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象学哲学与认识论(1 / 1)

1.认识论的界限和任务

在一个本质要点上,在现象学哲学与所谓“先验”认识论的不同学派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相似性。它们的操作方式具有如此的属性,以致于它们的结论完全不依赖于人类本性的特殊组织,甚至不依赖于行为载者的事实性组织,不依赖于他们所研究的“关于某物的意识”的载者的事实性组织。因而,通过对所谓“现象学的还原”(胡塞尔)的进行,我们在任何一个真正的现象学研究那里都可以将两个事物排斥不论:一方面是实在的行为进行和它的所有不包含在行为本身的意义和意向朝向中的伴随现象,以及它的载者的所有属性(动物、人、上帝)。另一方面是所有对实在性系数之特殊性的设定(信仰与不信仰),这些系数的内涵是随着这个系数一同而在自然直观和科学中被给予的(现实、假象、臆想、错觉)。然而,这些系数本身以及它们的本质在这里始终是研究的对象;被排斥的不是它们,而是在明确的或含糊的判断中对它们的设定;被排斥的也不是它们的可设定性,而仅仅是对它的一个特殊样式的设定。只有那些我们在此之后还能直接发现的东西,即在对这个本质的体验中直接发现的这个本质的内涵,它们才是现象学研究的实事。

我们在行为本质和在行为的本质“奠基”方面所能够分别发现的东西,例如感知和回忆,它们不依赖于它们载者的特殊组织,并且不会随这个组织的变化而变化。在行为本质和内涵本质之间的本质联系,例如在看与颜色之间的本质联系也是如此。这样,我们便可以发现一个精神的结构联系,这个精神从属于任何一个可能的世界,但又——尽管我们可以在人身上研究它,就像能量守恒原理也可以在人身上得到研究一样,甚至我们还可以像迈耶(Robert Mayer)那样在人身上发现它——完全独立于人的组织;例如它使我们能够创造出一个“上帝”的观念。而在内涵方面,我们可以发现从属于一个世界的本质和联系的结构,对于这个结构来说,我们人类世界的或我们经验环境的所有经验事实都只具有实验性的意义。但这个世界结构和这个精神结构在其本身的所有部分中都构成一个本质联系——并且不可能将世界结构看成是精神所有进行的一个单纯的“构形”,或者看成是我们对一个世界之经验的规律或通过精神一般而进行的经验之规律的单纯结果。在这里,甚至连“自我”也只是世界的一个对象——“内部世界”的构造物,但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世界的条件或相关物。

在最仔细地进行了现象学的还原之后,那些作为本质性和作为本质联系而表明和显现出来的东西,通过任何可能的经验研究,通过任何观察、描述、归纳、演绎和因果研究而是无法得到证实和得到反驳的,但它们必定在所有经验确定中受到关注。

但在这里,那种使真正的本质性和本质联系得以被直观的方法是这样一种方法:假如问题在于,一个在先被给予性是否是一个真正的本质性,那么明证无疑的是,如果在先被给予性是这样一种本质性,那么任何一个“观察”在先被给予性的企图都会因此而是不可能的,因为——为了赋予这种观察以朝向客体及其实事状态的方向——对一个在客体上的在先被给予之物的实验直观已经被前设了。“某物是一种颜色”,“某物是空间性的”,“某物是活的”——这是无法被观察到的;但可以观察到,这个有颜色的表面是三角形的,这个物体是卵形的,这个活的生物有四肢。如果我试图观察前者,那么我会发现,为了划定可能的观察客体的范围,我只能这样来进行划定,即我观看这个已经被直观到的本质的一切,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如果问题在于将本质性区别于单纯的“概念”,那么本质就是所有那些不可避免地纠缠在一个定义的尝试之中以及从实事本身出发而纠缠到一种循环定义中去的东西。一个本质性本身作为纯粹何物性在这里自身既不是一般的,也不是个体的——概念才使它获得它与对象的关系的意义,即这个本质性是在许多对象那里显现出来,还是在一个对象那里显现出来。因而在这个意义上也存在着个体的本质。但是,我在确定事实性关系的企图中必然已经在利用对在先被给予的联系的直观,通过这种方式,一个本质联系证明它自身不同于任何其他的事实性联接;任何一个证明的企图都无可避免要将在先被给予之物为证明“所依据”的规律来加以前设,或者说,陷入到一个循环证明之中,而在所谓的因果联系那里是陷入到循环解释之中,通过这种方式,一个本质联系又证明它自身不同于因果可推论的联系。

在这个意义上的本质联系和本质性现在始终具有本然的存在(ontisch)含义。而在这个意义上,精神和世界的存在论要先于所有认识论。

只有当现象学的还原根据确定的次序一部分一部分地重又受到扬弃,并且提出这样的问题:现象学的被给予之物或现象学的可给予之物必须根据行为载者的事实性组织以及根据它们的特殊认识目标而经历哪些选择,对于有关的对象种类来说,存在着哪些此在相对性和此在绝对性的次序,并且它们建立在行为载者的哪些基本特性的基础上——只有这时,认识问题以及评价问题才从中产生出来。只有当行为载者(例如人)本身的基本特性是建立在本质性的基础上(如有限的精神、生物一般),而非建立在经验规定性(如感觉的刺激阈、人可以听到的声音范围)的基础上时,研究才属于认识论——它区别于认识技术和方法论。只有这样,下面这些问题才会属于认识论,例如,相似性是否与同一性和差异性一样从属于绝对此在的对象,或者它仅仅从属于此在相对于(daseinsrelativ)生物而言的对象;空间性是否与纯粹广袤的红的质性一样是绝对被给予的,或者它是此在相对于生物的外感知而言被给予的。

认识论因而是这样一门学科,它不先行于现象学,或者说,它不是现象学的基础,而是一门后随于现象学的学科。在其最宽泛的范围中,这门理论也不在“理论”的意义上局限于认识,而是一门客观存在内容一般的把握和思维加工的学说,例如是一门关于价值把握和价值评判的学说,即评价和估价的理论。但任何一门这样的学说都是以现象学对被给予性的本质的研究为前设。认识与评价也是“关于某物的意识”的特殊形式,它建立在关于事实的直接意识之上,这些事实是在意识中自身被给予的。就此而论,认识——如果对这个词的使用合乎意义——始终与在思想中对被给予之物的单纯再造和选择有关,但永远与制造、构形、建构无关。任何认识(Erkenntnis)都不能没有先行的认知(Kenntnis);任何认知都不能没有实事的先行自身此在和自身被给予。任何一门主张对象是在认识方法中才受到规定,甚或才被制造出来的认识理论,都是一种与认识的明证意义相背的东西。任何一门“认识论”的情况也与此完全相同,只要它在现象学对精神和实事被给予性进行检验之前以及在独断论对某一个独立于认识的实在世界之前就想决定一种认识及其如何(Wie)的可能性。那个早已有之、新近又被尼尔逊(Nelson)尖锐地表述出来的指责是无可反驳的:任何一门这样的认识论都包含着这样一个循环,即为了它所须做到的对一个认识能力的认识,它预设了认识的可能性和认识的某一特定种类。

可以说认识论始终就是繁复众多的独立问题。它可以转而为各种科学群组提供基础,并且将其被给予性和基本概念时而与自然世界观(科学始终保持着它的“形式”)的相应事实领域相联系,时而与有关事实领域的经过现象学还原的内涵相联系,但在此之前,认识论首先必须一般地澄清在任何一门认识论中得到使用的认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