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向一切“经典”哲学的大师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即什么是对自明性的第一认识;单纯依靠处于每一种哲学最具洞识的“起点”的认识,即足以辨识出哲学的曲折演变。进而言之,欧洲思想上最激烈的变革无疑表现为,自笛卡儿以降,认识事物的问题优先于自在事物本身的存在问题。古代哲学和中世纪哲学主要是存在哲学;现代哲学则少有例外地都是认识论。这是两条根本相悖的发展路线,哲学究竟应当沿着哪条路线向前发展,全看它把什么当作是绝对没有任何前提、最原初、最根深蒂固的秩序。所以,无论谁想探讨哲学的本质问题,都必须从“最基本的自明性秩序”问题入手。
第一自明性也是直接的自明性,早在建构“怀疑某物”(怀疑某物的存在、怀疑某命题的真值等)的语义时,即已被设定为前提,这种自明性实即一种自明的认识,它断言,毕竟有某物存在,说得更极端一些,无是不在的(这里,无这个词不仅意味着无——某物,也不仅仅意味着某物的无——此在,而且也意味着绝对的无,否定意义上的存在否定犹未把本质存在或本质区别开来)。无是不在的,这是事实,也是第一直接认识的对象,以及最强烈、最深刻的哲学惊讶的对象——此刻,后一种感情活动只有在设定哲学立场的情绪行为中让遮蔽存在事实的自明性特征(以及与此相关的认识特征)的屈尊立场先行一步,才能面对事实得以充分地展开。这样一来,我随便转向某物,转向何种由次要存在范畴所具体规定的事物,也就无关宏旨了。这些次要存在范畴罗列一下,有诸如所在(Sosein)—此在、意识存在—自然存在、现实存在—客观上不现实的存在(objektives nicht reales Sein)、对象存在—行为存在,还是这种对象存在—对抗存在、价值存在—价值冷漠的“实存”存在(Wert-indifferentes “existentiales” Sein)、名词存在、形容词存在、偶然存在或关系存在、可能存在、必然存在或实际存在(Wirklicksein);不受时间限制的持续性存在或现在存在、过去存在、未来存在(如命题的)真值存在、有效存在或前逻辑存在;此外还有智性“虚构”存在(比如虚幻的“金山”或幻想的情感)或智性之外的存在,更确切地说,双方面的存在。我认为,随便抽取这些存在类型的一种或多种,都能使我们领会这种具有固定自明性的认识,而且是如此的一目了然,以致于使只有在思维中才能与它相提并论的一切都变得黯然失色。但是,谁如果未曾“看见绝对虚无的深渊”,就会完全忽视认识中充分肯定的一面,即毕竟有某物存在,无是不在的。他将把任意一种也许不乏自明性,但虽然从属于这种认识自明性的认识作为开端,比如把误以为存在于推理中的认识,或有关真值、绝对价值、判断、感觉以及世界“表象”的洞识中的认识作为开端。
我们说的认识如果还需“论证”的话,那它根本就不会是自明的,更不用说是作为试图怀疑某物的前提的最原初的认识了。不过,要想坚持认为这是第一认识和颠扑不破的认识,却需加以论证。因为这点曾遭到大多数哲学家的反对,比如就曾遭到所有那些想让对现存知识的认识,以及对现存真实存在、有效存在和价值存在的认识领先于这种自明性认识的哲学家的反对。因此,要想巩固这种认识对于其他一切认识的优先地位,就必须建立起特殊而又公认的方法。只有借助于这些方法,才能彻底粉碎一切用其他认识取代自明性认识的企图。[1]
但在这些方法建立起来,并得到实际运用之前,我们必须阐明第二种认识。这种认识建立在第一认识和一种超越一切特殊的存在类型、存在形式等的存在分类基础之上。因而,可以把这种存在分类同其他所有有关存在的划分区别开来。我所说的区别针对的是某非存在者与另一个并非非存在者(即存在者)之间的差别。通过这种差别可以见出非存在者与其他存在者之间是否有着单向的或双向的依附关系,或者同其他存在者之间是否全无瓜葛,亦即绝对没有依附关系。所以,如果某存在者孑身一人,仅拥有自在存在,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世袭之权,那么,我们就想称之为绝对存在者,不管它此外还受哪些存在差别的支配。根据与其他存在差别的关系,我们可以对绝对存在者作出各种不同的理解和把握。但是,这些差别绝不存在于绝对存在者自己身上。比如说,相对于(一切意见行为)的所有(永远都是相对的)对象存在领域而言,可以称绝对存在者为“自为存在”;相对于一切需要根据判断才能认可其存在的存在,确切地说,需要根据有关其“存在”的命题的真值存在才能认可存在的存在来说,则称之为“依据自身的存在”(ens a se);相对于一切(不管是根据逻辑,还是因果性)而“通过”另一存在者来讲,可以称之为“自在存在”(ens per se)。相对于一切绝对存在而言,绝对存在者只能称之为仅仅是意念中的,即智性的或虚构的实存的绝对存在,不只是一种意见相对的绝对存在,所有的一切都只是有关绝对存在的相对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意义丰富,且合情合理,但不允许把它们带入存在自身内部。
所以,第二种自明性认识便是存在着绝对存在者,或存在着这样一种存在者,通过它,其他所有并非绝对的存在都具有与之相应的存在。因为假如毕竟有某物存在(正如我们从任意一例存在者身上所清楚地见到的那样),无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虽然可以把一切依附性和相关性归结到我们随意考察的“某例”相对非存在(既包括某物的非存在,也包括非—此在)头上,但是,依附性和相对性只为这些存在者例子身上有关其他存在(其中也包括认识主体)的存在所有,而与其自身的存在原来无关。〔它们自身的〕存在并非根据推理,而是依靠直接的直观认识,要求扎根于不受任何进一步规定的永恒存在者中。否定此命题的人,我们可以告诉他,即便是他的否定尝试,以及他的一切论据都得以这个存在者为前提,事实上,在他的每一种意向中,他都把他的绝对存在者“同时”摄入精神之窗;一旦他运用智性试图占有绝对存在者,它旋即变得昭然若揭:他看透了所有交错一体的相对存在,因而也看透了一切相对非存在,直逼绝对存在者,并朝着它继续深入。但是,要想沿着绝对存在者的方向深入直观,他必须对他的目标了然于心。此目标无须进一步的规定,非绝对存在者莫属。
然而,澄清这种真值,主要依靠的不是缜密的逻辑。如果说,认识第一命题,关键在于我们并非只是偶尔才根据判断意识到无是根本不在的这一确凿无疑的客观可能性,而是这种可能性是我们与生俱来的,以至于任意一种存在者都注定对这种可能性的出色的扬弃就是对绝对虚无之深渊的永恒而又无与伦比的遮蔽,那么,这第二种认识的澄明就要看我们能否从一切相对的和依附的存在身上(和这里主要是自在的存在身上)既发现存在,也注意到相对的非存在,也就是说,要我们是否会神不知鬼不觉地悄悄地把某种相对存在同绝对存在混同起来。所以,人是否一同发觉、一同意识到其意识生命的每个环节中的绝对存在的存在,这不是什么问题;问题主要在于,对人来说,绝对存在的存在是否与相对存在严格而明确地区别开来,并高度凸现出来;或者对人的意识来说,绝对存在的存在是否与相对存在的这个或那个部分暗中瓜葛,而导致它们相互瓜葛的原因却在于人未能对相对的非存在予以足够的重视,并有意无意地把它与绝对存在混为一谈,或把相对的非存在转嫁到绝对存在名下。谁要是总把相对存在都绝对化,他无可避免地成为我们所说的相对主义者,因为他从此之后便不再把绝对存在者与相对存在者分别开来。久而久之,相对主义者便也成了相对的绝对主义者。
我们前面说过,整个位格的某种道德立场乃是哲学认识之灵光得以澄明的前提。即便是在这里,此话依然当真。因为,不管是谁,只要他首先在世界和他自身的价值方面除了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实证价值的相对“狂妄”之外,还同时感知到他应有的“屈尊”其相对非存在和无价值的尺度和种类,并且把他的爱的触角直指绝对价值和实证价值(最高的利益),和直指在其意识中独立于其他一切相对利益的利益,那么,上述条件便能得到满足。不满足这些条件,这两种认识的灵光将无法使他变得澄明。因为,无论是存在的“自明性”(Selbstverst?ndlichkeit)——正是“自明性”阻止我们认清毕竟存在某物,无是不在的这一事实中无可估量的积极意义,或是不同的主体使用不同的方法在相对存在的不同区域中对事物相对非存在的否定,以及对事物的相对“无性”的否定,都是“自然的狂妄”(出于自然本能当然适合动物学目的)的自高自大,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此在的自信所发挥的依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依附功能使诸如死亡、我们生前或死后的无限时间完全从意识面前消失。只有当我们学会对我们自身并非虚无表示惊讶,我们才会完全感觉到上述两种认识,及其相对于其他一切认识的自明性——优势所散发出来的丰富多彩而又澄明如镜的灵光。
“自明性秩序”中接踵而至的第三种认识可以用断言命题表述如下:每一个可能的存在者,不管是怎样的存在者,也不管根据其他有关存在类型和存在形式的划分,它会属于哪片存在领域,都必然具有一个本质存在或实质存在(Wassein)/(本质)(Essentia)和一个此在/(实存)(existentia)。这第三种认识在“自明性秩序”中是“跟”得如此地紧,以至于我们要想认识该秩序中的某下一个环节,使它可能具有意义,只需回过头来看一看先前任一环节的本质即可。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对先前的环节已经无能为力,那么我们便可以对所有接着的环节表示充分的“怀疑”。这里,我们随便举某个存在者为例(无论是行为存在或对象存在,无论是“某个”存在者或存在自身的特殊形式,诸如现实存在和客观上非现实的存在,或实际存在和内在存在),都能充分地阐明本质和此在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完全适用于一切存在,同时也能清楚地认识到所有的存在者都必然具有一个本质和一个此在。即便是现实存在,也得具有一个特殊本质。所以,事物的任一本质都拥有相应的此在,反之,任一此在都拥有确定的本质,尽管无论在自明性或有效性上我们所能达到的程度方面,本质认识根本不同于此在认识。这是因为我们对世界此在的认识及对世界此在语境的认识,远比对我们对世界本质的认识和对世界本质语境的认识要受限制得多。请允许我们把基本命题和盘托出,即任何对象本质中所内含的一切,或任何对象中作为本质的一切,先天必然也包含在该本质的一切此在对象中,或适用这些对象——不管我们能否认识到这些此在对象或其某个部分;反之,用于作为此在对象的一切或内在于其中的一切,绝非同样适用于这些对象的本质或内蕴在本质之中。[2]
〔首先,〕如果说我们已经完全认识了某个对象(或某个行为)的纯粹本质内涵,或这些内涵的既定秩序或语境,那么,这种认识的突出之处就在于,它同对“偶然”的此在王国的一切认识根本就是两回事:它是终极性的,不容许增多,也不允许减少,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严格自明的认识;反之,对(不管是通过直接感知或是经过推理而揭示出来的)偶然此在的一切认识,却至多只能对新的经验,确切地说,对扩大了的推理语境有猜测的自明性或有限的自明性(客观上讲,就其判断形式而言,就是概率性认识,而非真值性认识)。〔其次,〕它是这样一种认识,称得上是“先验”(判断),适用于该本质的所有此在者,包括我们眼下已经熟悉或根本还不了解的所有此在者。就此而言,一切真正的先验性都是本质的先验性。最后,作为纯粹的本质认识,它既可以在这种本质的实际此在对象身上进行,也完全能够在有关本质的虚构共在中得到实施(通常更容易一些)。比如说,如果我把实际上并非生动的东西通过粉饰(T?uschung)认为是生动的,那么,粉饰行为中所认为的对象的生动性便是一种虚构,所以,生动的本质既包含在对实际的生动事物的知觉直观中,同样也内涵在虚构中。至于绝对存在,它的本质和此在显然是浑然一体,所以按照从前边所说有关本质和此在区别及有关二者的真值命题,对于绝对存在需要补充交待的是,由于它在概念上不依赖于其他一切存在,因此其此在也并非偶然;倒不如说,其此在肯定是源自其自身的本质,而且(不管其本质如何),都只得如此。所以,一切相对存在者的内部本质和此在的区分虽然是在体意义上的,而且扎根于事实自身的存在中,并非立足于我们的理智中,可是,相对于绝对存在者而言,这无论如何都是认识主体所做的相对认识,此一在和本质在绝对存在中合而为一,但其前提是,根据从认识角度对此在和本质所作的相对区分,只能是此在由本质所派生而来,而非反之本质源于此在。
由此,我们虽不能得出确定哲学对象的一切因素,但一些关键材料我们均已具备。我们可以认为:哲学就其本质而言,是对我们根据实例所领会的存在者的本质和本质语境的认识,况且,这些本质和本质语境处于它们同绝对存在者及其本质发生互动所依赖的秩序和等级王国之中。这种认识是严格自明性的认识,依靠归纳既不能使之增多,也不能把它消除,而且还“先天地”适用于一切偶然的此在者。
针对绝对领域或一切客观存在与绝对领域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以及针对不同于其偶然此在领域的一切客观的、存在的本质领域的认识——这些,并且只有这些构成了哲学认识的本质。哲学认识与一切科学有着严格的区别,虽然科学以同样的方式探讨相对存在的存在(而且是此在的存在及本质相对的存在);但科学不是从纯粹虚构的内在精神的存在身上(当然是根据建立在本质语境中的所谓的公理)来实现其所有的认识(如整个数学),就是把其一切认识指向偶然的此在及其此在语境。
我对哲学对象的确定并非尽善尽美。但在我确定哲学对象的过程中,以及从前有关于此的所有论述中都出现过这样一个概念,迄今为止它犹未得到检测而被放任自流。但是,它似乎把自笛卡儿以降的现代哲学的主要特征概览无遗。这就是认识概念和一切与此相关的概念。我们得说明认识的存在是怎样一种存在。我们在自明性的秩序中以及在有关认识的可怀疑性的等级中,没有像笛卡儿、洛克、康德和其他人那样,从“认知”、或“思维”或“意识”、或任意一种“自我”或判断出发,但我们的责任更在于,借助于〔“知识”、“思维”、“意识”、“自我”或判断〕来赢得在体的基本概念。如果我们不仅立足自身反驳研究者们所假定的自明性秩序,而且也积极地阐明认识在纯粹存在的事物自己的王国中究竟是什么,究竟意味什么,那么,我们就将能够坚决维护迄今为止所获得的有关我们的三条命题本身的自明性秩序。
《世界及其认识》文集开始讨论的问题已远远超出有关哲学本质和哲学认识的道德条件的规定。不久,我就打算把该书呈献给公众。
[1] 详细论述请参见我将要出版的《世界及其认识——解决认识问题的尝试》一书。(此书实际后来并未出版——编者注)
[2] 由于本质的形式性质和实质先验性不仅适用于此在者——在该此在者身上,先验性是偶然被发现的,并处于我们的此在经验的边缘;也适用于该本质的处于我们所有此在经验之外或彼岸的那个此在者。所以,我们无论如何都对它有所知,这种知虽不必对超越经验的范围的本质性刨根究底,它绝对同时适用于该超验范围及此在者。
至于如何由此来积极地解决形而上学之可能性问题并反驳康德有关形而上学的论断,本文无法展开论述,这要等系统地讨论了认识问题之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