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4-3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公共服务规范(1 / 1)

(DB330110/T064—2014)

(杭州市余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9月25日发布,2014年10月20日实施)

前言

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冯玉宝、戴园丽、龚蓓、陈顺水。

引言

杭州市余杭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设立,历经40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具有综合服务功能,能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和阵地,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由于管理体制的几经变化,服务职能的逐渐拓展,服务内容的不断延伸,必须要有相应统一的要求予以规范。为规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公共服务,改进服务方式,保证服务工作的质量,全面提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服务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效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余杭区称文体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以及检查、监督和评估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杭州市余杭区境内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化站)。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2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8号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9月15日)

术语和定义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

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单独设立的,担负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职能,直接为基层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公共文化服务

是指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的文化服务。

阵地服务

是指文化站利用所拥有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向群众开展与设施的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如书报刊借阅、举办展览、艺术培训、文体活动、电影放映、体育健身等服务。

文化技能

是指文化站从业人员掌握和运用文化艺术专业技术的能力,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等文艺创作、表演和电脑操作、文体活动组织策划等技能。

文艺辅导

是指文化站从业人员对群众文艺骨干和群众文艺团队所进行的文化艺术知识、技能的帮助和指导,提高其文化艺术水平的活动过程。

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

是指以自愿为原则,以业余爱好为基础,以文化、体育活动为表现方式的基层群众文化体育骨干组织,是活跃基层文化体育工作的社会力量。

文物

是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遗迹。

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村(社区)文化室(文化活动中心)

是指由村(社区)设立的,用于开展书报刊借阅、群众文艺演出、群众性体育活动等,为当地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

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是指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进行文化信息的数字化采集、存储、处理和传输,实现网上图书馆、网上文化馆、网上博物馆等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公共文化发展、文化惠民的一项新颖文化服务。

一证通

是指以杭州市图书馆为中心,区(县)公共图书馆为分中心,乡镇(街道)图书馆为分馆,村(社区)图书馆(室)为亚分馆,构建成四级图书服务网络,读者持一张借书证就可以借阅到四级图书服务网络中的图书资料,实行通借通还的图书借阅方式。

服务绩效

是指文化站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效,包括公共文化资源供给、群众文化生活质量和社会影响等指标的评估结果。

总体要求

组织机构

文化站机构应按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列编建站,实行一个乡(镇、街道)一站,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根据文化部令第48号《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站实行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进行工作指导并监督和检查的管理体制。区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人员配备

文化站应按所服务的辖区内人口数量配备专职人员,凡3万以上人口(常住人口,下同)的乡镇(街道)配备4名以上专职人员;3万以下人口的乡镇(街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文化站设站长(主任)1人。文化站实行站长(主任)负责制,站长(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或聘任,但事先应征求区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文化站从业人员一般需具备大专学历或相当于大专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能熟练掌握基层文化体育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文艺特长,至少能掌握一门以上文化技能,热情主动、文明礼貌、勤奋刻苦、善于创新。

站舍建设

文化站站舍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内。新建文化站站舍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文化站站舍建筑面积应在2500m2以上,设置无障碍通道,并按照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在文化站站舍外墙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根据文化部令第48号《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要求,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书刊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厅、培训教室、综合展示厅、公共电子阅览室、健身房、国民体质监测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橱窗、板报栏等配套设施。

办公设施

文化站办公用房可设站长(主任)室、业务工作室、资料档案室等,并配有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摄像机)等基本业务装备,以及办公桌椅、文件档案橱柜等基本办公设备。

人员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文化站从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实施管理,对其所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考核。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建档。

经费保障

文化站每年用于宣传教育、文化体育活动的经费(不含基本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等经费),应按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不少于人均15元的标准予以安排,并列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或年度经费安排。

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内容

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文化站应经常对广大群众开展市场经济知识、现代农业技术知识、社会发展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健康卫生知识、现代科学常识和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促使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时事政策宣传

文化站应根据年度乡镇(街道)的宣传思想工作要点,结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适时开展时事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理解和执行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积极参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

文化站应协同乡镇(街道)司法所等单位,运用典型案例,结合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对广大群众开展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促进社会和谐。

公民道德教育

文化站应运用多种形式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民道德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方式

举办展览

文化站应通过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图片,或者运用相关实物,每年举办2~3期科学文化知识、时事政策、法律知识等综合性或专题性展览,进行宣传教育。

举办讲座

文化站应定期举办科普、经济信息、体育健身知识等讲座,并做好讲座人员、听众的组织工作。

设立宣传橱窗

文化站应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立不少于30m2面积的宣传橱窗、板报栏,每月根据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更新宣传内容,每年出刊宣传橱窗不少于12期。

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全国文化遗产日、农历5月余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月、8月8日全国全民健身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文化阵地服务

文化阵地服务要求

文化站应做好公共文化阵地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做到以下几点:

按照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要求,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坚持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阵地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条件,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

每周开放时间应在40小时以上,节假日开放时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应与当地群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内容;

在醒目位置标明公共文化体育阵地开放时间、服务内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加强公共文化阵地活动的安全管理,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完好,确保参与活动群众的安全。

文化阵地服务内容

图书报刊借阅

文化站应设立乡镇(街道)图书分馆,面积应不少于500m2,设藏书室、阅览室以及经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标准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阅览室应不少于80个座位,电子阅览室应配置10台以上电脑,带宽2兆,建立电脑桌面一站式导航服务。配备专(兼)职图书管理员2人以上(含)。

辖区人口3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图书分馆拥有藏书应在15000册以上,辖区人口3万以下的乡镇(街道)图书分馆拥有藏书应在10000册以上。建立流通书库,月平均流通图书资料应不少于500册次。

图书管理员应热心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阅读服务,图书借阅实行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一证通”;定期推荐优秀读物,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2次20人以上的专题读书活动。有条件的可开展盲人阅读服务。

乡镇(街道)图书分馆每年购置图书经费应在15000元以上,用于新增图书报刊。

文娱活动

文化站应设立面积在150m2以上的多功能活动厅,并具备能举行文艺演出、游艺活动等功能,配置舞台、灯光、音响等设施设备及乐器、服装等器具,常年为群众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服务。

文化展示

文化站应设立100m2以上面积的综合展示厅,配置举办展览展示所必需的灯光及活动展板、展架、展台等设备。除举办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固定展览外,每年举办贴近基层群众需要的文物、美术、摄影等临时展览展示在4次以上。

老年活动服务

文化站老年活动室面积在50m2以上,配置桌椅、电视机等设备,为老年人参加活动提供棋类、牌类等基本活动器具,并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实行错时开放。

体育健身服务

文化站应建有面积在80m2以上的体育健身房,配置6件以上健身器材和1副乒乓球桌等设施,并为参加体育健身的群众提供科学锻炼的指导服务。

国民体质检测

文化站应建有面积100m2以上的国民体质监测点,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器材11件,配备不少于12名专(兼)职监测工作人员。国民体质监测点应常年对辖区群众开放,并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针对各年龄段人群不少于200人的体质监测活动,准确录入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区体育行政部门。

广场活动

乡镇(街道)应开辟能提供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室外广场,面积应在3000m2以上,设置能进行文艺表演的舞台,配置健身、休闲等活动设施,并为群众开展广场文化和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依托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基层群众需求为导向,开展电子图书、网络信息等服务。

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建设

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建设要求

文化站应做好辖区内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的组建、管理工作,承担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的业务辅导和培训任务,充分发挥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在丰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并做好各类业余文化体育团队人员的登记造册,建立信息档案。

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类型

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主要指以下几类:

a)群众文艺创作团队;

b)地方文艺刊物编辑团队;

c)群众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等文艺活动团队;

d)民间艺术工作者团队;

e)群众体育活动骨干团队;

f)文化志愿者团队;

g)理论宣讲员队伍;

h)业余文物保护通信员队伍;

i)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

j)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k)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队伍。

乡镇(街道)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建设

文化站应根据当地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地组织建立起8支以上乡镇(街道)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其中有1支地方刊物编辑团队,每支团队人数应在10人以上。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建立后,应选择确定每支团队的负责人,指导制订团队活动计划,每年组织开展团队活动应在6次以上,并做好活动记录。

文化站应加强对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的业务指导,提高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创作和活动水平,至少有1支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达到区三级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以上(含三级)标准;每年辖区内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所创作(表演)的作品(节目)应有2件(个)获得区级以上奖项。

村(社区)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建设

文化站应积极培育村(社区)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应配备享受政府补贴的宣传文化员1名;帮助各村(社区)建立1支以上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

辅导和培训

辅导和培训对象

文化站开展辅导和培训的主要对象是:

乡镇(街道)群众业余文艺骨干;

村(社区)宣传文化员;

文化志愿者;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群众体育活动骨干;

文化市场经营人员。

辅导和培训主要内容

文化艺术辅导培训

文化站应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骨干、宣传文化员、文化志愿者等开展综合性或单项性的文艺辅导培训,其中每年开展面向村(社区)文化骨干的集中辅导培训应在2次以上。

文化站辅导培训以讲座、培训班、作品加工会等方式完成,一般由文化站业务工作人员担任授课老师,也可请省、市、区相关人员授课。

文化站辅导的群众文化骨干,每年应有3件(次)以上的作品在区级以上(含区级)获奖、展览或发表。

群众体育知识辅导培训

文化站应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群众体育活动骨干进行体育知识、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开展、群众健身知识和健身苑(点)健身器材管理等业务指导和培训。每年辅导培训应在3次以上。

其他培训

文化站应面向社会各阶层群体开展培训工作,主动与乡镇(街道)共青团组织、妇联和学校等联合举办多种类型的辅导培训活动。每年举办各类公益性培训、讲座应不少于5期。

村(社区)文化创建指导

文化站应做好辖区内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文化示范村、文化礼堂、群众体育先进村等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做好创建后的平时业务指导工作;指导村“农家书屋”和社区图书室的业务开展。

群众文化活动开展

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

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类型

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主要指以下几类:

乡镇(街道)文化艺术节;

群众文艺汇演或比赛;

跨辖区文化联谊活动;

传统节日和民俗礼仪活动。

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开展要求

文化站应根据当地传统节庆、重要集会及群众需要,每年组织开展6次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镇、街道文化艺术节可计算单项总和),其中跨辖区文化联谊活动2次以上。开展群众参与较多的大型文化活动,事先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制定活动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活动安全。

地方特色文化活动

文化站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应注重弘扬地方文化特色,运用当地特色文化资源,积极开展“一镇一品”特色文化活动培育工作,建立特色文化活动机制,形成拥有连续举办3届以上、群众广泛参与的特色文化活动品牌;应积极编排反映当地风土人情的特色文艺节目,至少拥有1个能代表当地特色的文艺节目。

群众性体育活动

文化站应适应全民健身的需要,每年举办单项性的群众体育活动6次以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获得省市体育先进单位称号的村(社区)应组织举办人民运动会(镇级人民运动会可按单项计算总和),当年不举办人民运动会的村(社区)应开展3次以上单项群众体育活动。

文化下村(社区)活动

根据文化部令第48号《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要求,文化站应协助区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下村(社区)流动文化服务。每年组织开展文化下村(社区)流动活动不少于6次,每个行政村(社区)每月组织放映电影不少于1场,做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促使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文化遗产保护

文物保护

文物普查

文化站应按照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布置并在其指导下,组织普查力量,制订普查计划,举办普查业务培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文物普查工作,并做好普查文字、照片、录像等资料的整理,建立文物普查资料档案。发现珍贵文物和出土文物应及时报告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与管理

文化站应按照与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责任书内容,依法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建立档案和保护标志,并与每处文物保护单位(点)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保护责任书。保护责任书签订率应达到100%,一年一签,并报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站应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点)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文物安全检查,发现文物被盗、被破坏、被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区公安部门和文化(文物)部门。

文化站应做好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点),但已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单位(点)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申报

文化站应配合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做好重要文物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站应根据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安排或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调查人员,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民间艺人等方式,有计划地开展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状况和生存现状,对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文字和影像记录,经过整理,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或数据库。调查中应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并妥善保存。

名录项目保护

文化站应做好辖区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对每个名录项目落实具体保护责任单位,与其签订保护责任书。并根据每个名录项目的存续状况,制订保护工作方案,建立项目传承基地、传承教学基地等保护载体,落实保护措施,实施科学保护。

传承人保护

文化站应掌握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团体)的数量及传承状况,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走访慰问传承人活动,了解传承人对传承活动的需求;努力帮助传承人落实传承场所,建立传承人工作室,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鼓励传承人带徒学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

文化站应通过建立展示馆、举办展示展演活动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弘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乡镇(街道)应设立1个面积100m2左右、相关实物150件以上的综合性或专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并指导村(社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室;利用传统节日和当地民俗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展示展演活动。

文化遗产合理利用

文化站应在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当地优秀文化遗产资源,通过生产性保护等方式,培育特色文化品牌项目和特色传统产业,推进文化遗产资源与发展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及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为发展当地经济社会服务。

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

文化市场管理小组建立及职责

文化市场管理小组建立

乡镇(街道)应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小组。管理小组一般由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科)、城管执法大队、文化站及当地市场监管所、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管理小组组长。

文化市场管理小组职责

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管理小组职责包括: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文化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健全文化市场属地监管的工作机制;牵头组织成员单位依法对本辖区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配合和协助上级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协助区文化行政部门对行政审批需要核实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如实签署意见;维护文化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管理及监督内容

文化站应在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协助区文化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和监督以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歌舞、游艺等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经营活动;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

同时协助区文化行政部门做好不可移动文物、非正常出土文物应急保护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及安装并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工作。

服务承诺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文化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确保文化体育活动文明、健康,积极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坚持热心服务、文明服务、敬业勤业的信念,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努力实施公共文化资源均等服务,文化惠民,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6次的综合性群众文体活动,辖区群众受益率占服务人口的50%以上。

积极做好文艺辅导和培训工作,确保村(社区)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建有率达100%。

加强公共文化设施设备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乡镇(街道)公共文化阵地做到免费为群众开放。

认真做好辖区内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工作,确保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责任书签订率达100%,每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至少有1个保护载体。

积极协助区文化行政部门加强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努力预防发生重大问题或事故。

检查、监督和评估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按本规范的内容,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文化站(文体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文化站,督促文化站改进和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文化站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通过每季度文化站工作例会制度,对文化站公共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文化站应建立公共服务工作年度评估制度,每年年底前,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提交评估报告。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成立考核小组,依据本规范,结合每年乡镇综合文化站(文体服务中心)目标责任制考核,通过查看相关资料、召开汇报会等,对文化站公共服务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