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作为思想上和人格上相对独立的主体既依存于又分离于社会,他们对社会的认识才成为必要和可能。
个人从原始社会中分化出来,成为具有自我意识的相对独立的认识主体,是社会认识活动作为相对独立活动的又一前提。讲到认识社会,是指人去认识。这里的人直接地指活动着的个人,而个人作为相对独立的主体而存在,在历史上也是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
个人在社会中的分化与独立,产生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人在由纯粹的动物性存在向社会性的转化过程中,一方面是社会本能的进化,另一方面是某些动物性机能的退化。动物个体可以独立地生存于自然界,社会化了的人则离开自己的集体和社会便寸步难行。而且,我们越是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不仅是人们联合起来征服自然的工具、手段和活动方式,也是个人发展自身能力的社会条件。只有在社会组织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并且发挥出自己的能力。
但是,人们对于社会的能力创造却好像意外地打开了那神秘的“潘多拉盒子”——人们只有将自身的能力通过活动而外化、对象化,才能使之得到表现、实现和确证。而人的内在本质和力量一旦对象化,便可能不再或不完全受到人们自身的控制,而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而与人们相对立。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一旦产生出来,便有了超越于创造它的任何个人的特殊运动形式和要求,它们作为人类的一种总体性存在方式(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范围、层次、程度和方式)而与其中的个体相对立:首先是集体的总体和长远利益与个人的直接和眼前利益相对立;其次是集体的规范成为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再次是集体的发展水平制约着个体的发展状况……社会规律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而与行动中的个人相对立,成为支配、左右他们的外在的强制力量。对于它们,人们既无法摆脱,又难以控制,只好回过头来认真地研究和反思,以求对其的认识、顺应、掌握和运用。个体作为相对独立的主体来认识社会由此而成为必要。
个体作为相对独立的认识主体所必不可少的内在能力也是在社会的进化过程中获得的。马克思说:“氏族创造了一种前所未闻的更高级的社会结构。彼此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力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代的颅骨和脑髓便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23]而随着个人才能的发展,“个人的尊严、口才、宗教感情、正直、刚毅和勇敢这时已成为性格的一般特点,但同时也表现出残忍、诡诈和狂热”[24]。个人利益的发展与个人才能的发展相结合,便必然创造出有个性的个人。这种个性的最本质特征便是以个体自身利益为标尺去审视自己所面对的自然和社会——人类个体作为认识社会的相对独立的主体从内在冲动(个体需要)和内在能力(个体才能)方面均成为可能。
在历史上,个体在社会中的分化与独立,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实际内容。
首先是个人在财产关系上的独立,这是个体独立性的本质基础。联合起来的生产极大地促进了个体能力的发展,也使剩余产品的出现成为社会生产的普遍现象。日益增长着的社会财富与日益分化的社会权力相结合,成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两大重要因素。随着不同个体之间生产能力上差异的扩大,“在每个村范围以内,财产关系个体化的倾向也不可避免地加强起来”[25]。
其次是个人从血缘关系家庭中独立出来。私人经济因素日益强烈地渗入到家庭结构,使具有较强劳动力的男性在家庭中逐步取得了支配地位。母权制被推翻意味着家庭关系由纯粹自然的血亲关系向社会的经济关系方向演化。因此,父权制家庭标志着人类进步中的一个特殊时期,这时个人的个性开始升到氏族之上,而早先却是湮灭在氏族之中的。
最后是精神生产作为相对独立的积极因素发展起来,并成为社会生产社会进化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推进力量。人类观念的变化与更新,不仅表现社会进步,而且促进着社会进步。个体财产观念的形成和增强,对于原始公有制的瓦解是一种非常积极的精神力量。而血亲意识的削弱,则成为父权制战胜母权制的重要的精神因素。“认为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不妥的观念一旦发生,这种观念就一定要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26]正是在与自然力的较量、对社会组织的建构以及对自我的反省中,产生了原始“宗教中的对自然力的崇拜,关于人格化的神灵和关于一个主宰神的模糊观念,原始的诗歌……已经创造出神话、故事和传说等等口头文学,已经成为人类的强大的刺激力”[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