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念也是一个总称,是各种具体的价值观念的总和。这里所说的各种,既是指各个主体的价值观念,有个人主体的价值观念、阶级主体的价值观念、民族主体的价值观念,等等,也是指各个方面的价值观念,如利益好坏的观念、善恶美丑的观念、祸福荣辱的观念、义利理欲的观念、权利责任的观念、自由平等的观念、公平正义的观念,等等。这各个方面的价值观念按照一定的结构形成一个系统,每个主体的价值观念都是以系统、体系的方式存在着,彼此之间既具有差别性,又具有共同性,既是多样的多元的,又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它们构成了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现在我们就来分析、解剖这些价值观念的结构情况。
社会价值观念和个人价值观念。从主体方面看,一定的个人组成了家庭,一定的家庭构成了阶层和阶级,这些阶层和阶级又形成了民族,一些民族共同构成了社会,它们之间既存在一种构成关系、包含关系,又各自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能相互代替。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抽象掉家庭、阶层、阶级、民族等群体形式,只从个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把价值观念按照其承担者的不同分为社会价值观念和个人价值观念。
个人价值观念是个人主体在实践生活中形成的各种评价标准的总和,是个人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个体体验和知识状态而确立的以生活理念、理想为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系。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承担各种各样的角色,处理各种各样的关系,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各种角色都是他的自我本体存在的具体方式,处理各种关系的过程也就是他的生命展开的过程。无论个人是否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他实际上都是在解决各种问题的过程中经历着实现着完成着自己的生命过程、生活过程的。他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学习形成了一定的待人接物、为人处世的原则和规则,然后在这些原则和规则的指导下进行自己的各种活动,作出各种选择。这些原则和规则就是他的价值观念,就是平时人们所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个人的价值观念当然是会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社会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但一旦确立,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就是他的人格统一性的基础,决定了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了解一个人,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了解这个人的价值观念,由此也就可以对他的行为作出大致的预测。
与个人价值观念相对应的是社会价值观念,这里所说的社会价值观念,不同于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后者是指一个社会的各种价值观念的总和。社会价值观念就是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念,是以社会自身的存在、发展为基础而确立而形成的种种价值观念。社会作为一个主体,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存在,从外的方面而言,它与其他社会相并存,也是一个“个体”,许多个社会“个体”,构成了人类总体。从这个方面和角度看,讨论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首先着眼的就是看它与其他社会的价值观念有哪些区别,注意这个社会是如何看待它的存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何看待它与其他社会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它对人类发展所具有的责任,它所想达到的目标和理想境界。
从对内的方面而言,社会就是由一定个人、家庭和群体所构成的,它不是个人之外的与个人对立的存在,恰恰就是这些个人的共同体形式。从这个角度看,社会价值观念,实际上就是人们对于该社会应该如何存在和应该如何发展的看法,应该如何处理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关系,如何处理不同社会阶层、各个民族的相互关系的观念,是关于什么是正义的、公正的、合理的观念。
很显然,社会作为主体,作为一个“个体”,是与个人作为一个主体、一个个体有着差别的。个人作为一个有机体,那是实实在在的名实相符的有机体,个人主体只有一个头脑,一个意志,这个控制中心在处理身体各部分的作用方面起着绝对的作用,但在社会就不能这样。社会由多个民族、无数个体所构成,他们一方面是社会机体的组成部分,但同时也都是主体,这就使得社会在对待构成它的民族、阶级和个人时,决不能像个人对待它的组成部分那样有着绝对的权威性,它必须把这些部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而看待,而不能当作是无意志的存在来看待。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社会中,如果它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个别落后民族,进行种族灭绝,那就必然要受到其他民族、其他国家的谴责;如果它根据每个个人都仅仅是它自己的一个细胞而根本不考虑个人的权利,随意剥夺个人的生命和自由,那也要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引起国内不同群体的反对。
社会价值观念是构成该社会的人们对于社会应该如何存在如何发展的观念,但这里所说的人们,并不是任何一个人,实际上往往是那些有能力、有资格代表社会的人们提出的观念,是那些思想家和政治家们的观念,特别是那些思想家们理论家们提出的思想观念。中国先秦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其中的儒家、墨家、法家都提出了自己的一套社会价值观念,王道霸道之争也是关于社会价值观念之争。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后来洛克、霍布斯、卢梭等的国家契约论,也都是关于社会价值观念的理论。空想社会主义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念,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上也可以看作是关于社会价值观念的理论。社会价值观念以一定的社会理想作为自己的核心,而社会理想又以一定的正义观念、合理观念作为基础,它当然也要涉及个人幸福、个人自由、个人的权利责任等问题,但这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理解、来看待的,与从单个人的角度作出的理解是不相同的。
个人价值观念与社会价值观念在形成机制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但它们也有交叉和重叠,而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个人价值观念总得涉及自己与他人、与群体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社会价值观念也得涉及这些问题;社会确立的许多规范规则本来就是针对个人的,目的则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减少和缓和一些冲突。个人从社会价值观念中吸取自己的精神养料来确立自己的价值观念,社会进行价值观念教育的目的就在于使个人的价值观念与社会发展的目标、理想相一致。所以,把二者等同是不对的,割裂二者同样也是不对的,合理的态度是正确看待它们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二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主导性价值观念和非主导性价值观念。任何社会的价值观念,包括社会价值观念和个人价值观念,都不可能是单一的,往往是多种观念并存,相互斗争,各自有一定的信众,有一定的市场。但是它们的地位又有所不同,有的是占主导地位的或统治地位的,有的则是居于非主导的地位。
社会是由一定的个人构成的,但这些个人并不是在一个平面上与社会发生关系,而是结成一定的集团、阶级来开展自己的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那些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同时也就是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他们占有了物质生产资料,也掌握着社会的精神生产资料,因此他们的思想观念必然就是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这里的思想观念,主要是指价值观念。这种主导性的价值观念,原本只是统治阶级的观念,是他们关于如何统治才算合理,怎样的社会秩序才是正义的公正的秩序的观念,也是他们关于怎样的生活才是幸福的生活的观念。可他们借助于在理论制造、精神生产方面的优势,也借助于自己掌握的国家宣传机器,借助于控制教育机构的权力,竭力论证这一套价值观念的合理性,把它说成是具有普遍合理性的东西,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天经地义的东西。而那些被统治阶级,由于自己在精神生产方面的劣势,往往也就难以分清这其中的区别,只能接受统治阶级宣扬的这些价值观念。
这是总体的情况和总体的趋势。具体一点说,精神生产、思想家们的工作,其产品也不是统一规格、统一性质的,倒是经常地有着争论、有着斗争的。思想家们都希望自己的产品为“官家”所认同,所定购,所以在论证自己的这一套理论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竭力批驳着与自己相反的那些理论、那些观念。百家争鸣,其实表现的就是这么一种状态。而统治阶级也根据自己的利益和识见,在这多种理论观念中作出一定的选择。被选中的观念作为主导性的观念,那些未被选中的也并不就立即消失,而是作为一种非主导性的观念存在着。比如,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可道家、法家的思想也并未灭绝,后来又从外域传来了佛家学说,也具有相当的信众。如果说佛家主要是关于个人解脱的观念,法家主要是关于如何进行社会统治的价值观念,那么道家和儒家就与之不同,道家既有个人修身养性的内容,也是一种国家理论,黄老之术就长期被西汉统治者所认同。儒家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更是把个人价值观念与社会价值观念融合在一起。
主导性价值观念与非主导性价值观念相互斗争也相互影响渗透,后来中国社会的所谓三教合流,就是儒道佛相互渗透的上好例子。它们的地位也并非一成不变,统治集团和统治阶级的变更,往往也意味着主导性价值观念的变更,原来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变成了非主导性的,原来的非主导性的观念变成了主导性的。如西汉初年,就一直以黄老学说为主导性价值观念,崇尚的是无为而治,与民生息,而到了汉武时期,则以儒家理论为主导性价值观念。这是随统治集团变更而主导性价值观念变化的例子。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资产阶级崇尚的自由、平等观念也就代替了以往的等级观念成为社会的主导性价值观念,这是随统治阶级的变化而导致主导性价值观念变更的例子。
一般说来,主导性价值观念往往总是为统治阶级所支持和信奉的价值观念,统治阶级为了使这种价值观念占领更大的市场,便借助于自己在经济上政治上的优势,压制、打击、禁绝那些非主导性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取缔、排斥那些与自己相反并对自己危害较大的价值观念。在专制社会,容不得任何异端思想,也根本反对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之类的思想,甚至对这些思想的持有者、宣传者使用人身消灭的政策,文字狱就是一种具体表现。在现代社会,大多国家都否定了这种专制主义和残酷的政策,但也总是想方设法利用国家宣传机器、利用一定的文化政策,竭力为主导性价值观念争夺更多的信众。但若是这种价值观念缺乏合理性,或是已经失去了自己的历史合理性,那是无论怎么加强宣传力度,无论怎么变换宣传手法,也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相信的,其失去信众则是必然的。
主导性价值观念与非主导性价值观念,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也都作为社会价值观念而存在而发生作用,所以都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社会生活中所要处理的具体问题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即使统治阶级没有变,主导性价值观念本质上没有变,但在具体内容方面还是会有不少变化的。同样是地主阶级,在其统治的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时间里,社会生活还是有很大变化的,作为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肯定不能一成不变,只不过作为根本的东西,比如维护等级制度、权力本位,没有发生变化而已。这就涉及一定价值观念的民族性与时代性、深层价值观念与表层价值观念的关系问题。
深层的价值观念和表层的价值观念。无论是社会价值观念还是个人价值观念,也无论是主导性的价值观念还是非主导性的价值观念,都有一个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的问题。一般说来,深层结构是由那些基本价值、最高价值的观念所构成,以一定信念、理想、原则作为综合表征,形成价值观念的硬核,而表层结构则是这些基本观念在各个方面的辐射或派生出来的观念,作为具体的评价标准,形成一定价值观念的外围保护带。后者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增减而变通,前者则相对地较为稳定,如无社会价值关系的较为彻底的深刻的变动,一般是撼它不动的。
我们还是对个人价值观念和社会价值观念分别来讨论。在个人价值观念中,深层的是生命意识(生死观念)、人己关系的观念、物质享受与精神享受关系的观念、人生理想境界的观念等。生命意识也就是人的本体意识,因为人的一切活动都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生命又是肉体和精神的统一。自从人意识到自己生命的短促和无常以后,生和死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十分困扰的问题。人是否有灵魂,肉体死亡后灵魂还能否存在,如果没有灵魂,精神随肉体的死亡而消失,那么一切的享受、幸福、快乐都是及身亡而止,人是否还需要考虑身后的名声?人除了肉体生命外是否还有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对这些问题如何看待,又直接涉及对人己关系的观念。己是自己,人是别人,可这别人是自己之外的其他一切人的总和,包括自己的祖宗先人,自己的子孙后代,自己的亲戚朋友,与自己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的路人,自己的国家、民族,等等。
我是谁?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既是生命意识的问题,也是人己关系的问题。在肉体生命上我永远是一个个体,在精神生命上则可以超越“小我”而达到一种“大我”的境界,问题是这种超越值得吗?公私关系本质上也是人己关系,是人己关系的一种现时的、横向展开的形式,同时作为其补充的是历史展开的形式,即如何对待自己的前人和后人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内容方面就是如何对待劳动和享受的关系。是自己只依赖别人、享受别人的劳动成果,还是自己要依靠劳动创造报答和回报别人、馈赠后人?自己怎么理解幸福?怎么给自己定位理想的境界?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是什么关系?如此等等。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一个人的个人价值观念的基本内核。由此而派生出如何为人处世和待人接物的具体规则、具体标准,规定了如何看待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如何看待利害、得失、善恶、美丑、荣辱、祸福,等等。在遇到价值冲突的时候,也就懂得如何排出轻重缓急的先后顺序。
在社会价值观念中,深层的是国与民关系的观念、社会秩序的观念、社会发展理想的观念。国家是社会的代表,那么国家与人民是什么关系?君是主还是民是主?社会应该如何规定个人的权利和责任?社会的各种资源,包括财富、地位、权力、荣誉、机会、责任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社会中不同的群体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什么样的秩序是合理的、公正的、正义的?合理和正义的根据何在?社会与自然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如何看待与别的国家的关系?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境界是什么?等等。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君主制、等级制为基础的,认为符合这种模式的就是正义,就是公正。君权神授的理论直接为君主制作论证,而社会契约论则为民主制张目。中国几千年来实行的是家天下,天下的一切都属于一家一姓所有,社会理想也是君仁臣忠、将士用命、百姓服从、各安其位的社会。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纪律等都是按照这一套深层的价值观念所制定的,其合理性也是由此而得到论证和认同的。朝代可以更替,人事可以更换,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变化,但这一套深层的观念一直是封建社会中各种社会政治思想的根据,只有到了市场经济代替了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自然经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民主”的思想才真正地能够取代“君主”的思想,平等、自由、法治、人权的观念才成为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
人们一讲到价值观念,似乎就认为主要是对于社会道德规范的观念,其实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只是价值观念的一部分,如果不能深入分析这些规范赖以确立的思想基础和现实基础,即论证、证明这些规范的合理性的根据,对于这些规范的认识就始终是比较肤浅的。这些基础和根据,就是一定时代人们的社会关系发展的实际状态以及人们这种条件下形成的生命意识,对人的本质和人己关系、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观念。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从总体上说,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制基础上的,其合理性也是通过血缘等级观念来说明的。这些规范的实质是要求顺从和服从,是“克己复礼”,片面地强调个人的责任义务而尽量地贬低权利、压抑个体的生命力,它与建立在人与人平等基础上的现代道德观念具有质的差别。因此,看待一个社会、一个时期的道德状态如何,就不能简单地表面地看人们是否比较好地遵从了某些道德规范,更要看这些道德规范属于什么性质的道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