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过程是无意识的过程。它的存在方式是自然现象之间的盲目的相互作用。人的参与,并没有改变自然过程的客观本性。人可以在自然身上打上自己的烙印,但人的目的和愿望能否实现是以是否符合自然规律为依据的。自然如果出现出乎人类预料的现象,那是人们预期的错误,与自然本身无关。
社会不同。社会是人的活动领域,人的活动都有预期的目的。但人的目的并不都能实现,相反人的社会活动结果往往是出乎预料的。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可能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恩格斯曾经非常深刻地说明这个问题。他说:“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这样,无数的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1]社会现象的出乎预料就是社会自身具有规律性的证明。社会进程并不是按照某个人的目的发展的,而是有其自身的规律。正如对自然的改造一样,在社会领域要取得预期结果,必须符合社会规律。在社会领域中人们经常碰钉子,即使处于统治地位手握重权的人物也不能为所欲为,这就是社会自身存在规律的证明。从人们的行为的结果往往出乎预料得出社会同样存在规律的结论。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2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