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领域是人的领域,不管它如何特殊,“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1]。
历史规律与历史宿命如何区分?历史规律与历史宿命都具有必然如此的外在表现。如果说历史规律论不排斥偶然,那命定论者断言偶然本身就是命,碰上好的偶然性,是命好,碰上坏的偶然性,是命不好。执著于宿命论的人是一种迷信,对正确的事实可以作出错误的解释。因此只有从理论上弄清规律与宿命的区分,才能理解事实。
除了是否承认人的能动作用以及偶然性之外,规律论与宿命论的根本界限在于立足点完全不同。
命定论立足点是人的命。国有国运,人有人运,而运决定于命。一个国家的兴亡盛败,决定于统治者的命;一个人的穷达荣辱,决定于个人的命。命是与生俱来不可改变的,所以宿命论是前定论。
规律论的立足点是社会。社会的规律性不是表现为某一事件某一人物的不可避免性,而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方向和趋势。它不是决定于社会之外的力量,而是植根于社会过程自身的现象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任何一个单一事件或人物而言,它可以产生也可以不产生,可以这样地产生也可以那样地产生,作为历史必然的表现方式它不是唯一的而是多样的。这不决定于个人的命而是决定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至于社会必然性自身也不是前定的,而是在人的活动过程中随着条件的成熟而逐步起作用。社会规律的形成、完善和充分发挥作用,与社会发展成熟度相一致。例如,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必然性不存在于封建社会早期,而是当资本主义在封建母胎中逐渐成熟以后才起作用。同样,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然性也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逐步尖锐化才发挥作用的。离开了社会自身的条件和人的主观活动,社会必然性及其实现是无法理解的。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1卷,3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