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则第六十八条
【新《条例》】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原《条例》】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释义】本条属于重申的内容。《条例》适用的范围是所有层次的党政领导干部,但是考虑到乡(镇、街道)处于基层、工作繁重的特殊性,在附则中强调“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的选人用人权力,可以提高相关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