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在统一六国之前,就有崇尚法刑、轻视礼乐的传统。战国中期,商鞅变法,奖励耕战,倡导刑名之学,强调以法治取代礼制,认为“明主忠民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任法而国治矣”[1]。同时提出设官置吏为天下师的主张,认为“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2]。秦灭六国之前,韩非著《五蠹》、《说难》、《孤愤》,承袭商鞅的思想,薄礼义之教,斥私学“乱上反世”,明确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并提,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3]这样,“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作为相互依存的一项与秦国基本国策相一致的文教政策,逐渐被提到秦国的议事日程上来。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兼并六国,一统天下,实施法教、吏师制度的条件逐渐成熟,加之六国旧族对自己的失势不满,儒生又喜欢谈古论今,危害统一。这就更加快了秦始皇将商鞅、韩非所提出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思想言论变为现实的速度。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之贺寿,儒学博士淳于越借机向秦始皇提出“师古”、“分封”的主张,结果引发了一场讨论,丞相李斯继承商鞅、韩非的思想,指出制度应随时而变,春秋时期诸侯并争、游宦盛行,而今天下一统,法令一出,要扭转“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的局面,必须“禁私学”,因为“私学相与而非法教”,并提出焚烧诗书,以杜绝儒士借《诗》、《书》以非当世,同时指出,凡“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4]。秦始皇对此大为欣赏,遂颁布“挟书令”,“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5]。焚书使绝大部分民间藏书毁于一炬,实为学术文化的一大浩劫,充分反映了秦废黜百家、以法治国的专制集权政治的残酷。
就在“焚书”后第二年,秦始皇又制造了骇人听闻的“坑儒”事件。方士侯生、卢生指责秦始皇为人刚愎自用,狂妄暴戾,专意任用刑狱之吏,施行重刑杀戮政策,使满朝文武百官畏威而不敢直言进谏。侯生、卢生的抨击使秦始皇大为恼怒,于是下令御史审问,以致罗织罪名者达460多人,皆坑杀于咸阳。“坑儒”与“焚书”本没有直接联系,也不具有政策性意义,但由于是发生在焚书禁学之后,而且又是针对读书之人,故而人们往往将其联系在一起,客观上成为秦代文化专制政策的重要体现。
随着“焚书”“坑儒”一系列政治事件的发生,教育领域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策也逐步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以法为教”是秦国以法家思想治国这一基本国策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反映,它由商鞅、韩非提出,经李斯宣扬而正式实施。秦依仗严酷刑法治国,立法与执法的任务繁重,因此就将皇朝的法令条文作为教育的内容,使教育直接为秦皇朝的政治统治服务,使人们明白和遵守法令,这对于巩固刚建立的政治是有利的。但“以法为教”不仅将矛头指向儒学,还指向诸子百家。其直接结果是取缔了战国时期按照学术自由原则建立起来的私学,并严禁“游宦”,防止任何形式的求师访友等教育、学术活动,将春秋战国时期游说讲学之风彻底扼杀。这对学术发展与文化交流极为不利。而且,“以法为教”使秦皇朝的教育内容基本限于学习法令条文,忽视甚至有意地排斥其他知识的学习。这样的教育,不利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科学的发展,也是秦皇朝文化专制主义与蒙昧主义的表现。
与“以法为教”相辅相成的是“以吏为师”,焚书坑儒,禁百家之言,只学法令。所谓“以吏为师”,就是直接向官吏做私从学徒,学习法律。从文献记载看,秦代“以吏为师”制度还是比较完备的,比如汉初河南守吴公,就曾师事李斯。[6]秦二世胡亥幼时,赵高就以“通于狱法”而被秦始皇委任为中车府令,专门教授胡亥有关法令、刑律及诉讼断案之类的知识。而且,政府还设有专门训练从事文书工作的学校,称“学室”。从《云梦秦简》所提供的材料看,“学室”规定严格,“非史子”则“毋敢学学室”[7],即不是从事文书事务的小吏的儿子,不准在学室内学习,违者判罪。从这里可以看出,大概当时以文书为职务的人每每世代相传,要从小入学室,受书写文字的教育。而且,秦代一般吏师的弟子均有名籍著录在册,学习期间要受吏师的役使,学业完成后按规定录用为吏。
由此可见,“以吏为师”与“以法为教”相辅相成,为秦皇朝专制集权的政治统治推波助澜,使春秋末叶以来自由探索学术的精神,遭受了致命打击,窒息了文化教育的发展,成为秦短命的因素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秦虽实行吏师制度,但官吏并不一定都能为师,在这种情况下,秦往往又以博士充任吏师,进行教授。早在秦之前,博士就有设置,“六国往往有博士”[8]。秦沿袭六国之制,置各种博士达70人。他们或议政事,或备咨询,或掌故籍,充当统治者顾问。在推行吏师制度的过程中,一部分博学的博士以吏师的名义担任教授,传习律令及其他文化知识,补充了吏师制度。例如叔孙通,就是秦博士,在降汉时,“从弟子百余人”[9],秦是明令禁私学的,作为博士的叔孙通不可能像战国士人那样公然聚徒讲学,他担任的可能就是吏师。由于秦燔灭诗书,凡博士专职所藏者不焚,而博士所传习的多是《诗》、《书》,所以一部分博士充任吏师,除教授法令外,《诗》、《书》等其他知识也必然会被言及。所以,尽管秦皇朝焚灭诗书、坑杀儒士、“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实行文化高压政策,但六学虽缺却仍能不绝如缕,这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不管怎样,秦代教育与其前的战国时期的教育及其后的汉代教育均有所不同,它以稳固中央集权的统一皇朝为前提,贯彻法家教育思想,“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不允许其他教育思想存在,严禁私学与游宦,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局面被彻底打破,教育被纳入到崇尚法刑、专制统治的轨道上。秦代教育存在的弊端很多,但它对后世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封建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教育为封建统治服务,在秦代教育中有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