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意识与科学意识纠结夹缠在一起,互相影响,难以截然分离,任何把它们当作是“两块”、“两个部分”的思想都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不能把价值意识看作是相对独立的现象,研究者不能将眼光聚焦在它身上进行研究。实际上,无论是对于何种复杂的现象,人们都可以也往往是借助于思维的抽象力,将需要研究的那个方面从原来的联系中抽离出来,或是把其他的方面遮蔽起来而将需要研究的那个方面突出出来,从而对它进行研究。我们对价值意识的研究也只能如此,必须如此。当我们把科学意识或非价值意识遮蔽起来而看待价值意识的时候,我们就发现,价值意识也是具有着一定的层次的、复杂的现象,了解价值意识的复杂性,首先得明白这些层次。大致说来,这些层次有:下意识的层次、情感—心理的层次和理智—观念的层次,并且各自都有一些不同的形式。
发现人的下意识的存在,是弗洛伊德的一大功绩,也由此奠定了弗氏在现代心理学中的地位。按照弗洛伊德的意见,人的显意识,即人们自觉到的意识,只是整个意识的一小部分,犹如一座冰山浮出海面的部分,更大的部分还浸在海水中,这便是以前不为人知的下意识或潜意识。照弗氏的看法,这一部分才是真正决定人的行为动机的最基本的力量和原因,而且也是决定着显意识的基础。尽管由于他的泛性论、机械决定论和主要是从病态人格的扭曲心理中得出一般的结论,受到后世的批评,但自他之后,下意识的存在及其重要作用,作为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没有人能够否定的了。
下意识与人的本能活动直接联系,是本能性的意识或对本能的直接意识。我们在前面说过,动物的趋利避害行为构成了人的活动的自然基础和生物学前提,尽管对人而言的利害远远超出动物的利害,但趋利避害也是人的活动的基本模式。恩格斯就曾经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1]现实的个人无一不受着自己的肉体结构和生命本能的制约,其活动的动机往往也就是受着下意识层面原因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就是受其决定的。来自本能的一些原始冲动,一些与个人所受的教育和所接受的规范相冲突的、连自己都觉得羞耻害臊的一些念头,遭到显意识的压抑和禁止,似乎是克服了这些念头,其实是将它们压到了下意识的层面。
形成下意识的另一个来源,是意识本身的遗忘和沉淀机制。婴儿和儿童的早期的活动经验,被后来的意识所堆积压迫,便自然地予以遗忘,即使是成年人,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实际上这并不是完全遗忘,而是被压到了下意识的仓库中,只是为主体觉察不到、记忆不起来了。下意识活动遵循着快乐原则,总是倾向于发动和引起那些能够使主体感到快乐的冲动和行为动机,总是想冲破各种社会的禁忌和规范。下意识往往表现为种种的意动倾向,体现着主体的种种欲望,尽管主体未能明确地察知和自觉到这些欲望,它对主体仍具有驱动作用或吸引作用,并且能够持久地存在。如果主体过分地压抑这些欲望和意动倾向,它的能量就会逐渐积累,到了一定程度甚至会引起精神障碍。如果能使之得到升华和替代性的满足,或是使之得到一定的宣泄,就能使主体避免其引起的负面作用,还会带来相当的满足感和快慰体验。按照现代的艺术理论,一些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引起读者、观众的情感共鸣,给他们带来很大的艺术快感,就是因为使下意识的冲动得到了宣泄或替代性满足的缘故。
下意识不单表现在个体心理中,也形成一定的集体无意识,表现为一种社会性的共同意识。所谓集体无意识,其实也就是群体的下意识,它是一种无形的氛围,作为这个群体的个体都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但它却制约着人们的心理活动,使之表现出心理倾向的一定的共同性和一致性。集体无意识不仅在古代社会存在,在现代社会也同样存在,不过由于理论家们已经知道了集体无意识现象的存在,所以能够比较自觉地用集体无意识概念分析一些社会心理问题而已。
价值意识的情感—心理的层面属于显意识的领域,能够为主体所明确地察知和自觉到,过去的许多研究价值问题的学者之所以不约而同地把价值看作是一种情感现象,就是因为情感—心理层面的一些价值性体验既与一定价值客体密切关联,又能为主体所迅速觉知的缘故。这个层面的价值意识表现为烦恼、厌恶、恐惧、同情、兴趣、爱好、意愿、欲望、动机、意志等形式。烦恼、厌恶和恐惧是对负价值的情绪体验或表现,同情、兴趣、爱好、意愿是由正价值引起的;欲望、动机和意志则就不单是情感,而且与行为倾向联系了起来,往往直接引起了行动。
烦恼的情绪多是由于主体与环境的不适引起的,是对这种不适的心理表现。这里的环境,既可以是当下的环境,也可以是对先前的环境、际遇、经历的表象再现,有时候烦恼有明确的对象,主体知道是什么引起了自己的烦恼,有时候就没有明确的对象,主体只知道自己很烦,但却不明白引起烦恼的具体原因,不明白为什么烦。但不管怎么说,烦恼总是与某种不适、某种不痛快联系在一起,而这种不适、不痛快就是一种负价值的表现。
与烦恼相比,厌恶与对象的联系就比较明确化了。厌恶总是对什么对象的厌恶,这对象可以是外在的对象,也可以是自己的某种状态,人们有时说“我讨厌我自己”,就是以自己为对象的。厌恶有了较明确的对象,在程度上也较烦恼要更加强烈一些。轻一些的厌恶表现为厌烦,再重一点就是生气,最重的则是愤怒,是对某些情况、某些状态、某些事物的不满进而变成受不了的心理倾向。恐惧以自己感到“受不了”的心理情绪为前提,同时又意识到这种力量过于强大,它对自己有着重大的负价值,而自己又没有能力改变这种状态,甚至无法逃避,感到了自己的无力、无助和无望而形成的一种情绪和情感。恐惧与主体的意志状态有相当的关联,意志较弱的人更容易产生恐惧感,而恐惧的情绪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时,就可能引起意志崩溃。
同情是人们普遍具有的一种情感现象,孟子所谓的“恻隐之心”,其实就是同情心。同情是人对别人的遭遇,一般多指悲惨遭遇产生的一种情感。在动物那里就可以看到同情这种情感的存在,所谓“兔死狐悲,物伤其类”即是。但人的同情比之动物的同情具有更广泛的内容,甚至还可以扩展到非同类的一些存在物身上,比如对一些动物的同情。这是一般意义的同情,作为类意识的同情,在这个基础上,人们根据彼此间关系的远近,形成程度不同的同情感,对关系比较亲近的人的不幸遭遇,比之对关系比较远的人的不幸遭遇,其心情就是不相同的。不幸是一种负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同情可以说是对负价值的一种反映。
同情也可以是对正价值的反映,比如对于朋友的成功,自己也分享着他的喜悦,感到一种自豪。如此看来,同情处于一种情感的中间状态,既可以是对负价值的反映也可以是对正价值的反映。与之相比,兴趣则落到了正价值的领域,它总是对某种正价值的积极反映,凡是主体感兴趣的,往往总是能给主体带来愉悦的对象,尽管这种愉悦或快感是暂时的,甚至会带来一定的不利的后果。不论任何对象,如果它的存在和对主体的作用一点都引不起主体的快感,不能使主体愉悦,那主体一般是不会对它感兴趣的。兴趣常常不很稳定,容易发生转移,如果能够稳定下来,那就成为了一种爱好。
爱好就是比较稳定、能够持续较久的兴趣。爱好以兴趣为基础,同时也是意识到了引起兴趣的对象性关系具有更进一步的积极意义。如果说兴趣的自发性色彩更突出一些的话,那么在爱好中自觉性的因素就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而且,兴趣和爱好一旦固定了下来并经多次反复,就会形成一种心理定势,成为一种心理需要,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直接就是有价值的。
意愿是在兴趣和爱好的基础上出现的对某种对象、某种对象性关系的预期、想望。愿望扬弃了爱好对象的当下性,往往是对合心意的未来状态的期望,是对主客体关系的一种预设性的期盼。愿望可以以一定的合理预测为基础,也可以不以这种预测为前提,此时它就是一种幻想。但无论如何,愿望的内容总是一种正价值,或者是对某种负价值状态的摆脱。愿望是“愿”和“望”的统一,“愿”的是合意,“望”的是未来,如果不是未来,而是合意的现实状态,那就不会是愿望。若是不愿,即不合意,那也没有望的必要。所以,在愿望中就包含了理想的种子和萌芽。
愿望之所以是愿望,之所以停留在“望”的状态,是因为主体知道眼下还缺乏实现的条件,知道只能放到未来去实现,甚至很可能无法实现,所以愿望只是一种心理倾向、意动倾向。欲望则不同,它源于主体的优势需要,是一种要求当下实现的心理、冲动,是一种心理动能和动力。就这一点论,欲望和动机是相同的,正因为如此,一些人就把欲望和动机看作是一回事。在我们看来,它们之间还有着一定的差别。欲望更侧重的是主体自身的原因,是一种单纯的冲动,而动机往往结合了对行为条件的考虑,甚至以对行为结果的一定自觉为前提。动机和目的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目的的最初形态就是对行为结果的超前反映、超前意识,但目的更融入了理性的因素。也许这么讲更为合理,形成动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来源于欲望的,是把欲望和条件结合起来的产物,这种动机具有更强烈更明显的情感色彩,落在情感—心理的层面。另一种是直接来源于目的的。目的当然也要以欲望为基础,但它是经过了理性的考虑而形成的,从目的形成了动机,这种动机的理性色彩就更浓厚一些,属于价值意识的理智—观念的层面。
一个人的欲望是多方面的,动机也有多种,有的很强烈,直接引起了行动,有的则热烈程度差一些,被主体推迟或延缓,有的因条件变动、时间久远而甚至被忘却,压到下意识的层面。意志是一种自觉地支配情感和行动通过克服某些困难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努力。每个人都有意志,其思想和行为也都受意志的支配,不过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没有感到这种支配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欲望、动机和爱好、兴趣在方向上相一致的缘故,自己要做的正是自己喜欢做的,不用意志的努力也就完成了行为。只有在它们之间有了一定的差异和冲突之时,没有了兴趣但还必须坚持下去,或者根本没有兴趣可为了某种目的必须如此去做,这时意志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意志有强弱之分,有的人意志坚强,所谓钢铁般的意志,决定了的、认准了的就一定坚持下去,不管遇到多大的困难也不回头。有的人则意志比较薄弱,一遇到困难和挫折,就动摇起来,就放弃了原来的目标。意志坚强的人,对自己的情感有较强的控制力,心中痛苦、悲伤或者非常高兴、非常愤怒,但能够喜怒不形于色,表面上显得很平静,思维也不为这些情感所左右。
在心理-情感层面的价值意识中,还有一些社会性情感,如光荣、耻辱、自尊、失落、自卑、羞愧、内疚、骄傲、自豪、责任感、使命感等,这些情感多与对人的行为,尤其是对自己的行为、身份、地位、能力的价值评价有关联,也是社会思想道德教育中着重要培养、塑造的一些情感。
理智-观念层面的价值意识,是与认知、思维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是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价值推理而形成的。在这个层面上,知识的因素起着基础的作用,这里的知识既包括对于客体、事实的知识,也包括对于主体、各种价值的知识,对于社会规范、社会价值观念的知识,还包括对于思维和逻辑推理的一些知识。通过思维对这些材料的加工,形成人们对于社会发展的信念、理想,确定了明确的人生理想和人生目标,并以此为坐标,形成一整套的价值观念,用以评价各种现象和事物、包括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的价值,指导着人们的社会性选择和活动。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在后面讨论价值评价的时候要较详细地涉及,故这里就不赘述了。
价值意识有上述的种种形式和层次,但这些形式又互相交叉互相渗透,层次之间也没有一个绝然明确的界限,有些形式可能还横跨几个层次,包含着几个层次的内容。因此,在看待价值意识及其形式的时候,也必须防止形而上学的那种见同不见异、见异不见同的观点。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