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好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1 / 1)

第十一章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丰富党内政治生活载体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同时又是党员锻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的熔炉,是解决党内自身问题的重要途径。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充分发挥好党的组织生活的作用,既要坚持好党的组织生活的各项基本制度,又要创新方式方法,在提高组织生活质量上下功夫,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

一、坚持好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最经常、最基本的形式,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包括“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制度等基本制度。新形势下过好党的组织生活,首要的就是必须坚持好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基本制度。

一要坚持党的“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具体指党支部党员大会制度、支部委员会制度、党小组会制度和党课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是我们党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党组织生活制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

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

二要坚持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会主要指党员在党支部、党小组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组织活动制度。这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座谈会、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同时,要注重总结经验教训,以诚相见、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防止把会议开成单纯的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三要坚持好党内民主生活会。按照党章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过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实践中,必须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组织好学习,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并且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同时,要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贯穿始终,党委(党组)书记要发挥好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作用,确保民主生

活会开出质量。此外,上级党组织要尤其注意加强具体指导。

四要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之间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是思想政治工作在党组织班子建设中的一种有效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帮助班子成员及时认识工作成绩和问题,有助于发扬成绩,纠正错误,进而增强班子的团结。在具体实践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五要做好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一项将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有机融合的重要的组织生活制度,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评议,大力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在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实践中,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至关重要。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