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工作中,催眠技术通常用于:
①帮助受害者和目击证人恢复因受到强烈刺激而丧失的记忆,提供破案线索。
②帮助判断嫌疑人对犯罪行为是否有责任能力,是否伪装精神病。
③克服嫌疑人对审讯的抵抗,帮助弄清犯罪动机。
④帮助办案人员克服消极情绪,提高分析判断和洞察能力。
⑤帮助罪犯克服变态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增强教育改造效果。
⑥帮助大众了解催眠原理,有助于揭露诈骗犯罪的手段,提高人们的防骗能力,并有助于侦破催眠犯罪。
人体工程学专家江波在《实用催眠术》一书的开头介绍了下面一个案例:
某年圣诞节前夕,法国里昂商场门前车水马龙,非常拥挤。一位40多岁的妇女步上台阶,突然一声枪响,她前面的人群发出一片惊慌的呼叫,四散奔逃。当她从惊愕中清醒过来,发现面前的台阶上,躺着一位满身鲜血的妙龄女郎。警察闻声赶到现场,凶手已逃之夭夭。
作为目击者,这位妇女被带到警察局。但是她怎么也说不出事情的经过。究竟是谁开的枪,她根本无从记忆。警察局请催眠大师对她进行催眠。
下面是进入催眠状态后,催眠师同她的对话:
“你现在正从汽车出来,往商场走去,你已经走上商场的台阶。商场门口人很多。是有很多人吗?”
“是的,人很多。”
“你看看前面的人,他们是什么样的人?”
(抬头向前看)“有很多人,有男人、女人、老先生、老太太,我都不认识。”
“你看到一位穿狐皮大衣的女郎吗?”
(犹豫了一下,摇摇头)“我没看见。”
“你肯定能看见她,你找一找。”
(引颈观望)“啊!我看见了,她从商场出来,走得很匆忙,很慌张的样子。”
“后面有人跟踪她吗?”
(放眼搜寻)“有。一个戴大礼帽的男人,帽子压得很低。”
“那个人有多大年纪?”
“有30多岁。”
“脸上有什么特征?你仔细看看。”
“脸是圆的,眼角好像有个黑点。”
“他在干什么?”
“他走到女郎身边……”(失声惊叫)“啊!他从口袋里掏出手枪,他开枪了,把她打死了!”
“那个开枪的男人往哪里跑了?”
“他用手拉了拉帽子,转身就往商场里跑去,身体撞了一下门,还回头望了望那位被他打死的女郎呢!”
这位妇女在催眠状态中回忆起当时的现场细节,提供了凶犯的相貌特征。警察局根据她提供的线索,很快抓获了凶手。
1968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中,首次认可催眠记忆,随后由于心理学家与洛杉矶警方的成功合作,催眠术在美国司法界的应用迅速推广,高峰时有三分之二的州政府承认催眠术在司法工作中应用合法,认定源于催眠的证据与来自其他途径的证据具有等效性。当时,至少有两千名警察和侦探接受过催眠术的训练。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累积的资料越来越多,在司法领域人们对催眠术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由积极推广转向了谨慎探索,部分法律专家和心理学家甚至公开反对。现在,美国仅有少数州采信来自催眠的证据。
目前在欧美国家司法界,大多是将催眠术获得的信息和测谎结果一样,作为案情线索,供破案人员参考,最后定案还是要靠证据。
在美国心理学会主编的《临床催眠手册》(Handbook of Clinical Hypnosis)第32章、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心理学院院长凯文·麦坎基与皮特·W.史汉合著的《法庭催眠:伦理准则的应用》(Forensic Hypnosis:The Application of Ethical Guidelines)和《犯罪调查中的催眠、记忆和行为》(Hypnosis,Memory,and Behavior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一书中,介绍了许多催眠犯罪和借助催眠术促进司法调查的案例。
在司法工作中,催眠术一方面可以提高记忆的广度,让人回忆起已经遗忘的早年经历以及更多的细节,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歪曲和错误。如何判断受术者在催眠状态下所说的是真实记忆还是虚构或幻想,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通常是采用多次复查时间、地点和具体细节的方法,来验证其回答的真实性,也就是在受术者讲过某事件后做些别的引导,然后突然重复或变换方式问同样的问题,比较他的多次回答是否一致。
以色列于1973年开始将催眠术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破,认为催眠术能有效地加快受害人和证人回忆信息的进程,促进他们回忆起许多重要的事实和细节,是提高刑事调查和审讯效果的有效方法。经过多年实践,警方发展出应用催眠术侦查时必须遵循的一套原则:
第一,必须证人和受害人同意与侦查机关合作,同意催眠的事实及细节;但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进行催眠审讯,除非犯罪嫌疑人自己要求使用催眠术。
第二,必须确信受术者在催眠状态下,心理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侦查催眠的施术者必须是有经验的专业心理学家。
第四,施术者的指导语应避免引诱倾向,对催眠中所获信息保持头脑冷静,不可轻易全信。
据说,以色列的情报部门还经常将催眠术用于对间谍的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