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问责的方式_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_小资料(1 / 1)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党的领导干部肩负着与其职务相当的领导和分管责任,如果失责,必须问责。对此,《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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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一,通报。这是对领导干部最轻的问责方式,是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干部的问责。也就是说,领导干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是,由于认识不到位,能力不够强,办法不够多,对实际情况把握不够,对政策把握不准等原因,导致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纪、成效不明显等情况,影响了党的事业发展,就要通报问责。如据驻国资委纪检组通报,国家电网所属长沙县供电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王某、副主任郭某,专责邓某、侯某、张某、杨某、温某,退休职工盛某,综合办综合事务员唐某,物资储运班班长李某,配网分公司副主任邹某,于2016年2月5日中午饮酒,下午未上班,并收受业务委托单位负责人红包礼金。分别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郭某、张某、杨某、邹某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盛某党内警告处分,邓某、唐某、温某行政警告处分,对侯某、李某通报批评。 这是以通报方式进行的问责。做好通报问责,要搞好调查研究,把问题搞清楚,准确界定问题的性质。要注意通报范围,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要帮助剖析问题的原因,限期进行整改,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第二,诫勉。这是对领导干部较轻的提醒式问责方式,是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领导干部的问责。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如据湖南省纪委通报,2015年,岳阳市规划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李某,与家人商定,于11月21日邀请亲戚为母亲举办80岁寿宴。同事屈某得知消息后,向李某反复请求“要邀请几个关系好的同事去热闹一下”,李某最终同意并要求控制邀请范围。21日当天,市规划系统29名干部参加寿宴。李某回单位上班后,主动退还亲戚以外人员礼金1.41万元。李某违规同意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其母寿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局党组、纪检组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分别向市委、市纪委写出书面检查,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参加寿宴的干部受到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诫勉谈话的主要情况是: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进行诫勉问责,应认真遵守《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由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来进行。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这是对领导干部较重的组织处理式问责方式,是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情况的问责。《问责条例》针对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五种组织处理和问责措施。

停职检查,是对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式问责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这里的“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或者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这里的“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或者调查人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或者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或者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调整职务,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的职务调整,是一种组织处理式问责方式。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

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在问责过程中,调整领导干部职务,要严格遵循《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程序,即: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按照有关决定履行任免程序。要注意保护干部的正当权益,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程序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责令辞职,是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式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都应当引咎辞职。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如据湖南省纪委通报,2015年5月,益阳市委原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原主任陈某因被查出任职邵阳学院政法和教育科学系副主任经历系造假,被责令辞职并以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调离益阳。

责令辞职应当遵循的程序

★ 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 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降职,属于职务调整的范围,是一种组织处理式问责方式。职务调整,区分不同情形,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多种方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都应当降职使用。《问责条例》中的降职,特指受到组织处理、被问责的情况。如据海南省纪委通报,海南省国营阳江农场原党委副书记、场长李某,在担任省国营阳江农场党委副书记、场长期间,于2014年下半年,先后2次用公款宴请国家公职人员,合计花费4450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016年6月,李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违纪款收缴国库 。进行降职问责,要遵循《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程序,也要注意保护降职干部的正当权益,还要严格执行两年内不得提拔的规定,不得提前使用。

免职,也属于职务调整的范围,是一种较重的组织处理式问责方式。干部免职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被免职的情况有五种:“(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这里的免职属于第二种情况,是问责的一种方式。如据山东省纪委通报,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潍坊市潍城区财政局违规发放津补贴35.39万元,向干部职工发放实物价值10.24万元,为6名干部缴纳手机通讯费3.99万元。另外,2011年至2016年4月,该局违规超编配备公车7辆;区政协副主席兼区财政局党组书

记、局长李某还存在违反组织纪律问题。潍坊市纪委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潍城区委免去其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对领导干部免职,也应该严格遵循《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的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确保免职公平、公正,同时注意保护领导干部的正当利益,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下的从政环境。

第四,纪律处分。这是与通报、诫勉、组织处理并列的第四类问责方式,是从党纪方面对党员干部的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如据中纪委通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某,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6次违规接受公款宴请,合计花费5.745万元:2013年中秋节、2014年“五一”节前后,2次在海口市接受八一农场负责人公款宴请,合计花费1.8万元;2013年“五一”节、2014年国庆节后,2次在海口市接受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公司加钗分公司负责人公款宴请,合计花费3.5万元;2014年下半年,2次在海口市接受阳江农场负责人公款宴请,合计花费4450元。2013年至2014年,违规收受农垦系统干部和民营企业老板共9人所送礼品礼金,折合共计27.6万元。同时存在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经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党中央批准,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其海南省第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终止其海南省第六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按副科级确定退休待遇;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予以收缴 。

纪律处分的种类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1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2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解散。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按照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对于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