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物馆运营管理规范(1 / 1)

各级各类的博物馆、纪念馆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政策法规演变历程

1979年,国家文物局颁布了《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把省级博物馆定位为由国家举办的地方性综合性或专门性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该条例对藏品的征集保管与陈列展示、群众工作与科学研究、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等做了规范和要求。其他馆可以参照执行。

1985年1月,文化部颁发了《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这是一个指导革命纪念馆实现管理科学化、工作制度化的法规性文件。该条例明确“各类革命纪念馆是为纪念近、现代革命史上重大事件或杰出人物并依托于有关革命遗址、纪念建筑而建立的纪念性博物馆”,对革命纪念馆的各项业务工作、领导体制、工作人员、经费等做了具体规定。

随着博物馆事业的迅速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2005年12月,文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颁布了《博物馆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与以往相比,《博物馆管理办法》有许多新内容和新特点,如规范对象扩大至所有博物馆,既包括国有博物馆,也包括非国有博物馆;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在开放服务上,要求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特别是对开放时间做了硬性规定,要求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不少于8个月,并且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关于博物馆的立法,早在1984年,博物馆界曾提出制定《博物馆法》的立法建议,希望以法律保障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2008年2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1]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做进一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法制办规定了征求意见的重点和范围,即我国博物馆目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立法中如何设置相应的制度、措施予以解决;为进一步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可以采取哪些制度和措施;为便于博物馆功能的发挥和政府对其统一规范管理,征求意见稿将“博物馆”界定为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并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对博物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在地方性立法中,目前仅有北京市于2000年9月公布、2001年1月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博物馆条例》。

(二)博物馆藏品管理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因此,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博物馆有很多业务规范和严格要求,应严格贯彻执行。

关于藏品的管理规范,1986年,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藏品的接收、鉴定、登账、编目和建档,藏品库房管理,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等都做了具体的要求。

由于藏品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为了减少藏品定级的主观随意性,2001年,文化部颁发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制定了一、二、三级文物的定级标准,并就26类藏品的一级文物定级标准进行了详细举例,提供了定级工作指南。

由于近现代实物资料数量繁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哪些属于有价值的近现代文物,征集范畴、价值判断的随意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近现代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的健康发展。鉴于此,国家文物局2003年印发了《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对近现代文物的征集范围和重点征集对象,以及准确开展一级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都做出了明确规范。

为了确保藏品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除了对建筑设施有相应的安全要求之外,1985年,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博物馆的领导职责、保卫组织、防盗、消防、技防等要求,特别是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安全防范须按照国家标准《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执行,落实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该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它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他各种需要,需要对博物馆藏品进行拍摄的活动,必须遵循《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获得《文物拍摄许可证》后方可执行。

博物馆若涉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面向社会开放时,须遵循国家标准《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该标准是为了贯彻《文物保护法》,适应当前我国旅游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状况,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弘扬我国的优秀文化传统和文物价值,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历史和先进文化科技知识,解决文物保护与开放的矛盾而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中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开放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开放服务、安全等内容,适用于全国各级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服务。

[1] 新华网.《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全文)[EB/OL].[2012-02-29].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2/29/content_76927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