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多的问题可以说是辩证法中最深层、最难理清但又最重要的问题,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的关系问题看作是辩证法的精髓,说不懂得这个道理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1]在这里,普遍性是一,特殊性是多,一般是一,个别是多,共性是一,个性是多,绝对着重的是一,相对着重的就是多。现代系统论以系统和要素的关系为最基本,这里也有一和多的问题,系统作为整体就是一,而要素就是多。从人类思想发展史看,理论上的许多争论,以及出现的许多虚假问题,都是与没有理清一和多、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有着密切联系的。在现代价值论中,特别是在关于价值概念、价值的本质和具体存在形式的讨论中,在价值的一元性和多元性的争论中,在普世价值和民族价值的争论中,一多问题也常常是最迷惑人的问题,稍不注意就可能笔走偏锋,陷入了一种片面性,落入了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窠臼。
一和多,具有多方面的含义,最基本的是这么几个方面:其一是构成性方面,表现为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整体是一,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部分是多,整体总是由许多个部分构成的。其二是性质方面,侧重的是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一般是一,个别就是多,共性是一,个性就是多。其三是源起方面的意义,一母生九子,母是一,子是多,源是一,流是多。其四是价值方面,全局和局部、目的和手段,就都是侧重从价值方面考虑的。这里的全局是全局利益、总体利益,局部则是某一个方面的利益,全局是一,局部就是多,这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有重合,但还不完全是一回事。目的是一,手段是多;根本目的、总目的是一,具体目的又是多,这里也有一和多的关系问题。人们在思想理论上出现的一些混乱,往往就是由于没有注意到这几个方面的差异,没有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而造成的。
目前在价值理论研究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一个重大的也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就是价值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这个问题,形成了两派对立的观点。多元论认为各种价值在质上是不同的,因为主体不同、需要不同,价值的尺度也不同,所以这些价值不可比较,也无法还原为一种最基本的价值,所以价值是多元的。一元论则认为,各种价值虽然有区别,但它们又是能够统一的,如果否认这种统一性,坚持价值的多元论,那么就会导致相对主义,这也就等于否定了价值的客观性。还有一些人主张多元和一元是统一的,价值既是多元的又是一元的,是多元性的统一。但在论证上却颇多漏洞,对多元和多样的差别也语焉不详,甚至混而不论,当作同一个概念来使用,受到了多元论和一元论双方的夹击。我们认为,必须从立足于一多关系的辩证性,从厘清概念入手,这样或许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如同其他领域一样,在价值世界也存在着一和多的辩证法。依据上述的一和多的几种用法,分述如次:
第一,价值世界是由多种价值构成的,从总体上看,价值世界是一,从构成因素上看,则是多。价值世界就是这种一和多的统一。无多便无一,一又统摄着多。多种价值,各个不同,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和个性,是多,但无论多么特殊,总还是价值,正是这众多的无数的各种价值,构成了一个价值世界。从价值的共性个性关系上看,每种价值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个性,这是多,但同时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共同性,有一些共同的一般的特点,这又是一。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一寓于多,多中有一。
第二,从名与实的关系上看,价值是一个总名、通名、共名,所指便是价值的共性和总和,总不离分,整体离不开部分;共不离殊,共性离不开殊性,所以它是包含和统摄了各种个别、部分和殊性在内的。只有深刻地把握这种种的带有殊性的价值,才可能理解价值概念的丰富内涵。以此类推,功利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学术价值、理想价值,或者物的价值、人的价值,等等,都是价值的一些门类,其概念名称也都是类概念和类名。其中任何一个,比如说道德价值,作为类概念,所指是这一类价值的共性,也是这类价值区别于其他类价值的特性,同时也是指这个门类所包含的各种不同的价值的总体、总和,要真正地把握道德价值概念的内涵,就必须了解这个门类中各种特殊的道德价值。还可以再往下分,无论分到哪个层次,道理总是这个道理。任何名称、概念,全都是一般和特殊的统一、共性和个性的统一,而作为对整体和总和的名称,总是包含了所属的各个部分和个体的。就是说,它们是不可以割裂地看待的,是具有着统一性的。
第三,从源起方面看,各种价值是不是有一个共同的起源,是不是从一个根上生发出来的?所有的价值能不能归结为一种最简单、最基本的价值?抑或说,根本就不能这样来提出问题,这种提出问题的思路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我们认为,对宇宙和物质不能理解为它们有一个总起源,也不能把物质归结为构成万物的一种基元,这已经为思想史所证明。但对于宇宙概念和物质概念却肯定有一个起源问题,至于怎么看,那是另一个问题。价值作为属于统一的世界中的一种现象,当然是有它的起源的。一般地说,我们可以讲价值起源于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发源于实践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有一个统一的起源。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人类的实践本来就是一个杂多,是不同的种族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各种实践构成的,即使坚持人类起源问题上的一元论,即人类是从一个地方发源然后再分散迁移到各个地区的,那这个实践也是一个杂多,因为这个人类总的始祖不会只从事一种实践,而是从事多种实践。实践本身就是一和多的统一,所以价值的起源也是一和多的统一。这似乎是一个矛盾,但这是现实的矛盾,想排除这个矛盾只会导致更大的矛盾。所有的价值能不能归结为一种最简单、最基本的价值,我们以为是不能归结和化约的,价值问题上的还原论,至少彻底的还原论是一种错误的思维方法。但这不等于说,各种价值之间完全不存在层次关系和类属关系,在一定的层次和种类中,在一定的具体场合和条件下,又可能存在一种相对的可比较可化约的关系。
多元还是一元的争议,从理论和逻辑的角度看,是一个各种价值有无统一的根和源,是否能够从这个根和源上找到一种最基本、最原始、最简单的价值,用它作为基本尺度来化约各种价值的问题。所谓的“元”,就是这个意思。从实践应用和技术的层面上看,则是不同的价值可不可以比较、可不可以换算,以及如何比较、如何换算的问题。一般说来,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应用,有如科学与技术的关系那样。但实际情况又比较复杂,所以需要作具体的分析。
大致说来,坚持一元论的学者,都是主张价值客观论的,但也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客观唯心主义者的观点,认为价值起源于上帝,根据也在上帝那里,上帝依据统一的标准,规划了一个客观的价值等级,价值比较的问题也就是找到上帝给出的标准,或找到这个客观的价值“等级图式”的问题。比如,在舍勒那里,人把握价值就是通过情感和爱通向这个客观的价值等级世界的问题。
另一种是一些唯物论者的观点,他们虽然不一定坚持各种价值都可以化约为一种最简单的价值,因为在理论上要论证这一点是非常繁难的,但却认为有一种最终的标准,如历史发展规律,或人类进步,或人的全面发展,这种标准构成了不同阶级、不同集团、不同个人所持的价值标准的元标准。不难看出,这种观点是用一种主体来否定其他主体的,甚至可以说是脱离开价值的主体性来看待各种价值的关系的。它把某种事物对于人类的价值、对社会进步的价值当作是真正的价值,凡是与此不同的相反的价值,比如说,这种事物对于剥削阶级的价值,或是对于某个人的价值,就都是虚假的价值,或是自己认为有价值而实际上并无价值的价值。这种观点遭到了众多的非难,包括来自唯物主义阵营内部的非难,被看作是独断论在价值领域的表现。
坚持多元论的学者,大致也有两种,一种认为价值就是主观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根本就不是一个到底是公有理还是婆有理的问题,趣味无争辩,非要在这里争出个是非对错,那是不可能的。另一种则是所谓客观价值论的多元论,认为价值因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对一个民族是有价值的,对另一个民族就无价值,在一个时代是有价值的,在另一个时代则没有价值,对一个阶级是有正价值的,对敌对的阶级就是负价值,这不是价值判断谁真谁假的问题,而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主体既然是多元的,因此价值也就是多元的,不可比较的,不可能把众多的主体化约为某一个主体,也不能把众多的不同质的价值化约为一种价值,不可能找到一个统一的对任何主体都适用的标准。多元论维护了主体的独立性,说明了一部分价值现象,得到了许多人的赞同。但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如果不同的价值都无法比较,主体对价值的选择如何进行?岂不都带有随意性,或者如非理性主义讲的那样,主要是情感的偏好决定了选择行为?如此,价值论岂不就否定了历史决定论和唯物史观?这些问题确实也都是致命性的。
我们认为,价值是一和多的统一,是一般和特殊的统一,也是多样性的统一。但是,如果在上述所说的“元”的意义上,价值不能说是一元和多元的统一,只能说价值是客观的多元的。根据就是主体的多元性。各种主体都是相对独立的相对完整的存在,彼此之间有联系,有重叠,但不能相互替代。对于同一主体来说,尽管其有各种需要,但这些需要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这就使得同一主体对于他所面临的各种价值,能够进行一定的比较。即使不能进行量化的精确的比较,也可以进行定性的大致的比较,至少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在自己的需要体系中的地位和在当时具体条件下的迫切程度,对不同价值进行一种排序,列出一个轻重缓急的次序,但对于不同的主体,不同的需要体系,各自的价值则是无法通约的,也是不能相互替代的。不同主体有共同的需要,这样形成的价值是共同的价值,这成为人们交流、交往、交换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但这种共同的价值并不能成为衡量其他价值的尺度,最多只能成为不同主体在价值冲突时相互妥协的一种背景。社会可以根据社会的整体需要制定出一定的规范,但这些社会规范本身就是多样的,也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这些规范最多只是在外延上规定了人们自由选择的范围,并不是为人们的选择提供统一的标准,更不会是唯一的标准。
马克思在讲到使用价值的时候,认为不同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可比性,因为它们不能化约为同质的东西,而只有在质上相同的东西才可以进行量的比较。在严格意义上,不可化约的东西就是不可比较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同质的东西也是可以进行比较的,这是一种定性的大致的比较。所谓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个权,就是比较。
在现实的实践中,当一个人面临着价值选择的时候,尤其是在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中进行选择的时候,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状态,根据自己的总目的和全局利益,在它们之间作出定性的比较和判定,从而作出自己的选择。一个人如此,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也是如此。而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各自的价值是不能相互替代的,但有时也是可以比较的。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层次的两个主体,比如两个人、两个民族,在遇到利益冲突时,经过协商,各自都做一些让步,所谓让步,就是割舍一些利益,放弃一些价值,从而获得另外的一些利益和价值。中东和谈,本着“土地换和平”的原则,以色列放弃一些占领的土地,获得与阿拉伯民族的和解,减少一些冲突,这也是一种价值的交换。杀人者偿命,伤人者赔偿,甲打伤了乙,造成了乙的身体残疾,对乙就是负价值,法院根据伤残的程度判处甲付给乙若干赔偿,获得赔偿对乙就是一种正价值,这里也是一种比较。另一种情况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两个主体,比如个人与他所属的群体,彼此的价值虽然有重叠交叉,对群体有利的,总是这样那样地对个人也有利,有利于个人发展的,一般也总是这样那样地有利于群体的发展,但它们之间不可替代,有时还会出现冲突,这时就需要进行协商。但一般说来,群体的利益较之个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而优先性就是一种比较,或是建立在比较的基础上的。
从总体上看,人类越是发展,需要越是多样化,纳入人类实践和视野中的事物越多,价值的数量和种类也就越多。而人类发展的程度越高,个人的主体意识越是强烈,个人权利越是受到普遍重视,价值的多样性、多元化也就越是明显。相应地,如何协调个人与群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也越显得重要。承认并合理地理解价值的多元化,并不会如一些人所说的必然导致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相反,强调价值的一元性,试图用一种标准、一种模式来框定丰富的社会生活,不仅不符合价值运动的实际情况,也与人类发展的方向相背反,而且还容易为专制主义、霸权主义所利用。还是列宁说得好,辩证法包含了相对主义,但不归结为相对主义,这对于我们理解价值的多元性和相对性,确实是具有指导性意义的。
[1]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