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及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
条文表2中的具体控制指标以及形成控制指标的相关指标,是在广泛调研了我国有代表性的各级公共图书馆的馆舍现状,统计、分析了大量数据,参考了文化部《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和地方标准,分析研究了国际图联和国外主要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相关指标,并进行具体计算后确定的。
条文表2中的建筑面积、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依据服务人口和人均藏书量指标(0.6~1.5册/人)、千人拥有阅览座位数指标(0.3~2.0座/千人),计算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数量;依据藏书量和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大型馆350~300册/m2,中型馆280册/m2,小型馆250册/m2),计算藏书区使用面积;依据阅览座位数量和每个阅览座位所占面积指标(3 m2/座),计算借阅区使用面积;依据藏书区、借阅区使用面积及其所占比例(55%~65%)、使用面积系数(0.7),计算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
截至2005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3册。不同地区差异很大,人均0.1~3.4册。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6册。现行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区县标准中规定的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数量是1.3册。截至2005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拥有阅览座位总数48万个,平均每千人0.3座。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公共图书馆之间差距较大,最高达到每千人2座。根据国家的文化发展规划,考虑到不同地区公共图书馆藏书总量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本标准确定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指标为0.6~1.5册;千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阅览座位数指标为0.3~2.0座。
表2的“注”对其使用方法作了说明。一是说明了表2没有包括的服务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即参照1000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指标(0.6册、件)、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0.3座)计算其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数量,并以此计算其建筑面积;服务人口3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时,其用于图书馆部分藏书区和借阅区的使用面积,参照3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1.5册、件)、千人阅览座位指标(2.0座)执行,并以此计算其建筑面积,但最小的图书馆,藏书量不少于1.5万册、件,阅览座位不低于20席,面积不低于300 m2。
二是说明了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取值方法,即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指标。三是说明了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凡本标准附录没有包含的项目,其建筑面积不包括在表2的建筑面积指标之内。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根据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调整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具体方法。
服务人口是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基本依据,所以,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然后再根据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对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面积的调整。需要调整的是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由于各省、地公共图书馆所覆盖的区域不同、下一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不同,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地(或县)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和计算机网络用户数量来确定其增加面积。需要增加的功能用房项目和面积,参照本标准附录“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确定。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建筑面积的方法是:以设计藏书量(资源存量和未来10年左右增加的数量之和),对照条文表2中规定的藏书量指标,以其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计算应增加或减少的藏书面积。由于文献资源的数量和品种影响到阅览室设置和阅览座位数量,应根据藏书量调整阅览座位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000册图书,相应增加或减少一个阅览座位;再根据实际应设的阅览座位数量对照条文表2中规定的阅览座位指标,以其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计算应增加或减少的借阅区面积。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方法。根据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十一五”末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0.6册的要求,考虑到今后10年的发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四、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不能过少,也不能无限增加,同一城市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的总藏书量一般应控制在人均1.5~2册(件)以内,阅览座位总数一般应控制在千人2座以内,功能用房的设置更不应超出公共图书馆的功能范围,因此,总的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的原则。
少年儿童图书馆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少年儿童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早在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单位《关于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座谈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就提出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在中等以上的城市和大城市的区,逐步建立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凡新建公共图书馆,都必须考虑少年儿童阅读设施的安排”。根据这一要求,本标准规定可以建设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也可以在公共图书馆内设单独的少年儿童藏书区和借阅区。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包括在按服务人口确定的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符合建设大、中型公共图书馆的地区,可以分别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和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也可以二者合并建设。符合建设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地区,二者应合并建设,不宜建设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等指标,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统计分析,全国省、地、县馆少年儿童阅览座位数分别为阅览座位总数的15%、23%、32%,这与实地调查的结果相吻合。根据上述情况,本标准规定:合并建设的,为少年儿童服务的藏书区、借阅区面积应控制在公共图书馆藏书区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各类用房的比例关系,是以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功能需求为基本参数,广泛参考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年)》、国际图联的相关标准,并对实地调研和统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测算后确定的。
根据统计分析,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书库和阅览室面积之和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平均为47.4%,其中省、地、县级馆的平均比例分别为54.7%、46.6%、47.1%。另据2006年10月对全国74所公共图书馆的调查,藏书区和借阅区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大型馆平均为53%,中型馆平均为50%,小型馆平均为45%。两项分析,结果基本一致。藏书区和借阅区是公共图书馆实现功能的最主要的区域,按照公共建筑功能优先的原则,应体现把尽可能大的面积用于直接服务读者的导向,因此,本标准在现实基础上适当提高了藏书区和借阅区使用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为55%~65%。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实行藏阅合一,不作区分。
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咨询服务区也是直接服务读者的区域。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公共图书馆的讲座、图书陈列展览、读者活动十分活跃,成为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效益的重要形式。从调查数据分析,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平均已占到全部使用面积的21%,但各馆之间内容不一。本标准在附录中规范了公共服务和辅助服务区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根据项目内容和标准的测算,规定其使用面积比例为10%~16%。咨询服务是公共图书馆正在兴起和发展的一项高层次服务项目,是现代图书馆的方向。调查中发现,公共图书馆咨询服务的内容和方法不断丰富,并设置了专门用于上述咨询服务项目的人员、用房或区域,咨询服务用房的比例大致为2%~5%。
根据调查统计,目前公共图书馆技术设备区占总面积的比例为1%~6%,各馆之间差异较大。随着公共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发展,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全面实施,对公共图书馆计算机中心机房等技术设备用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际需要和今后的发展考虑,本标准将技术设备区的比例定为3%~4%。
实地调研结果显示,不同的图书馆,用房面积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在不突破总面积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项用房比例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以后,藏书区、借阅区、咨询服务区、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四部分使用面积之和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大型公共图书馆应不低于70%,中小型公共图书馆不应低于75%。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设计原则的要求。
与传统图书馆相比,现代图书馆在服务模式上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在普遍采用尽可能多的开架借阅,资源管理开架与闭架相结合;资源载体纸质、数字、多媒体并存,提供和利用方式发生了变化;围绕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多样化的活动,成为图书馆服务的重要内容。公共图书馆建筑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变化,强调空间使用的灵活性,空间环境的复合性,满足服务模式变化对图书馆建筑的要求,使图书馆建筑为现代图书馆服务方式的全面实施提供保证。
公共图书馆是集中体现当地文化积淀和文化精神的建筑,其外观造型、室内装修和环境设计,在满足功能优先、适用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充分反映当地的文化传统和特点,创造富有独特风格的图书馆建筑形象。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总体布局的要求。
对公共图书馆功能进行合理分区,是图书馆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图书馆的功能布局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图书馆的使用效率。在总平面布置上,功能相同的空间宜集中而不宜分散,严格区分内部工作管理区域和读者活动区域,应强调以读者为中心,与图书馆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从紧凑合理、便于联系、方便调整、动静分区等方面来进行规划、设计。
良好的朝向和通风,对读者阅读、工作人员工作和图书保存都有重要意义,也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总平面布置上应予充分注意,对于中、小型图书馆尤为重要。
根据少儿读者活泼好动的特点,少儿阅览区应与成人阅览区分开,设置独立出入口,还应在馆外设置开展少儿活动的相关场地。
室外工程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组成部分,应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三条流线组织的要求。
合理组织读者流、书刊信息流和工作人员流,使三条流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人、书分流是图书馆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书流。藏书库与采编用房是图书馆书刊大量进出的地方,需设置可供运送书刊的通道。为了不影响借阅区的安静、卫生和安全环境,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并能根据书刊的流向进行合理的路线组织,既能满足书刊进出、分配的要求,也应保障安全。
二、人流。首先是读者活动人流,其次是图书馆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公共图书馆的读者人流量大,且持续时间稍长。开馆与闭馆时是人流集中的高峰期,门厅是公共图书馆的主要交通枢纽,具有接纳、分配人流的作用,所以门厅内的人流路线要简捷、通畅。人流多的大型图书馆,出口数量应不少于两个。公共图书馆读者人流的另一个特点是呈正反向移动,故设计中应避免人流交叉。员工进馆后应能方便而直接到达工作区,尽量不与读者人流交叉。来访者或联系工作的人员数量少,但进馆后的流线应能方便地直接到达办公区域,不宜通过借阅与藏书区。
图书馆的标识系统有公共信息标识和读者引导标识。在馆区的院内及馆内空间、出入口处、通道处、家具设备等合适的位置上,应装设必要的标识标牌,使读者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图书馆的空间布局、内部功能、服务设施和活动安排。公共信息标识所用图形符号应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符号和图形,读者引导标识应做到简明直观、形式美观。
公共图书馆内人员聚集,应设计出简捷、通畅的应对突发事件时人流疏散的通道。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为体现全社会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关怀,公共图书馆应建成无障碍建筑。无障碍设计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4.1.9条执行,无障碍设计范围遵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5.1.3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设置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位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汽车保有量节节攀高,图书馆公务用车、馆员和读者自行驾车数量增长很快,特别是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人、车流量较大,停车场成为读者利用图书馆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除了充分利用周边建筑的停车场(库)以外,公共图书馆自身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足够的停车位。
公共图书馆停车位数量(包括周边可利用的停车位和本馆区内设置的停车位),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中已有规定,各地规划部门对公共建筑的车位也有要求,建设中可按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本着节约土地的原则,可以建停车库,以减少停车场的单独占地面积。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在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之内。
第二十九条 本条提出公共图书馆建筑的高度取向。
公共图书馆各部门之间、不同功能的用房之间联系比较密切,且人流量大,建筑采用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更多的优越性。另外,多层建筑比高层建筑造价低。所以,公共图书馆建筑特别是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一般不宜采用高层。但是高层建筑在节约用地方面又有积极意义,因此在用地紧张且城市总体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也允许建高层。
第三十条 本条提出公共图书馆的空间布置要求。
随着文化事业及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的功能在不断深化、扩展,图书馆设备特别是电子信息设备也在不断更新,公共图书馆建筑必须能满足这一趋势。藏书和阅览用房的重新组合、分隔和改造,在图书馆内经常发生,公共活动用房如展览厅、培训教室等也在经常变化,采用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和其他大空间结构形式有利于内部房间的灵活分隔和今后的发展改造。行政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相对稳定,则不强调采用框架结构。《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4.1.3条规定“图书馆各空间柱网尺寸、层高、荷载设计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使用的灵活性。藏阅空间合一者,宜采取统一柱网尺寸、统一层高和统一荷载”,这是以结构体系采用框架或框架剪力墙体系为依托,肯定了空间布置应该具有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建筑的抗震级别。
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的规定,大多数公共图书馆属于一般性公共建筑,可按抗震规范中的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根据公共图书馆人员密集且疏散有一定难度,地震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很大的情况,参照该规范第6.0.4条关于“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的规定,本标准将公共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大型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纳入重点设防类建筑。
此外,《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将大型博物馆、存放有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和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防类别划为重点设防类,据此类推,凡保存有国家重要文献的公共图书馆的特藏书库,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当公共图书馆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节能与环保设计的要求。
室内环境、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是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三个主要方面。
公共图书馆建筑作为社会文明的标志,必须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建设部已经颁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和规定必须遵守,节能产品必须优先采用。关心公众的健康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因此要求采用“不损害健康的产品”。公共图书馆建设应成为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低限度地影响环境,以达到人与建筑、环境和谐共存的典范。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建筑允许噪声级的要求。
保持阅览环境安静是图书馆建筑设计应重视的内容之一。影响图书馆安静的因素主要有交通噪声、生活噪声、工厂生产及施工噪声等。馆内噪声级分区及允许噪声级标准应根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4.1.7条执行。周围环境噪声,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的规定,昼间为55 dB,夜间为45 dB。
当公共图书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达到环境噪声的限制标准时,在总平面设计、单体平面设计和技术构造上还有调整的可能。如将“静区”房间放在离噪声源较远的地方,采用双层玻璃窗等隔声效果好的建筑构配件,以及绿化等。相对于将公共图书馆建在环境安静但远离读者群的偏僻地区而言,靠近读者、方便利用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结合室内装修做一些吸声减噪措施,可从实用、维护、造价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酌情选用。
第三十四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建筑日照、通风与采光条件的要求。
公共图书馆应坚持以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为主,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节约能源。一般应优先考虑阅览室朝南向布置。日照强烈的地区还应采取适当的遮阳措施,并针对不同季节主导风向、气温对建筑空间加以处理,使自然通风得以良好组织。阅览室的天然采光标准,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4.1.6条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第3.2.4条的规定。
少儿阅览室的日照,与幼儿园及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中对活动室、教室的日照的具体要求是一致的,如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要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 h,中小学南向教室要求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 h。在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身心健康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的情况下,对少儿阅览室的日照条件提出原则性的要求是必要的。基于定量分析,建议少儿阅览室的日照宜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1 h。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料防护方面的要求。
对书刊和非书资料的防护内容很多,而防水、防潮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基本要求。根据目前公共图书馆藏阅合一和灵活多变的发展趋势,本条对整个图书馆工程提出了严格可靠的防水、防潮要求。
对各类文献资料要设必要的防护措施,《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5章对此有详尽的规定。对温、湿度都有要求的房间,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并考虑空气净化均是必需的,不同部位有不同的防护要求。另外,大型、高级别的公共图书馆设有珍善本书库及较完善的技术设备用房,设置空气调节及净化装置也是符合业务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的要求。
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同时公共图书馆也有一些特定环境和使用功能,所以既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又要遵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具体规定。此外,文化部1996年2月6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WH 0502—96,在引用上述国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图书馆的具体情况作了细致的诠释,对公共图书馆建筑工程的防火安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设置电梯和提升设备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4.1.4条规定了阅览室在四层及以上应设电梯,本标准列明这一标准,是肯定在公共图书馆设计及投资中应该有这一项,但这是最低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共图书馆应体现出对年老体弱者、残疾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四层以下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也可设电梯。至于自动扶梯,从人流情况看一般并非必需(0.6 m宽的自动扶梯每小时载客量约5000人,0.8 m宽的自动扶梯每小时载客量约8000人,1.00 m宽的自动扶梯每小时载客量约10000人),因此,一般不需要设置。针对书籍的提升设备,如专用书梯、客货两用梯等,则属于减轻劳动强度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也是人性化设计的体现。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要求。
公共图书馆的室内外给排水系统应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要求设计。按照现代图书馆服务方式,藏阅合一的阅览室越来越多,这类阅览室和书库的要求应该是一样的,因此,本标准特别强调了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书库及藏阅合一的阅览室。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暖通空调系统的要求。
公共图书馆的暖通系统、空调系统应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要求设计。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是因为其便于运行管理、噪声较小,空调效果也最好。大、中型公共图书馆需要空调的房间面积大、要求高,并且这些公共图书馆一般都有特藏书库、数字资源处理等对空调要求较高的房间,故宜设集中空调。城市集中供热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应优先采用。如市政无此条件,还要自建锅炉房等设施,应对燃气、重油、煤、电等各种可获得的能源作比较,择优选用。
第四十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电气系统的要求。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7.3.1条规定,“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其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图书馆,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三级”,该项规定为最低标准。根据目前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趋势,对供电质量及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图书管理网络化的推进,供电系统稍有闪失就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本条对特定部位特别指明应设可靠的备用电源。
公共图书馆的照明标准,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表5.2.1。该标准的照度标准值比《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中的数值要高,体现在该标准均为单一的确定值,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中均有一个下浮的幅度。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电话、电视与广播系统的要求。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图书馆内使用电话的门数日益增多,公共图书馆应根据不同规模,配设不同的内线和外线电话系统。电视与卫星接收系统已经成为数字时代接收和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公共图书馆建设应配设相应的设备和机房面积。广播系统既为公共图书馆日常服务所需(如闭馆提示、背景音乐等),更是应对紧急情况之必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就要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发出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建筑网络系统的要求。
公共图书馆网络系统建设,是公共图书馆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是实现图书馆之间资源共享的基础。所有的公共图书馆都应具备提供数字资源、网络服务的能力。
公共图书馆网络系统建设,应包括互联网接口、局域网、综合布线、网络设备和网络信息点等,具体的数量要根据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公共图书馆特点、功能定位、馆藏资源的情况和投资数量来确定。设置局域无线网络系统,能减少信息点数量、使用灵活,但要注意为无线网接入的有线网络接口的带宽及无线网络设备的传输标准。
本条所给出的指标,是根据目前的技术条件和环境要求提出的参考性指标,参照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4.6.7条和第4.6.8条、文化部《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年)中的相关规定,并考虑了目前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网络技术发展很快,许多指标随着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生变化。附表1和附表2的指标仅供参考。
附表1 公共图书馆网络传输速率(网络接口带宽)标准
附表2 公共图书馆信息点设置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
作为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图书馆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图书防盗系统等。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在本条列出的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等。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全面实施布防,增设入侵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巡更系统以保证各种馆藏文献、网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维护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实现楼宇自动化管理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对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实行监测控制,并与其他安全防护系统合并设置,以达到安全、节约、可靠、集中管理的目的。
(五)文化馆建设标准[5]
文化馆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含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 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 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 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 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 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第十条 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 m2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 m2且小于6000 m2的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 m2且小于4000 m2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 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 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三、管理用房包括:行政管理、会议接待等用房。
四、辅助用房包括:储存库房、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
第十三条 文化馆室外场地包括: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与信息交流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美化环境的绿地、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四条 文化馆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电气系统及设备、暖通与空调系统及设备、网络与通信系统及设备、舞台演出及展览设备等。
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
第十五条 文化馆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便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六条 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表1)。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1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 文化馆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联合建设的文化馆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九条 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建筑各类用房的项目设置应兼顾当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以及各馆的特色综合确定,可参照本建设标准附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建筑应以群众活动功能为主,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文化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
表3 文化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
第五章 建筑与室内外环境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建筑造型、室内外环境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具有地方风格和文化特色。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非单层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活动、设置临时舞台或相应设备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体量,选择适宜的柱网、层高与结构形式。多功能厅、展览厅、阅览室、舞蹈(综合)排练室、儿童活动室、大教室等群众活动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灵活性。
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文化馆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安全等级应为二级;其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第二十九条 文化馆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装修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第三十条 文化馆建筑应符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允许噪声级的相关规定;大型排演厅、观演厅的噪声控制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执行。文化馆建筑内部各项活动功能差异性较大,平面布局除考虑动静分区外还应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大型排演厅的观众厅、舞台、后台及声学设计等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文化馆的观演厅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及《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观众厅、舞台、后台以及声学要求、放映机房要求等综合设计。
第三十二条 文化馆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采光设计可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执行。老年活动室和儿童活动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和日照、通风条件。
第三十三条 文化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室内环境设计、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以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规定。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文化馆建筑的室内外装修应考虑使用功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气候条件、景观环境、地方及民族特色等,因地制宜,力求适用、经济、美观。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文化馆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设有群众活动用房的应设置电梯。
第三十六条 文化馆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 文化馆应设有相应的采暖、空调系统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要求。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文化馆,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的室温可调控装置。
第三十八条 文化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文化馆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应配有相应的室外活动照明系统。
第三十九条 文化馆应根据需要配置电话、电视与卫星接收系统等设备。大型文化馆应设置与消防、安防合用的广播系统,可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
第四十条 文化馆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与当地网络化发展相适应的网络服务系统以及网络和计算机设备,综合布线。
附录 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
续表
(六)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6]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设施建设,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决策科学性和管理水平,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和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在乡镇一级行政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综合文化站和其他文化站的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努力构建规模适当、安全可靠、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能,覆盖广大农村区域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设施。
第六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站、中型站和小型站三种类型。
大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800 m2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中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 m2且小于800 m2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小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 m2且小于500 m2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第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和建筑设备。
第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筑包括:文化体育活动用房,书刊阅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网络信息服务用房,管理与辅助用房。
一、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室、展览室、体育健身室、美术室等;
二、书刊阅览用房:包括书刊阅览室、少年儿童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
三、教育培训用房:包括教室、视听室等;
四、网络信息服务用房:包括广播电视服务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微机室等;
五、管理和辅助用房:包括管理室、设备间、库房等。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用房项目内容设置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及主要功能合理确定,并应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室外场地主要包括:室外活动场地(含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篮球场、演出和文艺活动场地,以及宣传橱窗等)、绿化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设备包括:卫生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信息设施设备、暖通空调设备、消防与安全设备等,应根据其建设规模、环境要求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乡、镇中心或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域,便于群众聚集活动,且易于疏散;
二、应符合所在城镇的镇(乡)总体规划;
三、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良好,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等要求。
四、宜结合乡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建筑的影响。
第十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可与其他文化、社会教育、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
在与其他文化、社会教育、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时,文化站功能用房应相对集中,便于开展活动,避免相互干扰。在与乡、镇政府办公楼使用同一场地进行建设时,应独立成区,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功能设计综合确定,并符合表1的控制要求。
表1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续表
第十六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应参照表2确定,其总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0.7。
表2 乡镇综合文化站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第十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宜为一至三层建筑,并应设有不少于600 m2的室外活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保障基本文化、体育活动需要,留有设置临时舞台的相应空间和设施条件,并配建不少于15 m2的宣传橱窗。
结合乡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可适当减少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或不再另设室外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能保障其房屋建筑和室外活动场地的需要,绿化率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参照表3确定。
表3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外观建筑造型、室内外环境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特点,宜具有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室内外装修应因地制宜,力求经济、适用、美观。
第二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做到动区、静区分开,空间构成紧凑,结合自然环境,日照通风良好,有效组织建筑与场地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内部空间应保证通行便利、出入口通畅。老年、少儿、残疾人活动区域应尽量放在首层或便于安全疏散的位置。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室、展览室净高不低于3.6 m。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应保障功能的综合性和使用的灵活性,文化体育活动用房、书刊阅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的结构形式应满足使用功能的大空间要求和空间组织的灵活性需求,不应设置固定的座椅和舞台等设施。不得设置固定座椅的大型会议室。
第二十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的体形、外墙、屋顶及门窗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筑结构抗震要求,应根据当地所属的抗震设防分区,按照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供暖,应根据不同气候分区及当地具体条件区别对待。
严寒及寒冷地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优先采用集中供暖。供暖方式均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在夏热地区,应注意房间朝向,做好通风及遮阳设计。网络信息服务用房等处需设置空气调节。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乡镇综合文化站及有条件的小型乡镇综合文化站应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设水冲厕所、饮水处以及其他盥洗设备。
第二十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保证用电安全。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室外活动场地应配有电闸箱和相应的室外活动照明系统。乡镇综合文化站应配置电话,并根据需要配置电视与卫星接收等设备。
第二十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与当地网络化发展相适应的网络服务系统以及网络和计算机设备,综合布线。
附录一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房项目设置
附录二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用设备、器材配备表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专用设备、器材包括:演出设备和乐器、演出服装,美术创作及展览设备,书报刊阅览设备,教育培训、视听及电教设备,摄影及摄像设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综合文化车,体育健身器材,其他设备等九类。其具体内容如下表。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用设备、器材配置表
【本章小结】
本章阐释了建立公共文化设施标准规范的意义,以及设施建设标准化与服务均等化的关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是当前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最高层级的行政法规。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标准”,是现行有效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规范,本章介绍了其基本内容,总结分析了其主要特点。本章最后介绍了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的公共文化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思考题】
1.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规范标准的意义,怎样理解以设施建设的标准化促进服务的均等化?
2.公共文化设施规范标准的主要类型。
3.《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功能与主要特点。
4.《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的功能与主要特点。
[1]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EB/OL].[2003-06-26].http://www.gov.cn/zwgk/2005-05/23/content_157.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1-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1-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EB/OL].[2008-08-28].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0902/t20090226_186362.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馆建设标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1-1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