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法治化,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具体程序及审查环节等都缺乏系统的规定。
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中国共产党首次拥有正式的党内“立法法”,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法治化进程迈出了关键一步。
认真阅读《条例》,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如,《条例》根据国家宪法第五条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规定党内法规制定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党内法规如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即应予以改正或撤销。又如,《条例》根据现代社会民主化的趋势,规定党内法规起草制定不仅要在党内广泛征求意见,而且“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注意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保证党内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让党内立法成为一项“阳光下的民主事业”。再如,《条例》根据党内法规立法的统一性、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要求,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律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从而规范了党内法规的立法主体,
确保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条例》的公布为实现党内的“良法之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程序保障。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根据《条例》之规定与精神,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良法之治”依然任重道远。
党内法规建设的重点:制约和监督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初步构建起一个以党章为核心的管党治党制度体系,党内立法质量逐步提高。然而,我国党内法规建设在党内民主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纪律检查制度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主要表现为权力配置还不尽科学;权力过分集中,一把手权力过大;权力运行过程还不够透明;对权力的监督还不够有力。
因此,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制约和监督权力将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点。
一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按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机制,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完善党务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是《决定》强调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也是确保改革成功的内在要求。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道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三要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决定》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常态化”这个命题,表明我们党对作风建设常抓不懈的决心。那么,如何实现“常态化”?关键就在于“制度化”。因此,必须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改革会议公文制度;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等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