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升华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对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进(1 / 1)

一、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升华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对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深化

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再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这其中,既包含了从责任制到主体责任的深化,又包含了从党风廉政建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提出,体现了从责任制到主体责任的第一次深化。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多次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建立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早在1995年1月,在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江泽民就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也要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全面负责,自觉解决好这方面存在的问题。”1996年1月,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亲自抓、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1997年9月,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集体和领导个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1998年1月,尉健行在十五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要求,“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起草和颁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998年11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1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予以颁布施行。2010年,中央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了进一步修订,使之更加符合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开宗明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体”这一概念,反映的是党委总揽全局,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反映的是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部分,必然是党委和一把手的职责所在。这鲜明指出了党委和一把手在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应有地位,就是要加强领导而非支持保障,亲自过问而非原则表态、当分内事而非承担有限责任。

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升华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现了从责任制到主体责任的第二次深化。2015年10月,中央政治局在审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明确提出,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十

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一十四条也专门作出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升华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背后,是执政意识的深化,是对党章的回归,是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切实贯彻,也是坚持问题导向、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鲜明体现。

第一,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升华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现的是对执政基础和执政形势的深刻认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又有战略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的是解决好人心向背这一最大政治问题。抓全面从严治党,尤其要从全党的高度、执政的高度看待问题,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党的建设的各个领域当中。

第二,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升华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现的是对党章的回归和重申。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的责任,党章第十七条规定,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第四十条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党组织听取申辩的内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特别是党章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些明确要求,无不体现了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一些党的干部把党章的要求置于脑后,体现的是党的观念的淡漠。党的观念是党性的集中体现,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前提。那些认为党的建设是党委部门的事,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领导、纪委负责的观点,只会让权力和责任割裂,最终让权力无所顾忌、责任成为虚话。有些党委书记在任用干部时当仁不让,而干部一出问题,就认为那是纪委的事情。用人管人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管“戴帽”也得管“摘帽”。更有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自己不正、存在瑕疵,说话就不硬,个人的权力得不到监督,管党治党也就不可能理直气壮。

第三,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升华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现的是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关系的深化。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

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但在实践中,不少党委书记以为表几个态、讲几次话、提拔几个干部、多拨一点经费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的工作部门,就算是完成管党治党任务了,可以忙着去发展经济了;以为查处几个腐败分子,全体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有了,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也就增强了。出现这样的认识,正是不能准确理解把握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间关系的体现。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升华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利于厘清全局与局部、途径与目的的关系,让党风廉政建设真正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保障,让全面从严治党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合力、创造条件。

第四,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升华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现的是对标本兼治思想的发展。标本兼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管党治党的一贯方针精神是一致的,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贯彻标本兼治方针,不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而是把“从严”体现在党的思想、组织、纪律等各方面建设中,体现在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日常管理、严格执纪的各个环节中,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五,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升华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现的是我们党坚持问题导向、密切联系实际的务实态度。有些党员领导干部,甚至是高级干部,忘记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职责,只看重行政职务,一说就是“我是搞业务的”。不仅政府部门,就连党委部门、人大政协、国有企事业单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习惯以官职相称,把自己简单地等同于“官”,忘记了自己是执政党的干部,忘掉了党章党规的要求。我们的干部一般都是先任命党内职务,然后才按有关程序任命其他职务,这正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有的单位机关党组织生活变了味,就是看看电影、搞搞比赛,甚至以党日活动之名,行游山玩水之实。有些党组织在对党员的监督管理上,热衷于开开会、表表态、签责任书,做表面文章。有些党委书记怕得罪人,对眼皮底下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有些党委书记对下属单位管党治党情况知之甚少、不管不问,甚至捂着盖着,搞歌舞升平,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由少变多。党的观念一旦淡漠,组织必然涣散、纪律必然松弛,党组织的战斗力就大打折扣,党的事业根基就会动摇。只有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让党内职务不再只是政治荣誉,而是政治责任,才能更好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组织意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党言党,为党的事业努力奉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