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上还是毛收入(1 / 1)

2010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比上年增长14.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9%,是连续第7年实现较高速度的增长。并且,这是1998年以来农村居民收入实际增速第一次超过城镇,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从上年的3.33:1缩小为3.23:1。

——摘自某公开报道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经过国家统计局批准,在国家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中反映的“农民人均所得”。

顾名思义,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的是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状况,是评判一个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衡量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核心内容。

例如,建国60多年来,我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49年的44元提高到2010年的5919元,增长了133.5倍,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年平均增长率超过6%,实现了农民生活由温饱不足向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

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中的“农民”不是单纯地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而是泛指生活在农村的人。

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中,“纯收入”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中。

那时候的“纯收入”,是指农村经济总收入中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也叫“收益”。这部分“收益”可以按规定在国家(主要是国家征收农业税)、集体(主要是集体提留)、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农民个人分配所得部分叫“农村居民所得”,这是农民“纯收入”的最初概念,表明农民从初次分配中得到了多少收入。发展到现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纯收入”概念,已经在此基础上包含了部分再分配收入。

细心的读者注意到,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个概念是不同的。究其原因在于,城镇居民在费用开支中要剔除很多支出如购房贷款、物业管理费、个人所得税、保险费等,才能较好地体现收入水平;而农民目前还没有这些费用开支 1,用人均纯收入更便于进行相互比较。

那么,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究竟是怎么得到的呢?从统计方法看,自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每个农户就成为了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统计部门已经不可能再按照一家一户全面调查的方式去进行统计了,取而代之的是随机抽样调查。

这种随机抽样调查,首先是在大范围内确定农村住户调查点,然后对调查样本尤其是抽样误差、样本代表性进行严格检验,以确保调查资料能够代表总体平均水平。与此同时,统计部门按照每10户调查户配备一名辅助调查员,督促这些记账户按实记账,并且定期进行样本轮换,以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在具体确定“农民”的统计范围时,根据目前统计制度规定,具体是指在农村常住的居民,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农民是不同的。

在一般人概念中,农民似乎就应该离不开一个“农”字,即必须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或者至少户口簿上应该标明是“农业户口”。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村居民,基本上不以公安部门确定的户口性质来界定,也不以从事的行业是否农林牧副渔来界定,而是从居住地来理解。

简单地说就是,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民,是指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其中既包括纯粹的农业户,也包括农业兼业户,还包括居住在农村从事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常住人口,以及把主要收入寄回农村的在外务工人员(农民工),以及生活在农村的国家职工和退休人员。

相应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就是指这些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全家和个人全年取得的总收入(包括实物收入)中,扣除家庭经营费用、上缴集体的承包任务、缴纳的税款、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后的余额。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全国是统一的,即:

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

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缴承包费用—调查补贴

农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这里的家庭总收入,指农村居民家庭从各种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实物,表现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 2、转移性收入 3等。这里的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联成一体的成员。

从中容易看出,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同样包括现金和实物两部分。对于农民自产自用的实物产品如粮食、蔬菜等,要按统一价格标准 4折算为纯收入,包括在人均纯收入中。

不过,由于农民人均实物收入只能按照年度进行折价 5,所以目前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只有年度统计数据;月度、季度只能产生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数据,其中不包括实物折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并不是许多读者理解的那种“在扣除吃穿用等支出后的年终现金结余”。

举例说,如果某年某县的农民人均总收入是5872元,扣除各项生产费用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4415元后,结余1457元,这就不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中所称的“纯收入”。

因为实际上,当年该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有68.5%是用于日常衣、食、住、行、医药保健、家庭设备、文教娱乐、其他商品等生活消费的。更何况,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约有35%的比例是要用作来年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的费用,根本不能用于生活消费。

这样一算下来,有些收入较低的农民家庭在扣除生活消费支出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后,净收入所剩无几,少数家庭甚至会出现亏损,就不奇怪了。

究其原因在于,农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是,他们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并且这种生产和生活交织在一起。具体表现是:在他们的总收入中,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在他们的总支出中,既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生产费用支出。

由于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对纯收入基本上不产生影响,所以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概念是在总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支出,并不扩大到扣除生活消费支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概念相一致,具有某种可比性。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农民外出打工得到的收入寄回家中,理所当然会算做总收入。但必须注意,并不是像许多人想象的那样,只把寄回家中的这部分现金算做总收入。

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农民工在外面打工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都应该算总收入;农民工寄回家中的现金和实物,只表明它是在扣除了本人在外面吃、穿、用、房租等开销后的结余,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纯收入”。

与此同时,许多人在计算农、林、牧、副、渔业收入时习惯于算大账,往往会忽略它们的副产品收入,这种观念也不正确。

例如在计算稻谷、小麦收入时,就往往会忽略用做燃料的稻草、麦杆等的价值。而实际上,这些稻草、麦杆的价值也要全部计算在总收入中 6。

实际上这也很好理解。因为城镇居民的燃料是要用现金去买的,而农民的这些燃料是自产自用,虽然不需要付现金去买,但只有折算成现金收入才能与消费支出相匹配。

可以说,自从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后,对该指标的虚报浮夸现象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所以许多专家呼吁,要求取消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考核,以免农民在干部政绩考核下因为虚报统计数据而受苦受难。

有识之士认为,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多有虚假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扎扎实实的统计依据,这些虚假现象与统计无关,与实际无关。与其说这些是统计数据,不如说是一层层报上来的“领导数据”。

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层层“研究”上报。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上报渠道,表面上看是从村、乡镇农经部门报告给县农经部门,其实无论哪一级都是主要领导研究决定的,说到底反映的是领导意志,而不是实际情况。

二是统计人员首先根据领导旨意确定数据,然后按照要求完善报表数字。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填好了的报表推翻重来。

三是上面把指标数据研究好了层层下达,下级再根据这样的数据层层上报,相互配合,天衣无缝。

例如,安徽省某乡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只有816元左右,可是乡里上报的数字是1360元,而到了市里又变成了1847元 7。

上述情形见怪不怪,道理很简单,因为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很难准确统计出来,却是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所以各级农村干部在“十分重视”之下,就不得不“各显神通”了。

例如,有的干部在给业务部门下达指标时就直接了当地说:“报多少我不管,但一定要在全县前三名”;即使遇到自然灾害,这些数据也要与去年相比“持平略增”才行。

奇怪的是,这种争相吹牛、胡编乱造统计数据行为不但不用担心受批,而且还往往会得到表扬。因为上级也同样需要政绩,只有下级数据做多了,上级的总数才会得到提高;唯一不敢报得太高的原因是如果超出别人太多会过于显眼,这才需要“左顾右盼”、“齐头并进”。

过去,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和农民负担相挂钩(农民负担通常不允许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所以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报得多了,农民就需要多交钱、农经部门也需要多收钱,这样无论农民还是农经部门都不大愿意过分多报。而现在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民的税费负担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已经没有关系,所以各级基层干部和农民都对这个指标不怎么关心了,原有的一点点监督也没有了动力。所以在农村你可以经常看到,当某个干部津津乐道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多高时,了解农村内情的人往往会微微一笑,懒得答理和讨论 8。

发展到现在,在究竟如何看待“农民”的身份,“农民”究竟是职业还是身份、是不是终身制等尚未搞清的前提下,许多地方已经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完全取消了“二元”户籍制度,统一改称为“居民”。

在这种背景下,怎样看待农民尤其是处于城郊结合部的农民,就更是一个棘手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实际上很难明确),会严重影响到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有鉴于此,正确理解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需要注意以下三点,这样才能防止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不代表“大多数”等假象:

一是在考察一个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时,要分组、分产业、分收入阶层,来考察不同组、不同产业、不同收入阶层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尤其是要考察当地大多数农民从事的主导产业,他们的人均纯收入怎么样。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公正、全面地了解农民实际收入状况。

二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是由现金和实物两部分构成的,所以要特别关注其中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的高低。因为现金收入对农民消费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金才能直接反映农民收入水平。如果农民纯收入全都表现为实物形态,没有现金,他哪里来的购买力?

三是要特别关注低收入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有多少。低收入农民和生活困难的弱势农民在全体农民中占有多大比重,是各级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职责,也是读者了解农村现实不可忽略的参考因素。

【解读点睛】

农民人均纯收入并不是家庭结余,也不是现金收入,并且除了现金还包括实物。所以它名义上是“纯收入”,其实质还是“毛收入”。

1 农民没有这些支出项目并不见得是好事,这表明农民还没有享受到这些利益,这是体现城乡差别的一个主要方面。

2 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投资收益;出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储蓄性保险投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其他。

3 转移性收入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和带回;城市亲友赠送;离退休金、养老金;赡养费;救济金、抚恤金、救灾款、获得赔款;退耕还林还草补贴、无偿扶贫或扶持款;其他。

4 对各种农产品的折价,一般以农民在市场出售这种农产品的价格为基础,粮食、肉类在此基础上打9折,其他农产品打8.5折。如果今年出售的是上年结余的农产品,则要根据出售价格与上年实物作价的高低,把出售结余农产品的损益计入本年收入。

5 无论农民出售还是自用的农产品,统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计价方法都是不同的。其他部门如农业部门的计价原则是,如果这种农产品有国家收购保护价,则采用国家收购保护价来计算;如果没有国家收购保护价,则采用当年市场价格的简单平均数,并且都不打折。

6 对农作物副产品计算收入的原则是,只有用于生产和生活或明确用于出售的农作物副产品才计算收入。用于生产的农作物副产品在计算收入时还要同时计入生产费用中去。农作物副产品作价计算收入的方法,原则上按实物折算收入的作价方法执行。

7 殷国安:《建议取消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考核》,中国青年报,2003年7月2日。

8 殷国安:《建议取消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考核》,中国青年报,200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