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六条
【新《条例》】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原《条例》】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释义】本条属于重申的内容,强调了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并受理群众的举报和申诉。所谓组织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组织监督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手段,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群众监督主要是指公民或社会组织对于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时也指一般群众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群众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加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必须认真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畅通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2014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提出,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