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值观念是价值评价标准的体系(1 / 1)

前面我们说过,价值意识可以分成不同的层次,有下意识的层面、情感-心理的层面和理智-观念的层面。下意识层面和情感-心理层面的价值意识,具有很突出的个人主体性和个性特征,非理性的色彩比较浓厚,而理智-观念层面的价值意识,则一般对知识有较强的依赖性,往往借一定的价值判断而表现出来。大致说来,价值观念就可看作是理智-观念层面的价值意识,是建立在一定知识基础上的具有相当的理性色彩的价值意识。简言之,是一种理性化的价值意识。

价值观念以一定的知识作为基础,因而也具有较为确定的形式。价值观念的这些形式就是各种评价的标准,这些标准按照一定的结构而形成价值观念的体系或系统。任何人的价值观念、任何社会的价值观念都表现为一种系统性的存在,是一种观念体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主体所遇到的价值是多种多样的,他要从各个方面评价这些价值,就必须依靠多种评价标准。一种价值观念体系与另一种价值观念体系的差别,往往不在于其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在于这些要素的结构不同,即它们的排列顺序或优先顺序不同。这种排列顺序或优先顺序集中体现在信念和理想之中,因此,信念和理想就成为一种价值观念的核心。宾克莱写过一本著名的书,叫《理想的冲突》,副标题是“西方社会中变化着的价值观念”,是抓住了价值观念的实质的。

信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人们在理解上有着很大分歧的概念,同时又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概念。罗素认为,信念是“有机体的一种状态”,他把信念分为两种,一种是精神状态,这是“静止的信念”;一种是用行动表现出来的状态,是“动态的信念”。用他的说法,“静止的信念是由一个观念或意象加上一种感到对的情感所构成的”。[1]罗素讨论和论述问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喜欢从常识出发,他所说的信念也是平常人们所说的信念,相信某种观念或意象是对的,相信这观念所指陈的对象是存在的,或者是会出现的,这就是信念。在他那里,不仅是人,就是一些动物,如狗和狐狸,也是有这种信念的,所以他说信念是有机体的一种状态。而在其他的许多理论家那里,一般不采取这种含义,往往把信念看作是对于一种具有重大价值的未来状态的确信。或者说,这“信”不是一般的相信,而是一种确信不疑的坚信,“念”也不是一般的观念、意象,而是对一种具有重大价值的未来状态的意念、想念、理念。如科普宁就认为,“信念是理念客体化的主观手段”[2],把信念与信仰当作是一回事。一些心理学著作也把信念定义为“人对于在生活上所遵循的原则和理想的深刻而有根据的信仰”[3],也把信念和信仰当作是同一的。

其实信念和信仰基本上是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动物没有什么信念,平常的相信也不是信念,信念总是与有价值的而且是有重大价值的相信和祈愿联系在一起的。对一些极高或最高的价值的信念、对终极的价值的信念就是信仰。这是从内容方面说,从形式方面说,信仰之信比起信念之信,要更加多了一些非理性的、神圣性的因素,是一种生死予之的信。“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可以用生命来殉自己的信仰。

信念、信仰与理想是联系在一起的,甚至可以说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两面。信念、信仰主要是从主体精神状态、从怎么相信这个方面着眼的,而理想则主要是从信的内容方面着眼。任何信念和信仰都是对一定理想的信念和信仰,而任何理想,如果没有主体的坚信作支撑,那它就不是理想,就起不到理想的作用。一般说来,理想总是对未来的美好的存在状态的一种描画,是主体自己描画出的一种境界,它包含了主体希望的各种价值的实现,是这些价值的满意的协调状态。理想也有层次之分。如果说信仰是信念的最高级,那么最高级的理想也就与信仰相对应,是信仰的内容,是主体描画出的实现了最高价值、终极价值的一种境界、一种状态。较低层次的理想则与信念相对应,是这些信念的内容方面。理想是主体所想要达到的一种境界,也是主体相信、自信、坚信能够实现的一种境界,至少是主体确信可以接近的一种境界,即所谓的“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所谓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以此获得一种心灵的平衡、精神的慰藉。

理想有社会理想和个人理想,前者是一个社会所欲实现的境界和状态,也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后者则是个人所欲实现的境界和状态。二者可以交叉和重叠。以身殉国,以天下为己任,以实现社会理想为自己的最高理想,历来的仁人志士就是如此,他们坚信这种美好的社会是一定能够实现的,即使自己无法看到它的实现,后人们也一定会实现它的,所以他们才不惜以生命去殉这种理想,去殉这种事业。这种人格、这种精神从来都被许之为一种崇高的人格、崇高的精神。这就是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合一的情况。也有不合一的情况,并且在多数人来说,是把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相区别而对待的。个人更主要地追求的是自己的幸福、生活的美好、人格的完善。每个人的境界不同,高低差别或许还很大,但无论怎样,一个人确立了自己的理想,就会为之而努力、而奋斗。个人的理想与个人的实践阅历、社会地位、知识层次、个性等直接相关,并受着它们的决定,因而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具有相当的离散性的。正是这种多样性和离散性,规定了人们的价值观念的个体区别和多元性,形成了各个个人活动的“力”的方向的不一致。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作为信仰的一种内容,无论在政教合一的时代还是在政教分离的时代,一般都是主要以个人信仰、个人理想的形式而存在的。在阶级社会,宗教是统治阶级用来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而它之所以能获得那么普遍的市场、那么持久的力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直接作用的是个人,是为个人提供了一种信仰的内容,为个人描画了一种理想境界,并且又是与个人的生命意识、个人生活幸福、个人解除精神困惑直接相关联的一种教义。个人受着自然的和社会的力量的压迫,生老病死,命运无常,精神上感到种种的困惑、无助、空虚,宗教就给他们提供了精神上的支持,让他们有了一定的精神依靠,让他们看到了获救的希望。宗教理想当然是虚幻的,但它从反面证明了理想在价值观念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它成为各种具体的评价标准的总标准、元标准或总原则,起着一种整合各种标准的作用。

在一些宗教徒那里,那些戒律和规范,往往也是作为一些道德行为规范而存在的,之所以能够那么渗入到意识的深处,成为笃信不疑的人生信条,恰恰就是因为宗教理想的支撑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宗教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宗教消亡了,信仰还存在,理想还存在,人们总是需要有一定的理想和信仰的,即使他不认同社会宣传的流行的某种理想,不相信某种社会理想,他肯定也有自己的个人理想。从思想和精神层面上说,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理想而确立自己的价值观念的。

个人也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观念,这种观念是根据个人理想而外推出来的,是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关于理想的生活和人生的。社会理想不是所有个人关于社会理想的总和,而是由思想家们提出、论证而由统治阶级认同并加以宣扬的理想。如果这种理想与大多数人的个人理想以及他们关于理想社会的观念比较契合,那就容易得到认同,反之,则就会脱离当时的实际生活。在这种社会理想中,当然也包括了理想的个人生活和个人应该达到的思想境界,但这是以社会理想为根本的一种设想,是为更好地实现社会理想而服务的,也是受之决定的。经过反复的宣传和论证,它可以得到一些人的相信,使之成为人们认同和信奉的信念。但无论怎么说,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毕竟还是有区别的,忽视了这种区别,实践中就会出现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以往在价值观念建设中的一个重大失误,就是片面地否定个人理想,强制性地用社会理想来替代或取消个人理想,试图建立一套一元化的人人都得遵从的理想和价值观念。其结果是不仅这一套价值观念没有建立起来,而且造成了原有的许多合理的价值观念的丧失。这是我们应该认真吸取的教训。

[1] [英]罗素:《人类的知识》,18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 [苏]科普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导论》,268页,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

[3] 曹日昌:《普通心理学》,80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