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_第七章 附 则(1 / 1)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