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在中国全面执政的党,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党面临的“四大考验”与“四大风险”,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组织内的外部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一个原则,其基本概念是,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组及其成员实施监督,由这个党组织之外负有监督责任的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组织内的外部监督不是在党内建立反对派、别动队。其监督权力有所转移,但不变更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组基本的地位、职权、作用。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法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条例》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全面监督,除了党内监督要全面监督以外,各级党委还要支持和保证党外的监督。这自然就带来一个问题,党委要支持这些党外监督,一旦发现一些干部违反党规党纪,党内监督的程序是按照党纪进行的。《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这表明,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有机关联互动,在程序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框架内建立了有机的关联。
《条例》同时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这表明,党内监督的党纪处分有一个延伸和连接,就是先党纪处分,再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属于法治监督,党内的纪律处分是党纪监督,二者也有有机关联。
第二,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这属于民主党派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是政治监督,也应与党内监督有机关联,形成正能量的合力。
第三,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随着《条例》的正式施行,全面从严治党掀开了崭新一页。新形势下,不断加强党内监督,各级党委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敢抓敢管、勇于监督;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同时把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结合起来,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