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知,人作为主体,其需要是多方面的、多种多样的,而每一种需要都以一定的能力作为基础、前提或支撑。性欲以一定的性能力为前提,食欲以一定的消化能力为基础,没有欣赏音乐的能力,也就不会有欣赏音乐的需要,没有历史学的知识和能力,也不会产生收藏、鉴赏文物的兴趣。总之,需要总是在一定能力基础上产生的需要,而能力也总是形成一定需要并使之得到满足的能力。这是就其一致性的方面说,就其区别的方面说,能力具有一定的普泛性,作为一种动力可以施用于多个方面,而需要则针对着特定的对象,使能力发挥朝着特定的目标和方向。人有时有某种需要,形成了某种目标,可实现目标的能力不足,所谓“心有余而力不足”,讲的就是这种情况。
经济学中讨论需求,多指的是“有效需求”,即有一定的资金支付能力的需求,这意味着还有相当数量的需求,只不过缺乏购买能力而可暂不考虑进来。我们这里的讨论也采取这种策略,主要侧重于需要与能力相一致的方面,为了叙述的方便,主要讨论需要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在我们过去的哲学理论研究中,对人的需要的研究几乎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只是在新时期价值理论兴起之后,才开始重视起来,而一些同志又对之多有批评和误解,似乎重视了人的需要,突出了需要范畴对于理解价值问题的重要性,就会削弱、瓦解集体主义道德,甚至导致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有人曾指出,需要有健康的合理的和不健康的不合理的之分,若以需要为价值的尺度,就必然会导致理论混乱。其实,这种观点恰恰是孤立地看待需要的表现,他们不理解需要是一个体系,是一个有机结构,说某种需要不合理,不健康,是病态的,正是相对于这个有机结构而对这个需要的某种评价。
如前所说,人的需要作为其生理-心理结构和精神-文化结构的体现,尽管其多种多样,但又不是呈现出一种离散的无序的状态,相反,这些需要按照一定结构而构成一个有机体系,彼此间不仅有着内在的关联,而且服从着“系统质”的整体规定性。正因为如此,在此需要与彼需要出现冲突之后,主体可根据整体的要求对之进行调整或调节。为了真正地而不是抽象地认识和理解主体的需要,就必须对需要结构作一定的分析。
在对需要的研究中,这些年来人们谈得较多的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论。马斯洛作为西方心理学第三思潮的代表,他反对弗洛伊德过分强调人的潜意识和无意识的作用的观点,特别是反对弗洛伊德主要以病态人格作为研究对象而又将其结论一般化的方法,同时他也反对行为主义心理学把人与对象的关系简单理解为“刺激—反应”的模式,忽视人的能动性的观点。在马斯洛看来,人的需要既提供了人的活动的动机,也提供了人的活动的动力。但人的需要是很复杂的,不仅有层次高低的区别,而且有优势需要和非优势需要的差异。他把需要分为生理需要、爱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低层次的需要是高层次需要的基础,在它得到满足后,高层次的需要才会彰显出来。作为需要体系中之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的需要,既是一种将自己的潜在能力、潜在价值实现出来的需要,也是一种贯串于其他的需要之中促使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的倾向。在同一层次的各种需要中,其地位也不相同,优势需要就是那种最突出、最强烈的需要,是主体最迫切最优先的需要,它往往会遮蔽或抑制其他的需要,形成一种兴奋中心,使得机体的各种活动都围绕这种需要而旋转,机体甚至都成为满足这种需要的工具。在低层次与高层次的需要之间也存在这种关系,如果低层次的需要没有得到适当满足,它就成为一种优势需要,遮蔽或削弱了高层次的需要,而高层次的需要产生并成为一种优势需要时,它也对低层次的需要形成一定的遮蔽作用。个人在集中思考某个问题或者为某种兴趣所吸引时,会出现“废寝忘食”的情况,这就表现了高层次的需要对低层次的需要的一种遮蔽作用。
马斯洛把他的这种需要理论运用到管理学中,提出了区别于传统的重过程管理的X管理理论的Y管理理论,即重视目标管理的理论,这一理论取得了相当的成功,这证明他的需要理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马斯洛作为一个心理学家,他主要是从个体心理的角度来研究人的需要的,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的直接性的需要,对于群体需要和社会需要根本没有涉及,这就显示出了一定的片面性,也限制了其解释力和应用范围。同时,他离开了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活动来看待需要体系,把它们看作是一种既定的人人都如此的抽象共性,这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对于主体的需要结构,马克思恩格斯也曾作过一定的分析,最著名的就是关于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三个层次的观点。这虽然是一种比较宏观和一般的分析,但却为我们分析需要结构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架构。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对人的需要的分析始终是与人的社会性活动,包括生产活动和交往相联系的,把需要的不断生成发展过程与人的发展过程和社会的发展过程看作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这就为我们研究需要结构提供了有力的指导思想和广阔的空间。
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人作为主体,不仅有个人主体,而且还存在群体主体、社会主体和类主体等形式,如果说个人是人类的细胞,那么家庭、群体、社会就都是个人存在的具体形式,是若干个人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共同体的存在方式。因此,分析人的需要,就不仅要注意个人的需要,也得考虑群体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只有对它们作通盘的考虑,才能真正理解人的需要的结构,也才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在关于需要问题上的各种片面的观点。
毫无疑问,个人需要是需要的最原初最基本的形式。个人的生理需要和生存需要主要受肉体结构的规定,也主要表现为对物质对象的需要,是个人的物质需要。至于安全需要,原则上也属于生存需要,但从对象上讲,要保障一定的安全,既需要相应的物质条件和设施,也需要一定的社会关系状态。因为威胁到个人的生存安全的,既有来自自然的力量,如野兽、疾病、死亡,也有来自社会的力量,如强盗、小偷、他人或社会机构的伤害,等等。爱的需要和尊重的需要,则属于一种心理—精神的需要,主要是对人际关系状态的需要。尊重,无论是自尊还是他尊,全然属于社会人际关系,这自不待言,就是爱,也首先的根本的是一种同类之爱,是人对人的一种关系、一种情感关系。人对动物和其他自然物类的爱,也不是如一些人所说的是原始情感的一种复活或复兴,而是建立在同类之爱基础上的,是同类之爱的一种衍化物。情感世界是人的内心世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爱是人的情感需要的一种形式,除此而外,像恨、同情等,也都是情感需要的具体形式。
理智—精神的世界是人的内心世界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多种需要形式,求知需要、追求完善、追求完美、追求自由平等公正等就都是其表现。这些需要之间既有层次高低的区别,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比如说健康需要,它既是生理性的需要,也是精神性的需要;对异性的需要,既有生理的成分,也有情感的成分;生存需要中有享乐的因素,发展需要中也有生存和享乐的因素,是对更高级的生存方式和享乐方式的需要。
群体需要是一定的人群共同体的需要,又是构成这整体的人们的共同需要。作为整体性需要,它既以各个个体的需要为基础,又有自己的某种特质和特殊规定,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个体需要,也不是众多个体需要的总和。作为共同需要,它就体现在构成这群体的人们的具体需要之中,是各种具体需要的一种共同性。群体需要也有生存需要、安全需要、尊重需要、发展需要等。群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比较稳定比较长期的群体,也有临时性的不稳定的群体,有较小的较单纯的群体,还有较大的较复杂的群体,有在历史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群体,如民族,有从社会分工中形成的群体,如阶级、阶层,还有以具有共同兴趣、信念、信仰而形成的群体,如宗教团体、政党,等等。
从哲学的角度看,家庭、阶级和民族是几种比较重要的群体形式。家庭是在血缘关系基础上构成的一种微型群体,也是阶级和民族群体的基础单位。家庭有家庭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有对于安全的需要,有维护一定的尊严和体面的需要。这些需要既是家庭成员的共同需要,也是他们的整体性需要。由于家庭群体的特殊性,共同利益比较直接和直观,再加上亲情的作用,家庭成员比较容易认同这种共同利益。所以在家庭需要、家庭利益与个别家庭成员的需要相冲突的时候,一般都以要求个别成员作出牺牲和让步、服从家庭整体的需要为解决方式。
民族群体是在长期共同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共同的地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宗教,成为民族的几个特征或界标。民族群体的需要在生存需要、安全需要、尊重需要和发展需要这几个层面展开,形成一个需要体系。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密切相关,在现今存在的民族中,除了个别还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民族而外,大多数民族都是由不同的阶级构成的,其中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分。这样,民族需要、民族利益就不能简单地看作是构成这个民族的各个个人、各个家庭的共同需要和共同利益,它首先主要是民族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需要和利益,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采取了一种共同利益的形式。但其中也确实包含了全民族的一定的共同需要和共同利益,正因为如此,在一个民族没有外在威胁的时候,其内部不同阶级的矛盾可能处于显化的比较激烈的状态,而一旦遇到了外在威胁,尤其是在面临民族生死存亡的关头,各个阶级的共同需要就会成为一种优势需要,使得他们能够抑制冲突并一致对外。
从一方面说,社会当然也是一种群体,在单民族国家,社会与民族群体就是同一的,而在多民族国家,社会则表现为多民族的共同体。社会是人的社会,而人又以一定的群体为具体存在方式,社会就是由多种群体构成的。社会以国家(政府)为其代表,国家就是一定社会的具体化或人格化的表现。社会的存在以一定的物质生产为基础,人口生产和精神生产也是重要的方面,社会的存在就是这几类生产共存并进的过程,是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不断重复和再生产的过程。
从另一方面说,社会也是一个有机体,这既表现在它有类似于神经系统的信息搜集-传播系统和管理-指挥系统,有类似于行动系统的各种生产部门,有类似于消化系统的各种消费活动,更表现为它的各个部分、各个行业、各个子系统之间有一种有机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意味着它们之间是彼此需要的,同时又服从于社会有机整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工业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商业机构、金融机构来为之服务,需要一定的教育机构为其培养人才,需要一定的科学研究机构为其开发新产品,需要一定的运输系统来转运产品、原料等,需要人口的集中化、都市化;教育的发展需要有工商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财政支持,也需要这些部门消化吸收它培养出的各种人才;科技的发展需要有经济发展为其后盾,需要教育为其提供人才,需要有一定的市场来吸纳它的成果;国家为了安全,需要建立军队,需要发展军事力量,国家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需要制定法律、建立法庭和监狱,需要有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各种纪律;如此等等。这些都是社会需要,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它们既是整体的需要,长远的需要,也是一些普遍的共同的需要。
但是在存在阶级和剥削的社会中,整体需要中掺进了非整体的因素,统治阶级和集团把本来只属于他们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说成是社会整体的需要和利益,把自己的特殊利益当作是共同利益。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个人与社会的对立,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对立,最根本的就是由这种“虚假集体”的存在而造成的。
群体、社会终究是人的存在方式,社会需要、群体需要说到底也还是人的需要,是构成群体和社会的人们的需要,不管它们在现实生活中采取了何种脱离了人的形式,甚至表现出与大多数人的需要对立的形式,它实质上还是人的需要,不过不再是人们的共同需要,而是少数人的特殊需要,是把这种特殊需要和利益伪装成社会需要和利益。造成这种“虚幻化”的根源并不是意识和观念,而是现实生活条件,是在这种条件下形成的分工和交往方式,这就像宗教虽然采取了一种远离尘世的非人间的形式,采取了与人对立的形式,而它的根源仍是人们的现实生活和活动方式一样。
我们再简单讨论一下“人类需要”。人类这个概念向来是从两种不同的维度而规定和理解的,一方面作为“人”这个族类的概念;一方面是作为全世界各个民族共同体的总和的概念。作为前者,它相对的是个人,所表现的所要突出的是人的一般,同时又区别于其他类的存在,比如狗,人类需要就是人的需要,是人们的一些最基本、最共同的需要。作为后者,它强调和突出的是整体,是人类共同体的整体需要,区别的是各个民族共同的个别需要或特殊需要。在世界历史形成之前,各个民族都在孤立地发展着,相互没有什么往来,甚至相互不知道其存在,人们经常把自己的“族类”(民族)当作是“人类”,以自己的民族文明为“人类文明”,不同于自己的即是“野蛮”,是“蛮人”。这种观念在世界历史形成的初期,也即以殖民地形式来强行进行世界性联系的时期,为种族灭绝式的血腥杀戮提供了道德上的一种辩护,至少是减低其道德负罪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杀“野蛮人”似乎可以不算是杀“人”。随着世界历史的进一步形成和发展,这种观念普遍被否定和抛弃,逐渐确立了各个民族一律平等、都是人类的一个部分的观念。在现代文明条件下,“人权”更侧重于从人的一般、共同的方面来体现不同民族、国家、人们的基本权利和需要;“全人类利益”则侧重从整体性角度来强调人类共同体的基本需要。环境价值或生态价值这些概念,实际上都是从后一方面来讲的对人类整体的价值,而在这些价值方面的争执其实是与各个民族国家相对于人类整体而言所具有的权利和责任问题联系在一起的。
人的需要本来具有原生的和派生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形式的区别,比如,人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存在必须有一定的生活资料,这是一种直接的也是原生的需要,但为了获得这些生活资料就得进行生产,生产又需要一定的工具,相对于获得生活资料来说,获取一定的工具的需要就带有了某种间接性,也是派生的需要。派生的需要还可以再派生出新的需要,比如,为了获得一定的工具,就得生产这些工具,或是购买这些工具,而生产这些工具,又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工具,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时间,要是体力不够,还得补充一定的体力,如此等等,形成一个一个的环节。截开地看,任何两个环节,后一个总是为着前一个的,前一个是目的,后一个就是手段;综合地看,这些环节都可以说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它们之间完全是一种辩证的关系。
人们在社会中生活,社会有着各种分工,有着各种各样的角色安排,人们就承担着各种分工的工作,承担着各式各样的角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需要,按着自己的需要确定自己的目的,形成一定的动机,展开一定的活动,而社会整体为了维护一定的秩序,保障一定的安全,调节各种角色的关系,维持各种生产的关系,也有一定的非个人性的社会需要。这些需要归根结底还是构成社会的人们的需要,但它们采取了共同需要、一般需要、长远需要、整体需要的形式,就这一点说,它们不是某个人的需要,甚至不是“人”的需要。换句话说,通过上面所说的派生再派生的关系,它们已经变得与人们直接的需要有了相当的距离,似乎成了一种“独立的”、“非人的”需要,比如,生产的扩大需要市场的扩大,经济的发展要求政治的变革和法制的完善,科学发展需要教育的普及,等等。直观地看,这些需要似乎就成了生产发展自身的要求,是经济活动自身和科学发展自身的一种内在要求。只有经过一定的分析或“还原”,才能发现它们与人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
由于各种需要构成了一种体系、一种系统,而一些需要与其他的需要又会出现一定的冲突,这就需要对之进行调整和整合。特别是在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关系上,这种差别和冲突就更带有一定的经常性和普遍性。片面地强调个人需要的原始和基础地位,否定社会需要的相对独立性,这显然是不对的,同样,片面地强调社会需要的整体性性质,甚至把社会需要看作是离开无数的个人需要而独立存在的东西,而简单地以社会需要作为规定个人需要合理与否的标准,这也是不对的。群体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总是以牺牲一定个人的发展为代价,如果个人为了整体利益而自觉地牺牲自己,那是一种高尚;如果社会必须付出这种代价,那这是一种无奈;无论怎样,牺牲一定的个人是难以避免的,但不能因此就认为社会需要是个人需要合理与否的最终标准和根据,更不能因此就无视个人作为主体的权利,片面地要求个人需要应该无条件地服从整体需要。当一个社会坚持绝对的集体主义原则,在道德上、理论上都想方设法为这种原则辩护的时候,恰恰说明这个社会已经成为了一种“虚假集体”,是一种无视人甚至敌视人的专制社会,是统治集团只把自己当目的而把别人只当作手段的社会。
无论是个人主体还是群体主体、社会主体,都需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和自己的能力、个别需要与整体需要、眼前需要与长远需要的关系适时地对自己的需要和需要体系作出调整,压抑一些需要,排斥一些需要,推延一些需要的满足或使之得到替代性的满足。社会为了维护一定的秩序和整体的发展也总是确立一定的规范、建立一定的理论来对个人的需要作出规定,特别是对个人满足自己需要的行为作出规定,对那些反社会的行为、妨碍和侵害别人的权利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裁。但不管是个人主体对自己需要的调整,社会主体对它的需要的调整,还是社会对它的成员即个人需要的规定,或是足够多数的个人依靠联合起来的力量对社会需要的重新界定和调整,都是根据一定的需要来作出的,是以一定的需要来衡定、评价另一些需要的结果。因此,这种情况的存在并不是否定了需要是价值的尺度,而是在更高的层次上确证了人们只能以需要作为价值的尺度。还是马克思说得好,人们的需要就是他们的本性,他们总是从自己出发,也即从自己的需要出发,来建立各种规范、进行各种活动的。离开了需要,就等于离开了人自身,离开了从现实的人出发的观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