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党支部工作常用文书_113 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的撰写规范(1 / 1)

113 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的撰写规范

党委会批准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后,应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见附例)。

(1)填写“审批意见”的内容

①党委是否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

②预备期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在填写审批意见时,还应写明是由哪一个党委授权的。

(2)填写“审批意见”应注意的问题

①预备期的起算日期,除特殊情况由党委(党总支)确定外,一般应填写支部大会通过之日。

②对支部大会通过的日期要进行确认,不能轻易把支部书记在支部大会决议后面签名盖章的日期视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因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的日期常常滞后于支部大会通过的日期。

③预备期的起、止日期应当对应。例如:支部大会于2016年9月8日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其预备期起止日期应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附例:

(1)党委审批意见

经党委会讨论,批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党委盖章 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2)党总支部审批意见

经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批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党委授权本总支审批接收党员)。

总支部盖章 总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撰写图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