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要讲宋朝人的财产制度。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个问题:一位生活在宋朝的女子,究竟有没有财产权。

我说一个小故事:南宋时,巴陵县——就是今天的湖南岳阳,有一名未婚女子,姓石,人称“阿石”。这是宋朝人称呼女性的习惯,比如一个姓吴的女子,人们一般会叫她“阿吴”。阿石已有婚配,但尚未成亲,未婚夫叫廖万英。

阿石父母双亡,也没给她留下什么遗产。她的叔叔石居易——跟唐朝大诗人白居易同名——可怜这个侄女,便送了她一块田产。阿石委托她的亲哥哥石辉将这块田产卖出去,换成现金,用来添置结婚的嫁妆。但石辉是一个无赖,之前因为吃喝玩乐,欠下一屁股债,他居然将卖地所得的400贯钱据为己有,用来还债。400贯钱折算成人民币的话,大概有一二十万元。也就是说,哥哥吞占了妹妹的嫁妆,数额还不小。

阿石的未婚夫廖万英听到消息,很生气,便跑上门,向大舅子石辉索取400贯钱。石辉不给,廖万英便将他告上了法庭。那么法官会怎么判决这起财产纠纷案呢?

法官先将石辉臭骂了一顿:“你作为兄长,父母不在,长兄为父,妹妹要出嫁,你本来有责任给妹妹准备嫁妆,但你非但没掏一毛钱,还将叔叔助嫁的田产霸占了,你丢不丢人啊!”

然后,法官又将廖万英骂了一通:“你男子汉大丈夫,却盯着未婚妻那点嫁妆,羞不羞啊?现在闹上法庭,就算你得到了嫁妆,但亲戚之间的感情已难以修补,岂不是得不偿失?请反省你的做法,是否恰当。”

虽然法官对诉讼双方都做了道义上的谴责,但案子应该怎么判,还得按法律来。根据宋朝的法律,法官认为,廖万英有权利要求石辉归还未婚妻的陪嫁田,石辉必须将田地赎回来,还给妹妹与妹夫。

这个财产纠纷案的判决告诉我们,宋代的女性是有财产权的。一般来说,未婚的女孩子的财产权是以嫁妆的形式存在的。未嫁女可获得一份嫁妆,作为她从娘家继承的财产,是宋朝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我们不能小看宋朝人的嫁妆,因为宋朝流行厚嫁之风,女孩子的嫁妆非常丰厚,不仅是一些金银首饰,而是几亩、十几亩甚至几十亩的田产,或者是一套或几套房产。

南宋时,法律又对女儿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做出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什么意思呢?就是兄弟姐妹分家的时候,姐妹分到的财产,是她们兄弟的一半。以现在的眼光看,这当然是男女不平等,但放在中国历史上,这真的是难能可贵。要知道,不管是宋朝之前,还是之后的朝代,法律都没有赋予女性“合得男之半”的财产继承权。

“女合得男之半”,这是女孩子有兄弟的情况下能继承到的财产份额。还有一种情况,一户人家只生了女儿,没有生男丁,按宋朝人的说法,这叫“户绝”——以古人的观念,只有男丁才可以传承香火,没有男丁,意味着香火要断绝。宋朝法律规定,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儿是可以继承到父母的全部遗产的。

这里的女儿,是指未出嫁的女儿。如果这户人家既有未出嫁的女儿,又有已出嫁的女儿,那遗产怎么分割?法律规定:未出嫁的女儿继承三分之二,已出嫁女继承三分之一。这个规定我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出嫁女之前已经继承到了一笔嫁妆。

前面我们说过,女孩子继承到的财产,通常都是以“嫁妆”的形式保管。到了出嫁之时,她可以带到夫家,归小夫妻共同所有,娘家是不可以占用这笔财产的。所以在前面的故事中,廖万英起诉他的大舅子,才能获得胜诉。

夫家也不能占用媳妇带来的嫁妆,因为宋朝法律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这又是什么意思呢?原来,古代都是大家庭,户主一般都生育几个儿女,财产是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将来户主过世,兄弟姐妹才分家。而媳妇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属于小夫妻的私财,不是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家的时候,这个私财是不用拿出来分的。

因为法律有这么一个规定,所以有一些小伙子贪便宜,就用大家庭的共同财产买房买地,然而在产权证上写明是妻子的嫁妆,这样,分家的时候,这些财产就不用拿出来分,而是落入自己的口袋。当时有一些大家族的家长,苦口婆心告诫子女:不要这么做,这么做虽然可以占点小便宜,但日后会吃大亏。为什么会吃大亏?我们下面会说到。

既然妻子的嫁妆归小夫妻共同所有,那么丈夫对妻子的嫁妆是不是有支配权?不一定。因为嫁妆的支配权通常还是牢牢掌握在妻子手里。也就是说,怎么保管、处分自己的嫁妆,妻子说了算。如果丈夫动用妻子的嫁妆,会被别人瞧不起,别人会指指点点说:这个男人真没出息,连老婆的财产也要挪用。

当然,妻子很多时候会将自己的嫁妆拿出来,交给丈夫使用。当一个妻子这么做的时候,通常会被当成好人好事称赞一番,写入人物事迹中。这也说明,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妆,是本分;拿出来了,是美德。

由于嫁妆实际上是归妻子本人支配的,将来万一小两口离婚,妻子可以带着她的财产回娘家,或者改嫁。所以,宋朝有些大家族的家长,才会告诫子女:不要将大家庭的共有财产偷偷改成你妻子嫁妆的名义,这么做虽然可以占点小便宜,但日后你妻子要是改嫁了,这些财产就会被她带走啦。

宋朝两个家庭结成亲家,在新郎新娘成亲之前,双方要交换婚帖。其中女方的婚帖会写明:出嫁的是我们家哪个小娘子,排行第几,芳名叫什么,生辰八字又是什么,还有很重要的一栏,是列出陪嫁的嫁妆,金银珠宝多少,田产多少,房产多少,写得清清楚楚,不能含糊。为什么要列明陪嫁的嫁妆?是炫富吗?当然不是,这是婚前财产证明啊,将来万一小夫妻离了婚,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妻子改嫁,这婚帖上的嫁妆,妻子是可以带走的。婚帖就是财产证明书。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很明确地说,宋朝的女性是有财产权的。放在中国历史上,不包括现代社会,宋朝女性所拥有的财产权也是最大的。

我们来比较一下。先说宋朝之前——唐朝的情况。唐朝女性也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也是以办嫁妆的名义继承父母的遗产,但继承的份额很少,是她兄弟聘礼的一半;在户绝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没有男丁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全部遗产。宋朝的女性财产继承权延续自唐朝制度,并在唐朝制度的文明基础上做出了发展。比如唐代女性的嫁妆份额,是她兄弟聘礼的一半;北宋初还是沿用这样的规定,但在南宋时,女性以办嫁妆名义的财产继承份额,已扩大到她兄弟所能继承份额的一半。这一财产权的扩大,我认为与宋代的厚嫁之风有关,一个女性的陪嫁财产越多,她在夫家的地位越高,即使以后离婚,她还可以带走属于她的财产,生活也会有一定保障。

宋朝之后呢?明清时期,法律很少提到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按民间习惯,女孩子一般也可以以办嫁妆的名义从父母那里继承到一部分财产。请注意,这是民间习惯,而不是法律规定。未经法律确立的权利,毕竟是不稳定的,可能有些地方有这样的习惯,有些地方则没有。而且,按明清的法律,女性带着嫁妆进了夫家,这个财产也将归夫家所有,以后离婚回娘家,或者改嫁,是不可以带走的。

明清法律明确承认的女性财产权只有一种情况:在没有儿子继承香火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如果父亲没有生儿子就去世了,族人有义务给他挑选一个继子继嗣,财产也由继子继承,还是没有女儿的份。跟宋代相比,明清女性的财产权可以说出现了倒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倒退?这跟明清的主流意识形态越来越僵化有关。明清时期,理学已经被尊为国家正统。而在宋代,理学只是一种民间学派,理学以“在野”的地位,对帝王与士大夫群体提出了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而理学成为国家正统之后,却以“在朝”的地位,对民间社会包括对女性提出了严格的道德要求。

前面我们讲到宋朝女性的财产权,她们可以以办嫁妆的名义从父母那里继承到一笔财产,出嫁的时候带到夫家,如果离婚,则可以带走这笔财产。那么可能你要问了:宋朝的女性能够提出离婚吗?古代社会不是只有休妻,而没有离婚吗?其实,宋代的女性也是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我先讲一个李清照离婚的故事:

许多朋友应该知道,宋代著名女词人李清照曾经离过婚。她与第一任丈夫赵明诚情投意合、志同道合,可惜造化弄人,靖康事变之后,赵李二人辗转南下,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南宋初,赵明诚病逝于建康,即今天的南京,李清照孤苦无依,只好再嫁张汝舟。

谁知张汝舟娶李清照,只是贪图她随身携带的珍贵收藏品——李清照与赵明诚有收藏名人书画、古董的爱好,不过这些收藏品在南下的过程中丢失了一些。当张汝舟发现妻子并无多少财产时,竟然对李清照大打出手。看透了第二任丈夫真面目的李清照,决定摆脱这段失败的婚姻,离开张汝舟,保全第一任丈夫赵明诚留给她的遗产。

为了成功跟张汝舟离婚,李清照将丈夫告上了“法庭”。李清照起诉张汝舟,没有直接提出离婚,而是揭发张汝舟履历造假、骗得官职。原来,按宋朝的科举制度,屡考不中的读书人,如果考试的次数达到若干次,可以得到朝廷的照顾,赐予功名,安排工作。张汝舟考不中进士,又想捞到一官半职,只好在履历上造假,谎报应试的次数,骗到一个小官职。但张汝舟居然蠢到一边搞“家暴”,一边在妻子面前吹嘘履历造假的黑历史。李清照既然与丈夫闹翻,也就一不做,二不休,干脆告到衙门,揭发张汝舟造假的事。结果,张汝舟被问罪,还被押送到外地劳改,李清照成功跟他离了婚,不过她自己也坐了九天牢。

有人认为,李清照闹离婚却坐了牢,说明宋代女性起诉离婚,将会受到监禁。这当然是误解。北宋初制定的《宋刑统》,也就是宋朝的“基本法”,确实有规定:如果妻子揭发丈夫犯罪,即使控告属实,也要受惩罚——两年有期徒刑。但这条法律针对的不是闹婚姻,而是为了防止夫妻之间相互控告,陷入人伦困境,跟闹离婚没有关系。而且,北宋的这条法律,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通常并不会被引用的,是一条睡眠条款。《宋刑统》抄自唐朝法律,里面有很多条款都是与宋朝社会脱节的,在实际的司法中并不适用,都是睡眠条款。事实上,李清照最后也没有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反倒是她控告的丈夫张汝舟被判了刑。

除了李清照离婚这件广为人知的事情,在宋代的史料中,我们还可以找到不少闹离婚的记载。我再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北宋末,有一个姓章的读书人,我们叫他小章吧。他是苏东坡的粉丝,而且是超级铁粉,凡是苏东坡的文章,他都会找来拜读。他的妻子姓陈,长得非常漂亮,但小章爱苏东坡胜过爱妻子,常常读苏东坡的文章,彻夜不眠,就冷落了妻子。妻子本来就对小章不大满意,因为他长得比较丑,现在又受丈夫冷落,便提出离婚。两人就真的离了。

另一个例子。唐州有一个富商,叫作王八郞,这名字很特别。王八郎在外面包养了一个“二奶”,嫌弃结发妻子,想和她离婚。他妻子说,离就离,谁怕谁?当下就拉着丈夫的袖子,跑到衙门。法官判决准许离婚。并判女方可分得王家的一半财产,女儿的抚养权也判归女方。

这样的事例很多,由于篇幅所限,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总而言之,在宋朝,女性闹离婚,并不是个别事例,而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因为有一个宋朝人非常愤怒地吐槽过:现在的妇女啊,太不像话了,简直将丈夫的家当成客栈,“偶然而合,忽而而离”,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事实当然不会这么夸张。但显然,宋朝女性主动离婚的现象,已引起了一些“正统”男士的强烈不满。

那么宋朝的法律承不承认女性的离婚权利呢?古人离婚的形式,不外三种:一是夫妻协商离婚,双方都愿意离,好聚好散。在宋朝,这叫“和离”。法律对和离是不干预的,你们夫妻商量好就行。前面苏东坡铁粉小章与妻子的离婚,便是和离。

二是丈夫主动要求离婚,妻子虽不愿意,却必须接受,没的商量,这叫“休妻”。古代男性在七种情况下,是可以单方面休妻的。这七种分别是:一、妻子无法生育;二、妻子**;三、妻子不孝敬公婆;四、妻子爱惹口舌是非;五、妻子盗窃;六、妻子爱妒忌;七、妻子犯有恶疾。这叫“七出”。当然,“七出”是男权社会的产物,很不公正,我们要批判。

三是妻子主动要求离婚,丈夫不管愿不愿意,也必须接受。套用“休妻”的说法,我们不妨称这为“休夫”。在敦煌出土的唐宋时期的文书中,就有一张“休夫”的文书,其中说的是,一个叫“阿孟”的妻子,因为与丈夫过不下去,便把亲戚、邻居请过来,作为见证人,然后,在大家的见证下,阿孟将丈夫遣送出门,结束婚姻关系。为什么可以将丈夫遣走,因为她丈夫是“上门女婿”。

那么宋朝法律是否承认妻子有“休夫”的权利呢?是承认的。按宋朝的立法,在七种情况下,妻子也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而丈夫必须接受。这七种分别是:

一、丈夫如果外出三年不回家,妻子可以向官府申请解除婚姻。

二、丈夫如果带着财产离家出走,导致妻子生活陷入困顿,妻子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自由改嫁。

三、丈夫如果将妻子雇给他人做奴婢,妻子可以要求离婚。

四、丈夫如果强迫妻子为娼,妻子也可以要求离婚。

五、妻子如果被丈夫家里的亲属强奸,即使强奸未遂,妻子也有权提出离婚。

六、丈夫犯罪,被判押送到外地“劳改”,妻子若提出离婚,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李清照就是利用这一条立法,与第二任丈夫张汝舟解除婚姻关系的。

七、在古代,婚约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宋朝法律又规定,男女双方订婚后,如果男方三年内无故不履行婚约,女方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

这七条承认女性有权提出离婚,而丈夫只能无条件接受的立法,大多数都是宋朝独有的法律。

很多朋友可能都会习惯性地认为,宋朝女性受程朱理学的束缚,地位低下。我想这里有双层的误解。第一,在宋代,程朱理学只是民间各个学派的其中一种,影响力并不大,甚至有一段时间,程朱理学还被朝廷禁止,它没有那么大的力量去束缚女性。整体来看,宋朝的社会风气,是比较务实、功利、开明的。

第二,程朱理学也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刻板,比如宋朝有几个理学家是明确反对女孩子裹小脚的,在著名的理学家程颐家族里,女性就从不裹小脚。再比如,北宋的理学家程颐说过一句话:“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反对寡妇再嫁,但程颐同时也认为,男性丧偶,也不应该再娶。与其说,程颐是歧视女性,不如说是对士大夫家庭提出了比较苛刻的道德要求。事实上,宋代理学家提倡的严格的道理要求,都是针对士大夫、皇帝而言的,并不是针对寻常百姓。孔子说,礼不下庶人。庶人就是普通老百姓,他们不懂那么多的礼节是情有可原的,不应该用严格的礼教来要求他们。

事实上,宋朝女性有独立的财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离婚,离婚之后可以带走她的个人财产,可以自由改嫁,社会舆论并没有歧视改嫁的女性,甚至有一位皇后,也是改嫁过的妇女,那就是宋真宗的皇后刘娥。虽然宋朝无可否认也是男权社会,男女并不平权,但我们平心而论,在中国历史上,宋朝女性的地位,是要高于其他王朝的。当然,不能跟现代社会相比,但我们也不要低估宋朝的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