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自我欺骗的天性,和一般准则的起源与作用(1 / 1)

为了不影响我们对自己行为合宜性判断的正确性,并不是总要让一个真实而又公正的旁观者离我们越远越好。当这样一个旁观者在我们眼前的时候,我们自己那强烈的偏激和自私情绪也足以让自己内心那个旁观者提出不同于真实环境下所能提出的观点。

在两种不同场合下我们去考察自己的行为,并且尽量用公正的旁观者的视角去看待这些行为:首先,当我们打算行动的时候;其次,我们开始行动以后。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自身的看法往往难以是公正的;甚至,每当我们感觉自己看法最公正的时候,往往是最不公正的。

当我们打算有所行动的时候,迫切的情绪往往不允许我们以旁观者那样公正的视角去考虑自己正打算干的事情。在这种时候,我们内心强烈的情绪极大地影响了我们对一个事物的看法,甚至当我们尽力用他人的视角眼光去看待吸引我们的对象时,我们自己内心强烈的**也在不断地把我们纠正到自己应处的位置,所有的事情都似乎因为自己的自怜之心所夸大和曲解。而对于那些对象在他人面前所表现出的样子,以及他对于那些食物所持有的观点看法,我们也只是在转瞬之间能够隐约感觉到,但是它会马上从我们的思想里消失,甚至在它们能够在我们脑海里持续的时候也只是一副虚假的画面。在那段时间里,我们也不能完全摆脱那种特殊处境下激发出来的炽热激烈的感情,也不可能再以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的角度毫无偏见的去想自己考虑和打算做的事情。因此,各种激烈的情绪都从各个角度证明了自己的态度是正当的,而且只要这种感觉继续存在,对它们的对象来说就是合理而时宜的存在。

在行动结束或者在激起这种行动的情绪平息以后,我们往往能更冷静的去思考体会作为一个公正的旁观者所持有的态度或者说情感。过去吸引我们的东西,现在突然变得无所谓起来,变成了与我们全无关联的事物,而且我们在这个时候才能以公正坦率的态度去考察自己的行为得失。今天对于一个人的心情不会因为昨日的心烦意乱有所搅乱,就像痛苦的突然来袭又突然停止那样,当我们被激发的情绪以同样的方式平息以后,我们就会重新以内心那个想象中的人一样来审视自己,并且根据自己所具有的品质,用最公正的旁观者所持有的那种严格的态度去看待自己在不同处境下的行为。但是,我们现在的判断同以前相比没有丝毫重要性,除了心中偶尔涌出的懊恼和悔意之外,也不会有其他什么结果。然而即使是在这样一种情绪之下,我们的判断也无法保证是完全公正的。我们对自己品质的评价完全依靠我们自身设定好的那一套体系去判定。没人愿意想象自己的品质是罪恶的,那样是很不愉快的。因此我们往往会主动不去正视可能导致令人不愉快的思想和情绪。人们认为,一个医生为自己的病人动手术而不发抖就是一个勇敢的医生;人们也经常认为,一个在外人面前毫不掩饰自己内心缺陷的人同样是勇敢的人。我们常常会把过去那些不正当的情绪重新激发出来,我们想方设法地唤醒过去的憎恶感觉,并以此重新激发早已抛在九霄云外的愤恨;我们甚至可以为了这种可怜的想法而全力以赴,仅仅是因为当初我们多行不义,我们害怕别人看到自己过去曾经是这样的人,借而支持不公正的行为,却不愿在一种不愉快的情绪下正视自己过去错误的行为。

人们在行动时和行动后对自己行为的合宜性的看法是相当片面的;对于他们来说,用任何一个公正的旁观者所用的那种眼光来看待自己的行为是多么的困难。但是,如果人们具有自我评判的特殊能力,或者说是一种道德感;如果他们有甄别**和感情的美丽与丑陋的能力,这种能力会更为直接地暴露在这种能力所能达到的视线范围之内,因而人们可以更好地去判断自己而不是他人的行为,前者的情况只是隐隐约约地表现出来。

这种自我欺骗其实是人性的致命弱点,也是一部分人类生活产生混乱的根源。如果我们能用他人看待自己的眼光去审视自己,我们通常会对自身做出某种改进,否则我们是难以忍受他人这种眼光的。

然而,上帝并没有对人类这个严重的弱点放任不管,我们也没有完全听任我们自己自欺欺人。我们对他人行为的不断观察会在不知不觉中引导我们为自己制定一份该做和不该做的事情的清单,即从他人身上为自己制定一份做人的准则。他人的某些行为或许会引起我们一部分自然情感,我们能感受到周围每个人对这些行为所表现的相同的憎恶。这就加深了我们自己对一些错误品质的认识。让我们感到满意的是当我们看到别人用合宜的眼光看待它们时,自己也会用相同的眼光去看待它们。我们由于有了心理暗示,就绝对不会重犯相同的罪恶,也不会让自己因为任何原因以这种方式成为众人指责的目标。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断的为自己定下了一条又一条的行为准则去避免所有这样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会让自己看起来道德败坏,理应受罚,变成我们所害怕和最讨厌的那种人。同样,那些能够引起我们赞同,并且受到周围人好评的行为,它们能够激起所有我们那与生俱来最希望获得的情感:受人热爱、感激和敬佩。我们渴望去做同样高尚的行为;这样,我们又自然而然地为自己订立了另外一些法则,用这种方法去留意实践高尚行动的机会。

正因为如此,道德的一般准则就形成了。它们是在我们从各个场合凭借是非功过之心和对事物优缺点的相宜性所具有的自然选择的经验上观察得来的。我们一开始赞同或者责备的某些特别的行为,并不是因为经过了观察,发现它们似乎符合或者不符合某一一般准则。相反,一般行为准则是根据我们从经验中发现的某种行为或情况下作出的总结,是因为人们对这一事物的支持和反对而形成的。对于这样的一个人来说,见到因为贪欲,嫉妒或者愤恨而在他人对其还存在信任的情形下将其残忍地杀害,看到垂死之人最后那痛苦的挣扎;听到他临死前抱怨朋友对自己的不忠和背叛;这个人要想理解这种疯狂的行为是如何可怕,而不用经过认真仔细的思考:一条最伟大的行为准则是怎样组织一条无辜者的生命被夺走,而这种行为明显违背这一准则,是一种受到谴责和批判的行为。显然,他对这种罪行的憎恶会在瞬间爆发。

当我们在读历史传记中,读到有关高尚和卑劣行为的描述时,我们对前者抱有的崇敬之情和对后者抱有的那种鄙夷之情,都不是来自于某些一般准则的思考范畴中,这种准则表明一切道德高尚的行为都值得敬佩,一切卑鄙低劣的行为都应该受到鄙视。这种情绪源自于我们的本性,而非长期积累所形成的道德准则。

不管是亲密的动作也好,可敬的行为也好,恐怖的行动也好,都是能让旁观者自然而然地引起对发起这些动作的人的喜爱、尊敬或者畏惧之情的反映。除了实际观察,没有其它什么办法能够让人判断一个行为的对错。

确实,如果这些普遍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已经形成,大众情感普遍承认并且确立起来。当我们对一件事情难以作出正确的道德评判的时候就会求助于这些判断事物对错的一般准则。在这种场合之下,一般准则会被用来衡量行为的对错,为一件事情发掘正义和非正义的基本依据;这个普遍事实似乎常常把一些著名的作家引入歧途,他们用这一标准来描绘自己的理论体系,他们似乎认为人类对于正误的判断就像法庭上的裁决一样,是优先考虑某个一般准则,然后再考虑这一特定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一准则的要求。

当那些一般行为准则在我们的脑海里固定下来的时候,会让某些怒不可遏的人听从自身**的驱使,把自己敌人遭受的痛苦看做是自己受到冤枉的小小补偿,而这种冤枉只是一件微不足道惹人生气的事情。但是,当他对他人的行为作出观察的时候就会认识到,这种惨无人道的报复是多么的可怕。除非这样一个人受到的教育非常低,这样他就会把避免作出这种残忍的报复确定为自身不可违反的一条准则。这一准则对他始终保持着权威,使他不会再犯相同的罪行。然而,他的脾气可能相当暴烈,这样倘若是他第一次思考这样的行为,他必然会觉得这是非常正确和恰当的,是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成的行为。但是,恰恰过去的经历让他对这一准则抱有尊重,可能会阻止他那过分冲动的**,并且可能会帮助他纠正过去那种偏激的看法。这样,即便在冲动的感觉下,他也不能全然抛弃自己对这一准则的尊重和畏惧。当他准备采取行动的时候,在他达到**最高点的那一刹那,他犹豫不决和胆战心惊的去想他打算做的事,发现自己将要打破那些行为准则,那些他静下心的时候永不违反的准绳。他意识到如果打破这一准则,自己马上就会沦落成众矢之的。在最终下定决心之前,他一直迟疑着,犹豫不绝的在极度痛苦中受尽煎熬。在他终于下定决心打破准则去行动以后,他的情绪得到了宣泄,当他渐渐平息下来的时候,他开始用其他人的目光来看待自己刚刚做过的事情,并且真正感受到了懊恼和悔恨,那内心道德的碰撞开始烦扰和折磨自己,这是他行动之前所无法预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