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问题”是欧洲近代国家形成中出现的问题。一般说来,新型的“国民国家”(Nationalstaat)不允许异质集团的存在,而犹太人在基督教国家中却是一个异质性存在。那么,“国民国家”是否应该给犹太人以基督教徒同样的公民权?在法国,随着法国大革命的胜利和《人权宣言》(信仰自由和市民权)的颁布,犹太人和基督徒一样得到了解放。但在相对落后的德国,犹太人问题却一直很难得到解决。普鲁士国家的方针是同化犹太人。但是,由于犹太人集团的封闭性和坚固的宗教信仰,这一办法在现实中很难奏效,犹太人仍然以异己集团的方式存在。于是,在德国就出现了将他们视为危险的存在,主张必须予以排除的议论。布鲁诺·鲍威尔作为黑格尔左派中最为激进的宗教批判者,在这一背景下写成了《犹太人问题》一文,由于该文明显表现出了反犹太人倾向,故他后来被视为“反犹太主义”的鼻祖。
鲍威尔毕竟不同于一般论者,他从青年黑格尔派那一独特的自我意识视角出发,把本属于宗教问题的“犹太人问题”与“政治解放”(die politische Emanzipation)问题联系起来。他说道:“德国的犹太人首先碰到的问题是没有得到政治解放和国家具有鲜明的基督教性质。”即在当时的德国,基督教还是国教,连作为政治的国家都还是宗教的仆从。在这种情况下,别说是犹太人,即使是基督徒,也都还不是公民。因此,要想使德国犹太人获得公民权利,首先要在国家层面上废除宗教,将政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使国家变成一个政治国家;其次是所有的德国人,无论是基督徒,还是犹太教徒,都要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因为他们之所以发生对立,是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不同。所以,犹太人解放的前提条件是“废除宗教”[1]。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犹太人的“公民的解放,政治解放”[2]。
针对鲍威尔的这一解决方案,马克思分析道:“一方面,鲍威尔要求犹太人放弃犹太教,要求一般人放弃宗教,以便作为公民得到解放。另一方面,鲍威尔坚决认为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以宗教为前提的国家,还不是真正的、不是现实的国家。”[3]马克思肯定了鲍威尔将“犹太人问题”与“政治解放”联系起来的做法;但是同时,他又认为鲍威尔的方案比较浅薄,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
首先,在鲍威尔看来,所谓“政治解放”,是国家从犹太教、基督教和一般宗教中解放出来,但是,废除宗教并非是人获得解放的必要条件。马克思以北美的现状,即在那里国家已经得到了解放,但大多数人仍笃信宗教为例,指出“宗教的定在和国家的完成是不矛盾的”[4]这一点。其次,即使国家获得了解放,国家成为纯粹的政治国家,但其国民也未必会成为公民。公民的解放实际上跟国家的形态、个人的宗教信仰并无必然的联系。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要不要废除宗教,或者说不在于国家与宗教的关系,而在于人本身能否得到解放。马克思说道:“批判还应当做到第三点。它必须提出问题:这里指的是哪一类解放?人们所要求的解放的本质要有哪些条件?只有对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才是对犹太人问题的最终批判,也才能使这个问题真正变成‘当代的普遍问题’。”[5]也就是说,鲍威尔所说的政治解放还只是第一步,要真正解决“犹太人问题”还需要对“政治解放”本身进行批判,最后实现“人的解放”。而鲍威尔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探讨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其结果,就是“毫无批判地把政治解放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混为一谈”[6] 。因此,对马克思而言,他首先要做的是厘清“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界定什么是“人的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