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为了科学、合理地认识社会,人们还应当坚持“主体性原则”,在真理认识、价值评价和审美追求的统一中把握人在社会认识中的自觉能动性。所谓社会认识中的主体性原则是指,人们作为观念地反映、掌握和再现社会历史和自身的主人而从事社会认识活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从自身的求真、求善、求美等内在要求和认知定势出发,主动积极地从真实性、功用性和完美性等方面全面地认识和评价社会历史客体,并且能动地在观念中创造和建构起社会历史发展的未来理想图景,为人们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而实践地创造世界历史提供必要的精神动力和理论指导。
id="heading_id_21"1.主体性与主体—客体相关率
主体性是一种属性和功能范畴,指人作为主体而对于一定客体所具有的一种主动态势、能动状态、支配地位和积极作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在最抽象的层次上可分为反映关系和实践关系。在实践活动中,人们作为主体,作为实际地支配一切自然力、社会力和社会关系的主体,出现在生产过程中,根据自己的需要而按照人的方式作用于客体,实际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使之发生对于自身有用的变化,并且在适合自己本性的形式上掌握和占有它们,从而获得对其的支配和主体地位。但是,人们在实践中对于客体的改变和掌握,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客体对于主体活动的优先存在和外在地位,反而是以对于优先存在着和具有外在地位的客体及其规律性的遵循和服从作为前提条件的。人们通过实践活动而对于客体的实际改变和能动创造之所以是有效的和可能的,其重要的主观方面条件,在于人们能在实践活动之前对于实践目的及其实现途径等进行观念的认识和建构,在实践地掌握对象之前预先地对其进行观念的掌握。而且,人们观念地掌握客体的全面性、正确性及其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实践地掌握客体的合理性、有效性及其程度。因此,如果说主体对于客体的主体性是以对客体属性和规律的遵循和服从为前提条件的,则主体对于客体的有效而且合理的实践掌握,是以主体对于客体的全面正确的观念掌握为前提条件的。尽可能真实完整地以观念方式掌握客体,以便尽可能合理有效地以实践方式掌握客体,从而在对先在于和外在于自己的外部世界的绝对依赖前提下去寻求限定中的超越,达到对于客体的全面掌握和占有,这是人处理自身与外部世界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也是人的主体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通过社会历史实践,人们不仅把自身内在的对知识与真理、效用与价值、和谐与完美的追求作为内在尺度运用到对于自然界的利用和改造之中,使之按照人的内在本性和内心世界而人化、主体化和社会化,而且将这种内在尺度运用到对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对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的建构与重构之中,使之成为更加适合自身存在、活动和发展的社会形式和社会环境。人们将自己作为主体的内在尺度运用到对社会组织、社会关系的建构与创造之中,使之外化和实现,成为体现内在的对真、善、美统一追求的外在的社会形式。真、善、美在人们实践活动中的实际统一和在社会形式的合目的性变化中的实现,是以主体对其在观念中的探索和统一为前提条件的。因此,人们作为社会历史主体而对真、善、美相统一的社会形式的实际追求与创造,决定了社会认识活动必须甚至必然在求真、求善和求美等各个方面全面展开。因此,真理性认识、价值性评价和审美性追求是人在社会认识活动中实现自身的主体性所必然采取的具体形式。
id="heading_id_22"2.对于社会历史现象的真理性认识
社会认识的真理性指人们的关于社会的思想、观念等对象性意识与其社会对象的一致、相符关系。或者说,追求社会真理,就是人们尽可能通过自身的自觉能动的认识活动而使自己对于社会及其规律性的观念掌握和观念再现达到真实、全面和准确的程度。
承认并自觉追求社会认识的真理性,意味着承认并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两个重要前提:其一,对社会的认识与对自然的认识一样,有其客观的、现实的和不以认识主体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对象,这种对象有其内在的和相对独立的存在和运动规律,从而成为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而且能够与之相符与一致的原型;其二,社会过程和社会规律对人们的活动和行为有不可逃避也不可违抗的制约作用,人们只有正确地认识它们,才能在实际的社会行动中求得自由。追求社会真理,是人们在行动中的合理化与有效性的条件,是社会运动中的必然性向人们行动中的自觉性转化的中介,是人们追求和实现自由的手段。正是由于真理性认识的这种重要地位,它又转化为认识的目的,成为人类认识的自觉目标。按照社会历史过程的本来面目去认识、掌握和再现社会历史,成为人类在社会认识活动中的主体性原则。
id="heading_id_23"3.社会认识中的价值性评价
价值评价是评价主体对于特定价值客体满足一定价值主体需要的一定功用及其大小的一种认识、评定或估价。它通常通过评价主体对一定价值客体的一定态度表现出来,表达着评价主体对于价值客体的肯定或否定、追求或舍弃、赞赏或厌恶的情感和思想倾向。社会认识中的价值评价,则是一定人们借助于一定价值标准从一定角度对一定社会事件、人物或社会制度等的社会作用、功能、意义等的认识、评估或评定。
要对具体的社会历史客体作出科学的价值认识和价值评价,不仅要考察其与当事人的价值关系,并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价值评价,还应超出当事人的眼界和视野,考察其与社会历史运动总过程的价值关系,尤其对于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个总目标的作用与功能,并从这个角度对其作出价值评价。这后一种价值认识和价值评价,把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看作一切社会运动合理性内容的共同实质,因而是科学地认识和评价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和社会制度的根本方法。
id="heading_id_24"4.社会认识中的审美性追求
社会认识中的审美追求,是审美主体对于社会运动中的美好、完善、和谐因素的一种认识、发掘和体验。社会运动中的美,有着多样的形式和内容,人与人关系的高度和谐、社会组织的协调有力、社会制度的完善、社会行为的高尚、社会道德的崇高等,都能引起人们的美感,使人体验到社会美的价值。
最集中地表现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审美追求的是人们的社会理想。理想同奋斗目标相联系,是对于未来的一种展望和构想,它以一定的信仰和信念为基础,通过一定的符合希望的价值目标体系表现出来,为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提供着自觉的典范或模式。社会理想是人们观念地建构的未来社会的美好模型或图景,是人们为自己的社会行为规定的长远目标和理想结果。它包括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基本方面,集中地体现人们对社会发展美好理想前景的追求和向往。
id="heading_id_25"5.真、善、美的具体历史统一
对真理的认识、对价值的探索和对美的创造,在人们认识社会的实际活动中是实际地融为一体的。科学的社会理想是真、善、美的统一。真,体现着人们的思想与行动达到了与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统一。由于这种统一,人们对于未来理想社会的观念建构和实际创造能够建立在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的基础之上。善,体现着人们对于人类发展着的最本质需要的高度自我意识和对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正确掌握与运用。由于这种自我意识和自我运用,人们对于未来社会的理想建构能够以一种更加符合人类本性的方式满足和发展人的需要。美,则体现着真与善的完美统一和人们对于和谐美好生活的自由追求与创造。共产主义是一种科学的社会理想。共产主义的预见体现着共产党人对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的科学认识,包含着共产党人对人类发展最高需要的自觉预测和对于未来社会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的各种关系和谐完善发展的美好前景的合理展望。正是由于共产主义是真、善、美高度统一的理想形式,它才具有如此巨大的力量,成为亿万人民自觉为之奋斗的伟大目标。
[1] 《列宁选集》第1卷,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列宁选集》第1卷,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列宁全集》第10卷,3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4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