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_三、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设立和撤销(1 / 1)

三、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哪些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可以设立党委?

1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2 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3 金融监管机构

4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目前主要是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务院国资委。公安部现任党委书记由部长郭声琨担任,现任党委副书记分别是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和公安部副部长傅政华,委员包括中共党员的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委书记和部长助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任党委书记由主任张毅担任,现任党委副书记由副主任张喜武担任,委员包括中共党员的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目前主要是外交部。该部门是我国执行外交政策、主管外交事务的专门性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总体外交方针和国家外交政策,维护国家最高利益,代表国家处理双边和多边外交事务等。外交部现任党委书记由副部长张业遂担任,现任党委副书记由部长王毅担任,委员包括中共党员的副部长和部长助理。

第三,“金融监管机构。”目前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由行长周小川担任,另有党委委员7人,包括副行长、纪委书记、行长助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由主席尚福林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由副主席周慕冰担任,党委委员由副主席、纪委书记、主席助理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由主席肖钢担任,党委委员由副主席、纪委书记、主席助理担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由主席项俊波担任,党委副书记由副主席周延礼担任,党委委员由副主席、纪委书记、主席助理担任。

第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目前主要是国家行政学院和15个中管金融企业。国家行政学院党委书记由副院长陈宝生担任,委员包括常务副院长、纪委书记、副院长、办公厅主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中管金融企业应当设立党组,15个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应当改设为党组。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根据这个规定,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中央审批。地方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地方党委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党委可设立群工部、组干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负责党委的日常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工作部门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者,经批准可以设立党委。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不得审批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委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委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委书记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党委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党委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委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委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委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委的,其下级单位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执行。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建立健全党委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委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委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形式,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应

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委会。党委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委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明确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党委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委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党委及其委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委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委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委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成员的责任:(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4)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委委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党委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