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馆(站)评估定级(1 / 1)

(一)文化馆评估定级

文化部对文化馆(群艺馆)的评估定级工作已进行了三次。从2001年开始的第一次评估到2006年的第二次评估,再到2011年的第三次评估,历时10年。这10年,正是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免费开放”政策的关键时期,评估定级对文化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2001年第一次文化馆评估结果,全国有889家文化馆达到等级标准,其中209家文化馆被评为“一级馆”;2006年第二次文化馆评估结果,全国有1126家文化馆达到等级标准,其中383家文化馆被评为“一级馆”;2011年第三次文化馆评估结果,全国有2028家文化馆达到等级标准,其中740家文化馆被评为“一级馆”。可见,经过近些年的建设,上等级的文化馆越来越多,高等级的文化馆也越来越多,反映出全国各地文化馆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就。

文化馆的评估标准也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以2011年第三次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为例,一是将“免费开放”列入评估项目,把“初步实现免费开馆,馆内常设免费服务项目”作为评估定级的必备条件。二是将“数字化服务”列入正式评估项目。网站建设、网站原创信息更新量、宽带接入、数字资源建设、数字化服务项目、数字化服务设备、数字化加工设备等,都成为评估项目。三是充分体现软、硬件建设并重的原则。馆舍、设备、经费是硬件保障,理论研究、制度建设、人才建设、服务创新是软件保障,二者并重。其中,馆舍建设也实现了理念上的重要转变——从按行政级别确定建设规模转变为依据服务人口确定建设规模,并设定了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达到总使用面积的65%的标准。特别重视文化馆人才队伍建设,把队伍建设项目列为必备条件,要求业务人员不低于全馆人员总数的60%,给出了从业人员在职培训的具体指标,在馆办活动中补充了“课题研究”“群众文艺创作和群众文艺作品推广”两个项目,“提高指标”部分补充了“文化馆服务创新项目”等。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

2013年4月,文化部布置第一次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以后将每4年开展一次,旨在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服务效能。

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实行“统一要求,分省实施”的原则,即由文化部制定《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指导纲要》,统一规定评估定级的主要内容、基本项目、基本要求和最低指标;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根据文化部的指导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评估定级标准,负责开展评估定级工作。

文化部出台的《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指导纲要》,是根据近年来中央政府关于基层文化建设的相关要求,总结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实践经验,在2012年部分省(区、市)开展评估定级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的,由“上等级必备条件”“评估定级参考标准”两大部分组成。上等级必备条件包括馆舍建筑面积、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室与公共电子阅览室、免费开放和业务经费拨款、文化活动、专职工作人员、安全责任6个项目;评估定级参考标准包括办站条件、队伍建设、公共服务、领导管理及提高指标五大部分。其中,有关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指标最重要,占了41%的比重,包括举办的各类活动、文化艺术指导与辅导、图书借阅、数字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宣传和文化市场监督等内容,引导乡镇综合文化站把主要精力放在健全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