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人(1 / 1)

自然人与动物有血缘关系——有机生物泱泱大国中生命浪涛起伏相连——在这一事实面前,各种派别分为两大阵营。我分别称之为伤感的醉态浪漫主义者和反动的民主主义者。他们都打算以某种方式抹杀这一朴素的事实。伤感的浪漫主义者宣称:人是从动物“发展”而来的。反动的民主主义者则对此不以为然,他们认为,除了活动自如的拇指、颌间骨之外,所有“带有人状”的东西也具有一种“理智心灵”,而这“理智心灵”不可能由动物发展而来。

还有比这些针锋相对的看法更荒唐的吗?

严肃的自然博物研究仅仅揭示了这一点:人(即自然人)是一种动物,一条窄小的支路;脊椎动物,这里指灵长目动物的生命选择了这一狭径。人根本没有“发展”到脱离动物世界,人过去是、现在是,并永远将是动物。至于寻神者及其本质称谓——这是一类全新的本质、一个“个人”组成的王国,这个王国跟颜色、数字、空间、时间及其他真正本质一样,压根儿不曾“发展”过。这个王国在某几点上向生命世界敞开,在此呈现出来。同样,自然人也不是由动物“发展”而来,因为他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动物,某些特征可能使得博物学家们将人作为新的本质与全部动物对立起来,就像人们将植物与全部动物,而不是仅与较高级动物世界中的小小一隅(这是指灵长目动物,弗里登塔尔通过接种确定了灵长目动物和“人”的血缘关系)对立起来一样。可是这些特征究竟在何处呢?是哪种可笑的妄自尊大驱使海克尔[1]先生认为他的躯体、他的“联想中枢”迥然不同于动物的躯体、动物的心灵呢?是哪种妄自尊大迷住了他的心窍,使他以为自己“发展”到了脱离动物世界,以为自己完全可以以某种方式“回顾”动物世界这个“已被克服的立足点”呢?不,导致这个公式的并非妄自尊大,而只是可怜的嫉恨。人们隐隐约约地感觉到存在着一种人的观念,依照这种观念,人是一种与所有自然在本质上迥异的事物制度的出现露面的地点,这一事物制度就是精神、文化和宗教!人们诱发这一观念,宛如一位糟糕的魔术师突然诱发从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获得的“人”的概念,然而,后一概念也并非完整肯定的。假如人们肯定地表述这一概念,那么当然是这样:“人”是较为高级的脊椎动物门中的小小一隅。然而,人们却坚持一个完全不同的观念:人的定义界划只有在文化价值和上帝观念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又以最令人作呕的方式将这一人的观念与人的自然概念糅为一体。接着,这个面目可憎的阴阳儿又成了据称是从动物界发展而来的逻辑主体。人们不是(以中国方式)根据动物的高贵后嗣(和我们)追认“动物”的高贵地位,不是视它为一种世界领域(寻神者的行动在某一阶段上在这世界领域里取得突破);这样,他们便将人(作为创立文化者和寻神者的人)“贬值”了。如果从前的人将自己的存在和本质归溯到上帝,就会被说成是“妄自尊大”、“自大狂”。然而持此意见者并未意识到,妄自尊大和自大狂正是在下列做法里表现出来的:全不考虑上帝,只是冒昧地以某种方式使自己完全与动物相对立,继而认为人是从动物“发展”而来。比动物“更高一等”,而不是作出这样的结论:人是动物,是病态的、“迷了路”的动物。

撇开这种极端的误入歧途不谈,按照克拉奇[2]思想丰富的论著,人这种动物和其他动物分手的道路也与现代生物学界中我们的英国“进化派”走过的道路判然不同。并非对生活状况的随时适应,并非生存竞争,恰恰相反,是保持脊椎动物的部分最古老的特点(如手有五指)和拒绝适应(如拒绝适应爬树,较为高级的猴子就是因为攀援树木而失去它们原来人状的手)构成了这条路的优越性。

这条竞争原则看来系一毁灭性因素,因为它破坏了发展能力——所有这些片面改造了的形式指向了死胡同;必须指出,人类形成的要点就是:我们的祖先幸运地避开了竞争原则的赐福。(340页)

所有保持了原有的手的灵长目动物变成了人,而所有开始失去拇指的灵长目动物则变成了猴子。(350页)

为了彻底杜绝各种误解,有必要在此着重指出:这里涉及的并非某些人种起源于类人猿,而是那些共同的祖先群分裂成了几支旁系,由这些旁系产生了各个人种,也产生了类人猿。我也许已经足够清楚地阐明了类人猿这些面目全非、每况愈下的形式是如何形式的。变为人类的企图失败了——这是最末一次这类分离。(479页)

这就是说,并不是特定的适应(为斯宾塞所设想的那样),而正是人在器官学方面的半瓶醋状况使得人没有像他的近亲猴子那样成为手指灵巧的“专家”。最为持久的“记忆力”——这已存在于人的解剖结构中——和“半瓶醋状况”贯穿于人的所有最本质的特征。而那些背道而驰、仅从他的动物伙伴出发的“进化”者则再度失去了较高级的素质结构,这些素质结构的痕印原是存在的。唯有在器官及其功能不具备对环境的特定“适应性”——人的近亲具备这种适应性——这一基础上,任意的、自如的适应(即人的理智、选择、语言和制作工具)的基本条件才能发展。而所有自然主义都无力“解释”人类形成的另一基本条件——有目的的精神活动。

还应该认为:各个人种与各种灵长目动物之间存在相似关系,徙移从地理上说是真实的、完全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单源形成说越来越显得不可信了。德弗里斯[3]在其论述突变理论的著作中提出一个著名的例子“智人”,说明了林奈[4]如何将若干截然不同的物种融合成了人工的统一体。然而,克拉奇作出了下列判断:人类形成过程也须考虑到那些在众多个体中起作用的改变。人们也许会忍不住替这些一方面导致类人猿,另一方面造就人类的演变引进一些拉丁语术语,以说明共一的、未分的古猿猴形式的“人化”(Homination)和“猿化”(Simiation)。猿化的表现是上肢的延长,拇指的退化和大犬齿的形成,人化则意味着腮足演化成了可以攀援支撑的脚(两个大脚趾变大,无法对掌),躯体直立,头部平衡。其他一切现象,如脑容量较大幅度增加,是由此引起的后果。

正如类人猿这些祖先在猿化前已互不相同一样,人的形式亦是各各不一的,因为在人化前差异就已露端倪了。由此可以大致解释各人种之间的差异。

这样一来,人种的意义就较之过去为大,某些种族为何互相拒斥、白眼相对也更容易理解了。再也不能坚持“所有人都一样”这一众**誉的论点了。事实上这种冒牌人道主义也已证明自己有百弊而无一利。[5]

赫胥黎说:“人和类人猿之间的心理差异较之类人猿和最低级的猴子之间的心理差异为小。”海克尔也判断道:

可以将锡兰的韦达人和中非的阿卡人这些特别“好的种族”区别开来,就像可以将地中海沿岸人和蒙古人区别开来一样。这些不同的人种体格上的差异比起动物学家通常赖以区分某一动物各种类的差异要显著得多。

那么,自然人的统一体又在哪里呢?实证主义哲学天真地奢谈特殊的“人权”、“人智”,他们所说的这一统一体在哪里呢?倘若我们要正确地表述进化论的哲学沉淀,那么就不宜说:进化论指出,存在着一种植根于事实的,关于“自然人”的定义性统一体,这一被定义的人是“从动物发展而来的”。相反,我们必须如此表述:动物和人在事实上构成了一个严格的连续统一。单凭一些自然特性作出的人兽之分只是我们的理智任意刻下的一道切槽。或者简而言之:“不存在人的自然统一体。”本质上的、种类上的——不是程度上的——新并非发端于自然人,而是在与上帝相联系的“历史的”人那里才开始的。后一种人乃是通过他是或者应该成为的东西,即通过上帝的、一个永远无穷完美无瑕的位格的理念才获得其统一性的。

博物研究未能指出一种真正的、人的类统一体。我们全然不顾这一有目共睹的事实,仍然执意坚持概念、意识、感情上的“人的统一体”——不信神的人也这样做——那么,这就无懈可击地证明了:我们的统一体观念的核心并非基于总结了的本质的自然组织之上,相反,我们确定统一体的最终根据是以另一完全不同的根据为基础的。这个统一体根据的理由与梅因先生[6]为说明美利坚民族统一体而提出的理由相类似。梅因说:美利坚民族之所以是“一个”民族,是因为作为这一民族的核心的人曾受一个国王(个人)的统治。由于我们认为上帝这个位格将各种族置于掌间,将各种族视为他的映像,由于我们实际上认为各种族万众一心向着上帝的理念,因此,也仅仅因此,在我们看来,各种族在思想上、在感情上是同一人类。

当然,这一结论是与“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原来也并非不高尚,自从我们的古典时期以来它是我们的有教养者中崇尚“自由思想”的那部分人的所谓“世界观”——的微不足道的改革大相径庭的。然而,语言已经告诉我们,这种关于“真正人性”的高论、这种将自己既与动物又与上帝隔绝开来、沾沾自喜地躺在他的“人性”上高枕无忧的做法,和我们自从那一时期以来习得的一切是多么地扞格不入。赫尔德、席勒、洪堡谈论“人”时,并不是像一个现实主义时代一样想到博托库多人。我们今天的语言惯用法(尼采的措辞方式尤其促进了这种语言惯用法的形成,他将“人性”和“过于人性”在思想中联系起来)使用“人性”这种说法几乎只是意在道歉。那种“人本主义”已经成了所有形而上学的庸人习气的堪称确凿的文章,成了那些——正像维吉尔让但丁从教皇面前“走过”时但丁轻蔑地评论的那样——“既不能爱上帝,复无力恨上帝”的人的名片。

在人身上不存在冲动,不存在什么既不在低于他的自然也不在高于他的上帝王国和“天国”中出现的“法则”。人唯有作为由此一王国至彼一王国的“迁跃”、作为这两王国之间的“桥梁”和运动,才有自己的存在。他不能——帕斯卡尔早就对此有所察觉——放弃决定自己属于哪一王国的权利。因为放弃决定也是一种肯定的决定:动物——如果是动物的话,一种蜕化了的动物。

超越本身的热情烈焰——无论其鹄的是“超人”抑或“上帝”,这便是人唯一真实的“人性”。

[1] 海克尔(Haeckel,1834—1919),德国博物学家。——译注

[2] 克拉奇在其收入耶拿1911年版的报告集《进化论》中的《人在自然总体中的地位》一文中作了一目了然的概述。

[克拉奇(Hermaum Klaatsch,1863—1916),德国解剖学家和人类学家。——译注]

[3] 参见德弗里斯:《突变理论——关于植物种类形成的试验和观察》。[德弗里斯(de Vries,1848—1935),荷兰植物学家和遗传学家。——译注]

[4] 林奈(Linńne,1707—1778),瑞典博物学家。——译注

[5] 参见克拉奇:《人在自然总体中的地位》,载《关于神原论的十二报告集》,480~481页。

[6] 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英国法律史学家。——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