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讲到价值意识和价值观念,主要是从它与科学意识或非价值意识的区别方面来讨论的,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看的,实际上,价值意识以价值现象作为对象,是对这种特殊对象的特殊反映,这种具体的反映过程就是进行价值评价的过程。也可以说,价值评价就是价值意识的现实的展开,是价值意识的对象性活动的过程,是对价值的特殊观念把握活动。
前面曾说过,我国价值论研究是在实践标准讨论的深化中起步的,一开始是从认识论领域和视角来进行的,由于这种特殊的背景,一些研究者自然而然地就把评价看作是认识,只不过是对特殊对象即价值的一种认识。在他们看来,评价就是通过价值感觉、知觉,通过理性推理对这些感觉材料的加工而形成价值判断的过程,最终目的是获得价值真理。约言之,评价就是价值判断,是对一定事物之有无价值进行判断。虽然在这些论者中有的把价值看作是事物的内在的固有的属性,有的坚持价值是一种关系,但都认为对价值的评价实质上也是一种认知,是一种认识。为了强调这种一致性,他们更愿意使用“价值认识”这个概念,认为评价就是价值认识,是对价值这种特殊现象的认识。
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本质上还是沿着认识论或知识论的框架来看待和理解评价,忽视了人类精神生活的复杂性而将之压缩到一个平面来处理,所以根本无法揭示评价活动的特殊本质,无法澄明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现象的特点,也违背价值论发展的逻辑,不利于吸取和容纳价值论发展的合理成果。毫无疑问,在现代价值论中,一些人过分强调价值与情感的联系,以非理性主义反对理性主义、科学主义的霸权,另一些人则强调规范意识的作用,突出对人文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理解、解释与事实认知的差别,虽然其中有很明显的片面性,却也从某一个方面揭示了评价活动不同于科学认知活动的特点,是有相当的合理因素的。我们要吸取这些合理因素,就不能再沿着认识论或知识论的框架,而必须从价值论的视野,即从价值与评价相互规定相互生成相互作用的角度,从评价活动的结构所规定的主体自我相关效应,来理解评价活动的特殊本质及其具体表现。
我们把评价规定为对价值的特殊观念把握活动,即是说,它作为对价值的感应、感受、体察、体验、评估、揭示、解释、预测、计算、权衡的活动,其特殊性恰恰是相对于认知活动的特殊性。这些预测、解释、计算等都属于观念的把握,在意识中把握,用观念的形式来把握,从这个意义上,它当然也是一种反映,也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能动反映论的原则,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反映,是一种特殊的能动性。这又是与认知所不同的。
第一,我们比较一下评价活动与认知活动的结构。认知的主体是认识者,客体是需要认知的对象,无论这对象是自然的对象、社会的对象,是人自身,还是人自己的思想,或是人们活动的历史,认知的基本结构始终是主体—客体,认知的过程就是主体如实地反映、揭示客体本来面目和规律的过程。无论认知者如何能动地想象、构造对象的联系,也无论他借助什么样的中介,他始终以对象自身的情况为根据、为标的,使自己想象的经验的推知的把握的与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为最高原则。评价活动的主体是评价者,但评价客体却是价值,而价值则是一定事物、现象与主体(价值主体)的生存、发展需要的一种关系。平时许多人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总以为评价客体就是一定的事物,即价值客体。比如在评价某个行为是善的还是恶的时,这个行为就构成了评价的客体;在评价一种昆虫是益虫还是害虫时,这昆虫就是评价的客体;在评价一幅画时,看它的艺术价值如何,这幅画就是评价的客体。人们总是习惯于按照认知主客体的结构模式来理解评价,再加上语言表述中“这幅画的价值是很高的”,“这种昆虫是有益的”,“这个行为是道德的”这些句式,所以也就很容易把价值当作是事物本身的一种属性。为了比较直观地理解评价活动的特殊的主客体结构,我们用图来表示:
一定的事物、现象作为人的需要的对象,它们是价值客体,需要者则是价值主体,价值就是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一定事物、现象的功能、作用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评价者要评价的不是价值客体,而是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之间的这种关系,价值客体只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之一方,作为价值的负载物而成为评价客体的一部分。用确切的语言句式来表述,评价者要评价的不是某种事物的价值,而是“这种事物对我或我们的价值”。这里的我或我们,既是价值关系主体的我或我们,也是作为评价主体的我或我们。评价活动主客体结构的一个特殊点,就在于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重合性或重叠性,或是完全的重合,或是部分的重合,或是实际的重合,或是想象的重合,我所评价的总是一定对象对我的价值,对我的意义,或是对我们(这里的我们,可以是我的家庭、我的阶级、我的民族、我的国家、我们人类)的价值和意义。
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这种重合性,即评价主体同时就是价值主体,不是偶然的一种重合,而是作为评价的一种基本规定而存在的。如果没有这种重合,即我要评估的不是一定对象对我或我们的价值,那么这就不再是评价,而变成了对价值的认知。比如说,我作为一个历史学家谈论、讨论、研究的是修长城这件事对秦王朝有什么利弊,这里我的研究就是一种理论研究,而不是评价问题,要是我谈论的万里长城对我们中华民族发展在军事上有什么价值,在文化方面有什么价值,那这就是评价。有的时候,形式上看是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不重合,但要作出评价,则评价主体就得站在价值主体的立场上,即所谓“同情的理解”,若无这种立场的转变,是无法进行评价的。比如,一个朋友在面临选择时有点犹豫,想请我给他参谋参谋,问我觉得他的决策怎么样,我就得站在朋友的立场上,来考虑各种利害,我甚至用这样的语言来表述我的建议:如果我是你,我就会如何如何。只有这样“设身处地”,才能作出适当的评价,也才能对他的评价、他的行为动机有所理解。
由于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这种重合性,产生了严重的主体自我相关效应,一方面作为评价主体的我要以作为价值主体的我作为评价客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要以价值主体的我作为评价主体的我的一部分,这二者在逻辑层次上是相分的、相离的,可在实际活动中又是相重的、相合的。价值主体的情感和体验同时就是评价主体的情感和体验,这些情感、兴趣在一方面是作为价值标准产生了情感价值,在另一方面又作为评价标准在发生作用,主体一方面要防止感情用事,另一方面又要尊重自己的感情,如此等等。
第二,我们来看评价活动与认知活动在功能和目的方面的差别。认知活动的功能是了解和把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本来面目,弄清楚对象的“是什么”、“为什么”和“会怎么”,目的是达到真理,真理是认识论的最高范畴。评价活动的功能是把握价值,弄明白一定的事物对我和我们来说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某个行为“值得”还是“不值得”、“应该”还是“不应该”,它的目的在于指导选择和实践。由此规定,认知活动主要体现的是主体向客体的观念运动,主体的一切努力都必须朝着这个方向,服从着达到真理这个目的。而评价活动则意味着评价主体以一定的标准来衡量价值客体是否符合自己或适合自己(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统一)的要求,以及这种符合或适合的程度,这里体现的则是价值客体向主体的运动,是价值客体服从主体的倾向。
与之相联系,在认知活动中,认知客体成为一个确定的中心,它的种种背景、与其他事物的种种联系、主体运用的各种认知工具、主体的各种努力,都是围绕着这个中心,围绕着弄清这个客体的本质和规律而旋转的。而在评价活动中,评价者自己(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统一)则是确定的中心,关于价值客体的各种知识、各种信息、各种条件、各种联系,则都围绕着自己而旋转,都是为自己进行选择、决策而服务的。
第三,在认知过程中,一般都要求尽量克服“先入为主”的“偏见”,常言说的“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就是这个意思。而在评价活动中,评价标准却是必须先行确立的,无标准就无法进行评价。正如一个检验工,假如没有工件合格与不合格的工艺标准,他的工作就无从着手进行,要是没有法律这个准绳,法官也无法断案。评价标准是人的规定,是人确立的标准,是根据人的发展要求而确立的观念标准。因为人们的立场、利益诉求、人生理想的不同,对于同一事物、事件的价值,人们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因而得出的结论做出的价值判断也就有很大不同,甚至可能截然相反。在评价过程中的争论,主要不是像认知那样是关于对象自身的知识的争论,而是关于评价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正当的争论。
第四,由于评价活动直接指向实践、直接为主体的选择、决策(决定)活动服务,这种直接的实践指向性或活动指向性决定了评价的结论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有助于实际操作和决策。无论评价主体当时对客体了解多少,关于客体的知识、环境的知识,关于主体的需要的知识是不是准确、是不是充分,如果要当下作出选择,主体就必须根据已经了解、已经掌握到的信息,对一定客体对自己的价值作出具体的评价,进而作出决策和决断。比如一个军事指挥员,他的一切军事理论知识、他全部的指挥经验、他当时掌握的各种军事情报,包括对敌方的力量、布防情况、指挥员的性格特征等,对我方的各种情况,对地理、天文情况的了解,都是他进行评价的基础材料和工具,无论这些信息是否充分、是否可靠,他在当下必须作出决断,决定采取什么方案、向哪一个方向进攻或突围。他的各种评价都是为着这个决断来服务的,是为了作出这个选择而服务的。在这里,一切抽象的议论、一切含糊的意见、一切不明确的模棱两可的见解,都无济于事,而且会影响事情的决断。
第五,评价活动还具有较强的感情色彩。评价的特殊结构形式决定了评价总包含着自我相关,必然地涉及到自我相关效应。评价主体不可能像认知主体那样,超然地仅仅与客体处于一种相互外在的“理论关系”之中,因为无论价值主体还是评价主体,总是渗透着意志关系、情感关系,总是基于一定的情感定式来看待自己的对象。换言之,下意识的评价和情感—心理层面的评价自不待言,就是在理知水平的评价活动中,不仅无法排除情感因素的影响,相反往往需要一定的情感作为必要条件。这是因为,主体作出评价的过程,也就是几个层次的价值意识同时起作用的过程,是几个层次的评价交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特别是在比较性评价中,在两种或几种方案的优劣利弊相差较小、有时甚至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况下,评价者的兴趣偏好就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决策学中的一个基本定律。有的论者甚至认为,在评价过程中理性的作用就在于为一定的偏好作论证,这种看法或许有些偏激,但强调偏好在评价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却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反对西方一些理论家把认知和评价的区别当作是理性和非理性的区别的观点,也反对仅仅把评价当作是对特殊对象即价值的认知的观点。在我们看来,评价活动作为价值意识的对象性活动,在下意识层面、情感层面和理智层面都是存在的,而且各自有各自的相对独立的意义,使得主体从多方面多层次与一定对象建立起价值关系,表现出对象内容的丰富性和人的本质力量的丰富性、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