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的价值是价值世界的中心(1 / 1)

在众多的价值类型中,人的价值也是一种价值,是价值的一种类型。任何研究价值问题的理论,都不能缺少了对于人的价值的讨论,原因无他,就是人的价值在整个价值世界中处于一种核心的地位。因为一切价值归根结底都是对人的价值,人是一切价值活动的出发点,也是一切价值运动的归宿。无论价值现象多么复杂,多么变异不定,多么扑朔迷离,它的源、它的根、它的本就在人这里,抓住了人也就是抓住了价值问题的根本,只有抓住了人才可能找到和猜对价值之谜的谜底。这不过是“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这个命题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般说来,至少在现代,对于“一切价值归根结底都是对人的价值”这个命题,人们大抵是都能理解都能接受的,但对于它的深层含义,不少人却未能破解。这也就是屡屡引起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一切价值都是对人的价值,从逻辑上看,它作为一个全称判断,既适合于人之外的、人创造的各种物的价值,这里的物包括自然物和人工物,包括器具性的物和精神性的“物”(因为任何精神性的产品都需要一个物质性的外壳,要诉诸语言、文字、符号等感性的东西,所以把它们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物”),也适合于人的价值。人的价值当然是人对人的价值,也只能是人对人的价值,因为只有人才能作为价值主体,其他一切存在物都是没有资格充任价值主体的。人的价值就是人的存在、活动及其结果对于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关系,是人的存在、活动及其结果对于自己和自己的群体、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对于人的价值,历史上曾经把它看作是伦理学研究的专门,似乎只有伦理学才研究人的价值。这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合理的,因为伦理学讨论的各种道德规范,都植根于人的价值,都是以如何看待人的价值、如何规定人的价值和如何实现人的价值为基本前提和目的的。大概也是由于这么一种原因,在今天的一些人看来,价值论也属于伦理学,或者说实质上归属于伦理学。但是,严格说来,这种理解是不对的。道德价值无论多么重要,它毕竟是价值的一种形态,伦理学作为研究道德价值的学科,它隶属于哲学价值论,是哲学价值论的一种应用学科,或者说是哲学价值论的一个分支。伦理学固然要研究人的价值,但对人的价值的研究不是伦理学的专门,更不是它的专利和禁脔。美学、经济学、教育学、法学等都涉及对人的价值的研究,而且只有建立在对人的价值研究的基础上,才能避免流于一般的技术层面的讨论,才能有更深沉博大的内涵和意义。价值论作为研究价值的一般哲学理论,更不能缺失了对人的价值的研究,不仅不能缺失,而且必须以它作为重点和核心。

人类自从自我意识觉醒之后,就开始了对人的价值的思索和追问。在古代,中国的哲人们曾提出过“人与天地参”、“天大、地大,人亦大”、“天地之间人为贵”的命题,荀子还提出过“明天人之分”、“人能胜天”的命题。如果说这些思想还都主要是从人类角度着眼的话,庄子的“人役物而不役于物”的观点,杨朱派的“贵己”、“全生”的思想,则就是从个体人的角度来着眼了。与他们不同,儒家和墨家的思想则更强调的是个人的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这些都表现了中国古人对人的价值的重要性的朴素理解。在西方,柏拉图派强调个人的义务,而伊壁鸠鲁派则突出的是个人的享受和幸福。

从总体上看,历史上影响较大的是这么几种观点:第一种是把人的价值当作是人的存在和活动对上帝、神灵的意义,是为了证明上帝的伟大的。这是一种宗教神学的观点,以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最为突出。但时过境迁,特别是经过了文艺复兴的洗礼和人道主义对宗教的批判,在现代社会,除了极个别的人之外,恐怕没有多少人信奉这种教条了。即使是那些宗教哲学家,他们也改变了传统的观点,不再把上帝当作是人之外的居住在天国的某种人格化存在,而是认为上帝就存在于人的心中,是一种非人格化的精神力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看法,宗教是人的一种异化,是人对于那些奴役人的社会力量和自然力量的颠倒的虚幻的反映。把人的价值理解为人对上帝的价值,把上帝当作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和保障,把上帝的启示和宗教的教条当作价值的标准,这恰恰是对人的价值的一种颠倒的看法。实际的情况是,不是上帝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出了上帝,是人们把自己的某种理想、自己想要但又不具备的某些能力、品德等投射到了上帝或圣人身上,以他们作为价值的标杆或极致。

第二种是认为人的价值就在于为国家作出的贡献,为皇帝尽忠,为国家尽力。在封建社会,朕即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只有皇帝才是国家的代表,是国家的人格化,也只有他才能作为价值主体,他的臣民只有相对于皇帝,只有为了皇帝和国家,其生存和活动才有意义,才有价值。也就是说,在封建社会中,臣民虽然在形式上摆脱了奴隶的地位,是作为一个人而存在的,但在实质上,他们仍然是皇帝的奴仆,相对于皇帝的主体地位,他们仍然是一种单纯的客体性的、工具性的存在。这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观念,也是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活生生的现实,是一种无情的但却非常现实的社会价值关系。每个人的命运都掌握在皇帝的手里,皇帝的喜怒和爱恨、重视或轻视,就是臣民升迁或罢黜、获得富贵或遭受惩罚的标准。皇帝掌握着对臣民的生杀大权,不用说草民百姓,即使是朝廷大臣,触怒了龙颜,杖死阶下的也代不乏人。马克思曾说,封建专制制度的最大特征就是不把人当人看待。皇帝不把臣民当人看待,各级官僚们又何曾把下属当人看待,家族的族长又何曾把族人当人看待!如此,人的价值也就只能是一种工具性的价值。当人道主义者喊出“人是目的”的口号的时候,这就既是对神权的反抗,也是对皇权的一种批判。

第三种是认为人的价值在于人占有的社会财富的多少,所居的社会地位的高低。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对第二种观点的一种反动,但同时也是对它的一种补充。作为一种反动,是说它直接对抗着把人当作是工具和手段的观点,它是以自己为目的,以自己的占有和享受为中心。这种思想在封建社会就存在,不过不是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作为一种补充,是说它客观上起到了一种矫正和纠偏的作用。人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只是工具性的存在,如果没有消费和享受,势必泯灭人的一切主动性和积极性,势必使人成为一种非人的物一样的存在。所以,当社会不把个人当目的的时候,个人就只把自己当目的;当社会只把个人当客体的时候,个人就只把自己当主体。或者形式上承认自己是奴才、是客体,但在心里却把自己当主体、当主人,或者对上是一个奴才,而对下则就变成了主人。总之,人作为手段和目的、主体和客体是分裂的、对立的。资本主义破除了封建的等级制,至少在法理上承认了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在人的价值观念上,原先作为在封建社会中被压抑的非主导的思想,就成为了主导性的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人成为一种经济动物,使得人的异化达到了历史的高峰。与此相适应,人的价值的大小就主要是看他占有的财富的多少,金钱成为一切价值的标准,也是人的价值的尺度。一个人的价值就是以他拥有的金钱的多少来衡量的。资本主义使人摆脱了作为上帝和皇帝的奴仆的命运,却使金钱成为了人的上帝,使人成为了金钱的奴隶。

我们可以看出,这几种关于人的价值的观点都是建立在主客体分离和分裂的基础上的,而造成这种观念的根本原因恰恰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合理的分工带来的生产与消费、创造与享受的分离。一些人成为消费者和享受者正是以另一些人作为生产者、劳动者为前提的,前者是剥削者和压迫者,后者是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那些剥削者和压迫者构成了社会的统治阶级和优势集团,他们也是意识形态的生产者和控制者,他们的思想就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经过长期的宣传,这些思想已经渗透到人们的下意识中,具有着相当的顽固性。这是我们应该予以特别注意的。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从“社会化的人类”的角度,坚持人是主客体的统一,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为己与为他的统一。人一方面是主体,是一种目的性存在物,他改造客体是为了使之符合自己的要求和需要,这才是人进行生产实践的根本原因和动力。而在另一方面,人也把自己当作是客体和手段,人不仅在观念中把自己一分为二,把自己当作自己的对象,对自己的思想、需要和行为进行反思,进行调整,进行训练,进行限制,而且在现实实践中也把自己当作手段,他的生产活动,就是发动自身的自然力、利用自己的智慧来改造自然对象,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在社会交往和人与人的关系中,人们彼此之间又互为主客体关系,互为目的和手段关系,人们互相交换其活动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相互利用的过程,人们进行合作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利用共同得利的过程。人们从来就是互相利用着的,正因为利用着前人和别人创造的经验、知识、技术和工具,人才是一种社会存在物,才是类存在物,人类也因此才能加速度地发展。

马克思曾经特别讲到人对自己和人与人之间的这种互为主客体的关系,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他说,一个人正因为是目的,所以才必须是手段;他使自己成为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手段;一个人只有把自己、自己的活动当作手段,把自己当作是客体,为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即以别人作为主体和目的,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每个人都是一个中介,是一种“中间物”,每一代人也都是前代人和后代人的中介。而正是这种普遍的中介性关系中,在普遍的交往中,在这种互为手段又互为目的、互为主体又互为客体的过程中,人才既作为个人又作为类存在物而存在着,才有人的普遍的发展。把人只当作手段或只当作目的,只当作主体或只当作客体,都是片面的。人就是主客体的统一,是个体和类的统一,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这样来理解人的价值,就可以明白,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的最大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第一,人的价值本质上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价值。只有人才是能动的存在物,是创造性的存在物。人固然也有受动性的一面,但这是人与物共同的地方,能动性才是人区别于物的地方。毛泽东就讲过,这种主观能动性是人所特有的,也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征。这种能动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但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就是能够创造价值,为了自己和自己的群体的需要而创造各种价值。

第二,在于人的价值具有一种自反性,物不能作为主体,物的价值只是物对人的价值,物对自身没有价值关系;而人的价值无论怎样都是对自己的价值,对自己个人、对自己的群类、对自己的社会的价值。人不会是纯粹的价值客体,他同时也是价值主体,而且必然是价值主体,只有作为价值主体,他才作为价值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是为己的价值与为人的价值的统一。但是由于历史上不合理的社会分工,使得一些人主要作为价值客体,另一些人则主要作为价值主体,一些人把自己的尊严、自由、发展建立在另一些人的失去尊严、不自由和不发展之上。尽管说这种情况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但毕竟只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必然要得到扬弃的。人类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逐渐地从主客体分裂达到实现这种主客体统一的过程,是把人的异化了的本质还给人的过程。自由、平等、人格尊严这些作为人道价值,都是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普遍的认同和肯定的。

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有区别,但同时又密切联系,自然物的价值是这些物对人的价值,人工物的价值则是人自己创造的价值。自然物对人的价值,也可以说是有利于人的价值增长、有利于人实现自己的价值的价值。人工物的价值直接就是人的价值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人就是通过自己的创造物来显现自己的价值的。一个人创造的价值越多,他的价值就越大,这一点是绝对的,至于他创造的价值在何种程度上为自己所享受,他在何种程度上受到社会的认同和尊重,这则取决于他所处社会的制度和关系,是具有相对性的。

对于人的价值的具体内容,目前国内学者有两种不同的思考路向。一种是从外延性的角度去研究,将之分为人生的价值和人格的价值,生命的价值、劳动的价值和能力的价值,个人的价值和社会的价值。[1]另一种则是从其性质上进行梳理,将之分为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着重从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关系上考察人的价值问题。我们采取的是后一种思考路向。

人的存在形式可分为个人、家庭、阶级、民族、国家、人类等,个人和人类构成两个极点,而除了人类只具有自我价值之外,其他几种形式都可以放在一定关系中来对待。比如,民族,一方面它是一个整体,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家(这里主要指多民族国家)的一部分;一个国家,一方面它是一个整体,另一方面也是人类的一部分,等等。个人是人的细胞形态和典型形式,个人的价值也是人的价值的典型形态。所以,文艺复兴以来,讨论人的价值问题,往往也都是以个人的价值为主要内容和聚焦点的。这尽管存在着不全面性的诟病,但从逻辑上讲,对个人的价值的解剖,确实具有着典型研究的意义。其结果,也是适用于阶级主体、民族主体和国家主体的。

个人的价值含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他的生命存在、他的各种素质、各种活动及其结果对于他所属的社会和他人的需要的关系,这构成他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则是他的生命存在、他的各种素质、各种能力、各种活动及其结果对于他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关系,这是他的自我价值。任何人的存在和活动都离不开这两个向度,都必然地要考虑到这两个方面,都要顾及在这两个方面的影响。

这两个方面、这两种价值的不同不单是思维进行抽象而划分的,它们各有自己的实际存在领域,尽管说这两个领域有交叉和渗透。一般说来,属于私生活领域的活动,直接形成的就是自我价值,而属于社会生活领域的,则主要是形成社会价值,同时也具有自我价值。比如说,在自己的家里,到底应该如何布置房间,采取什么样的生活情调,喜欢安静一些还是喜欢热闹一些,更愿意看画展还是更喜欢听音乐,等等,这些就都是个人的私事,主要形成自我价值,以自己的满足和满意为尺度,同时也间接地具有社会价值。而在社会生活领域,比如在工作中,在公共场合,那就得要符合社会公共规范和职业的要求,主要形成的是社会价值,尺度也是社会的尺度而非个人的尺度。因为在这个范围内,个人是价值客体,社会是价值主体。

当然,个人相对于社会成为价值客体,这只是相对的,一是说他同时仍然是作为活动主体;二是说他是把自己看作社会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体的一分子,所以才把自己作为价值客体的。也就是说,他为社会工作也同时就是为自己工作,他工作的结果是为社会提供了一定的产品,而社会也回馈给他一定的生活资料,满足了他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一个人之所以肯为社会工作或作出牺牲,比如说为了工作而牺牲自己的休息、娱乐、家庭生活、健康,无非是这么几种原因,一是因为他把社会当作是自己的社会,是自己这个小我的放大,是一个大我,他懂得这个工作对社会的重大意义,所以才不惜牺牲其他方面来从事工作;二是因为工作本身的乐趣、工作对他本人的吸引力超出了其他方面的吸引力,所以为从事工作而牺牲其他方面、压抑其他方面实在就不算是一种牺牲,只是乐趣的侧重点与别人有所不同而已;三是他为了追求一定的荣誉、地位、更多的物质报酬等,而暂时地作出牺牲。在这三种情况中,只有第一种才算是严格意义的牺牲。假如社会完全把他当作客体,他便产生这个社会不是我的社会,我只是给别人在工作的想法,他所作出的贡献总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他便不会有更多的积极性,更不肯为社会作出牺牲。

无论是个人的自我价值还是个人的社会价值,都离不开个人的创造性活动,个人为社会作出的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社会把这贡献中的一部分直接回馈给个人,也形成个人的自我价值;社会所扣除的那一部分,用于建立一些公共设施,用于福利保险、医疗卫生,也是间接地为个人创造了生活必需条件,是个人们的公共利益。总之,只要社会是作为真实的集体而不是虚假的集体,个人贡献给社会的,社会以另一种形式还给了个人。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价值同时就是个人的自我价值。而个人的生活需要、精神需要的满足,带来的是个人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其发挥作用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过程。个人的自我价值也同时就是他的社会价值,自我价值的增长这样那样地总会带来其社会价值的增长。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也就是个人把社会当作是自己的社会,社会充分关心和尊重个人的社会,是一个使个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增长的社会,是个人的个体生活和类生活相互协调的社会。这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理想目标,也是人的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只有在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消除旧式分工以及作为它的结果的私有制和阶级,集体成为真实的集体,这种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个体生活和类生活、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对立才能真正消除,片面要求个人为社会作贡献和片面要求占有和享受的两极对立才能根本消除。这就是扬弃了资本主义的一切积极成果以后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社会。只有到了这个时候,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而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又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个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达到了完全和谐的状态。这也才是真正的人类社会历史的开始,相比较而言,此前的社会历史只不过是一种人类的“史前史”。这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理想,也是人类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

[1] 参见袁贵仁:《价值学引论》,第四章“人的价值”,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