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两种美德的比较
公认的感激是具有某种仁慈倾向、出自正当动机的行为,亦或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因此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某种报答。
只有具有某种有害倾向、出自不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对象,才能激起旁观者的愤恨之心,同时需要受到惩罚。
没有经过以力相逼,可以自我选择的行为,才是仁慈。我们不能惩罚那些仅仅缺乏慈善心的人,因为这并不必然导致真正的罪恶。按照常理,人们会期望看到善行而不是暴力,但人们可能会失望,也可能会对此表示厌恶和反感,但他们却不会抱着一种他人难以理解的愤恨之情。如果一个人的恩人需要帮助,或者,他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而他却不这样做,无可非议他是犯了最丢人的忘恩负义之罪。公正的旁观者从心底会拒绝对他的自私行为表示任何同情。实际上,他只是没有做应该做的善行,且并没有对旁人造成任何伤害。人们对他产生憎恶,事实上是人们通常都会对那些不合情理的情感或行为产生这样的情绪,但这并不是愤怒,只有那些具体地伤害了人们的行为才会使人们产生愤怒。因此,缺乏感恩之心的人不应该受到惩罚。只要他抱着感激的心情去做这件事,那么任何一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成他的举止。倘若通过外力迫使他去这样做的话,那比忘恩负义似乎更加不像话。如果他的恩人企图通过暴力强迫他报答,那只会玷污他自己的名声,同样任何地位不高于这两者的第三者加以干预也是不合适的。不过,我们愿意主动去做各种慈善行为,这是一种最接近所谓理想和完美的责任。正是因为感激之情,才促使我们去做能够得到普遍赞同的事情,可以更加不受约束,更加不需要外力逼迫,而是友情、慷慨和宽容还有感激的责任使然。然而,在友谊仅仅是尊敬,还没有与对善行的感激相混合而增加的时候,我们只谈论感恩的债务,绝口不提慷慨大度甚至友情。
愤恨的情感是用来自卫的,但也仅仅用于自卫。它是正义和清白的保证。因为有愤恨之情,所以在它的保护下,我们可以让犯罪者对自己的不义之行感到悔恨,使其他人由于害怕同样的惩罚而不敢再犯同样的错误,也有助于摧垮有益于伤害自己的阴谋。因此,当愤恨之情没有用于这些情况,而用于别的目的时,旁观者一般不会再对此表示同情,所以它仅应用于这些情况。一个人缺少仁慈心,可能难以满足我们对合宜善行的期待,但他绝对也不是故意伤害我们,所以没必要对对此进行自卫。
然而,还有一种美德,它是用压力强迫人们在遵守,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不遵从正义的行为往往是出于一些不可告人的动机,而且也确实给一些特定的人造成了伤害。因此,对这种违反正义的行为报以愤怒和惩罚时必然的,也是合理的。为了报复不义行为而使用暴力,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暴力,为了阻止、击退伤害行为而使用暴力,在这些情况下,以暴力为维护正义,很容易能够得到人们的赞同。那个违反正义的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感到他所伤害的那个人和其他人为了阻止他犯罪或在他犯罪之后为了惩罚他会极其恰当地利用的暴力。正义和其它所有社会美德之间的差别也正是在此,这种差别近来才被一个固有创作天才的作家特别强调。友谊、仁慈、大度,这些美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听任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在遵奉正义时,会被某种力量束缚、限制和约束住,我们感到自己按照正义行事,会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这就是说,那种促使我们遵守正义法则风热力量具有一种天经地义的强迫性,可我们在遵守其他社会美德的时候却感受不到这种压迫性。
因而,我们肯定总是小心地区别:什么是合宜的指责对象,什么是该责备的,什么是可以利用外力来惩罚加以阻止的。任何超出这个程度的慈善行为都值得赞扬,相反,应该责备的似乎是缺乏一般程度的、合适的仁慈行为,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可以指望每个人做到的。一般程度的仁慈行为本身似乎既不应该责备也不值得赞扬。一个对其亲属的所作所为既不比多数人通常所做的好,也不比他们坏的父亲、儿子或兄弟,似乎完全不应该受到称赞或责备。如果有人对我们出乎意料、一反常态地好,那会让我们受宠若惊,这种情况是应该得到赞扬的。可反过来,若有人对我们出奇地冷酷、漠视,就要严加指责。
然而,即使在地位相等的人之间,极为一般的善行也不能以力强求。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人们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每个平等的人都有权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以及对那些伤害自己的人给予一定程度惩罚的权利。当他这样做的时候,每个慷慨的旁观者不仅赞成他的行为,而且还会深切地体谅他的感情,并表示愿意帮助他。当某人攻击、或抢劫、或企图谋杀他人的时候,所有的邻人都会感到惊恐,并且认为自己要给被害者报仇,或者在如此危急的情形中保护他是正确的。但是,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缺乏正常的敬意,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一般程度的父爱,一个人缺乏同情心并在非常容易减轻同胞痛苦的时候拒绝给予帮助,兄弟之间缺乏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时,在所有这些情况中,虽然每个人都责备这种行为,但任何看不顺眼的人都无权强迫他人做的更好。受害者只能抱怨,可旁观者除了劝告和说服之外,也没有其它方法可以干预。在所有这些场合,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彼此以暴力相争会被认为是蛮横无理、放肆的表现。
在这一点上,当权者确实可以强制那些在他管辖之下的人,彼此按照一定程度的礼仪行事。这种强制普遍为人所赞同。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责成父母抚养自己的子女,而子女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并强迫人们承担其它许多仁慈的责任。市政官员不仅被授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权力,而且被授予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一旦君主下令做那些在他颁布命令之前可以不受责备地置之脑后的事情,做那些全然无关紧要的事情,违抗他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且会受到惩罚。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他发布任何这种命令之前置之脑后就会受到极为严厉的责备的事情,不服从命令就必定会受到更大的惩罚。然而立法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全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虽然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仅仅缺乏仁慈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作出很大努力来实践那种美德显然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由于做了最大的善举,他们就成了自然的、可赞同的、最强烈的感激对象。相反的,虽然违反正义会遭到惩罚,但是遵守那种美德准则似乎不会得到任何报答。毫无疑问,正义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合宜性,因此它应该得到应归于合宜性的全部赞同。但是因为它并没有真正的、合现实的善行,所以,它几乎不值得感激。在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然而,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正义的全部法规。这些事情,与他平等的人可能会用适当的手段强迫他去做,倘若他不去做很可能会受到惩罚。通常只要我们静坐不动、无所事事,就可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
上帝指令我们实行的主要规则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以牙还牙。我们认为,那些心里从来不能容纳仁慈感情的人,也不能得到其同胞的感情,而只能生活在毫无人情味的群体中,就像身处在广阔冰冷的沙漠中一样。我们认为仁慈和慷慨的行为应该施予仁慈和慷慨的人,应该使违反正义法则的人自己感受到他对别人犯下的那种罪孽;并且,由于对他的同胞的痛苦的任何关心都不能使他有所克制,那就应当利用他自己畏惧的事物来使他感到害怕。只有对他人遵守正义法则的人,只有不去伤害邻人的人,只有清白无罪的人,才能得到邻人对他良知的尊敬,并给他同等的回报。
第二节 论正义与悔恨的感觉,兼论对优点的意识
我们去伤害别人,给别人带来不幸,能让那个我们这样做的理由只有一个,即他人给我们的伤害激起了我们自然的愤怒,否则我们这样去对待他人是不对的,根本不可能得到其他人的赞同和接受。假若我们破坏他人的幸福,只是缘于别人的幸福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别人真正有用的东西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夺走这些东西,或者为了满足凡人皆有的、希望自己比别人更幸福的天性就牺牲别人,如果是出于这些动机,那人和旁观者都不能赞同与接纳我们的破坏行为。毋庸置疑,每个人降临于世最关心的都是自己,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照顾自己,于是他这样做的也是可以充分理解的。看来每个人最深切地关心的都是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情。当听到一个同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死讯或难情,我们会有所挂虑,但其对我们饮食起居的影响要远远小于落在自己身上的小灾小难。可是,虽然邻居的破产对我们的影响或许远不如我们自己遭到的微小不幸,但我们决不能以邻居的破产来防止我们的微小不幸发生,甚或以此来防止自己破产。于此,同在其它一切场合一样,我们应当采取自己平日里对待他人的态度,而不是用平日里对待自己的态度。俗话说,每个人对自己都意味着整个世界,但对其他人来说不过是沧海一粟。对他来说,自己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其他人的幸福重要,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来说并不比别人的幸福重要。所以,虽然每个人心里确实必然宁爱自己而不爱别人,但是他不敢在人们面前公开采取这种态度,承认自己是按这一原则行事的。他会发现,其他人决不会赞成他的这种偏爱,无论这对他来说如何自然,对别人来说总是显得放肆。当他以自己所意识到的别人看待自己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时,他明白对他们来说自己只是芸芸众生之中的一员,没有哪一方面比别人高明。假如他将取得公正的旁观者的同情作为自己行事的原则,那么他一定会在所有场合收敛起自己的傲慢之心,并把它压抑到别人能够赞同的水平。而其他人也会容忍他自私自大的心理,允许他将自己的幸福放在他人的幸福之前,更加热切地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每当他们设身处地地考虑他的处境的时候,他们就会欣然地对他表示赞同。他可以尽其所能和全力以赴,为了追求财富、名誉和显赫职位,为了超过一切对手,可是,如果挤掉或打倒所有对手,旁观者就会完全停止对他的迁就。他们不允许不光明正大的行为出现。对他们来说,这个人在各方面同他们相差无几,于是他们就不会同情那种自私之心。这种自私之心使他热爱自己远胜于热爱别人;并且也不赞成他伤害某个对手的动机。因此,他们乐于同情被伤害者自然产生的愤恨,伤人者也就成为他们憎恨和愤怒的对象。他意识到自己的处境,并感到自己随时可能成为众矢之的,四面受敌。
罪恶越大越无法补偿,这是事实。随着所犯的罪越大,受害者的愤怒自然也就会越强,同样,旁观者同仇敌忾的情绪和犯罪者对自己罪行的悔悟也就越深。杀人害命是一个人所能遭受的最大不幸,它会直接激起与死者有直接关系的人强烈的愤怒。因此,在人们和罪犯的心目中,谋杀都是一种侵犯他人的最残忍的行为。肆虐剥夺我们对尚未得到的事物的希望,远远比夺走我们已有的东西,更让我们伤心和难以忍受。因此,撕毁已定的合约只是让我们的希望破灭,这种罪难以与侵犯财产、偷窃和抢劫相比。所以,那些违法者要受到最严厉的报复和惩罚。正义的法律是用来保护个人的财产和所有权的,保护邻人的生命和人生安全,保障个人权利和承诺的实现。
违反十分神圣的正义法律的人,很少去考虑其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对于羞耻、害怕和惊恐给他人所造成的一切痛苦也置若罔闻。当他满足了自己的欲望,并开始冷静地考虑自己过去行为的时候,他不能再谅解那些影响自己行为的动机。这些动机现在像别人常常感到的那样,让他极为厌恶。当别人对他抱以嫌恶和憎恨之情时,他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对自己抱以嫌恶和憎恨。那个由于他的不义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的处境唤起了他的怜悯之心,他自然而然就会感到伤心,为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不幸后果而悔恨,同时感到他已经变为人们愤恨和声讨的对象,变为承担愤恨、复仇和惩罚的必然后果的合宜对象。这种念头不断地萦绕在他的心头,使他担惊受怕。当想到自己已为一切人类感情所摈斥和抛弃时,他不敢再同社会对抗。在这种巨大和最可怕的痛苦之中,他不能指望得到别人的安慰。对他罪行的回忆,使他的同胞从心里拒绝对他表示任何同情。人们对他所怀有的情感,正是他最害怕的东西,身边的一切好像都充满敌意,因而他宁愿逃到某一荒凉的沙漠中去。因为在那里,他可以不再见到一张人脸,也不再从人们的面部表情中觉察到对他罪行的责难。南辕北辙,孤独比社会更可怕。他自己的顾虑只能给他带来痛苦灾难,忧郁预示着不可想象的折磨和毁灭。对孤独的恐惧迫使他回到社会中去,他又来到人们面前,令人惊讶地在他们面前表现出一副羞愧万分、深受恐惧折磨的样子,以便从那些真正的法官那里求得一点保护,他知道这些法官早已一致作出对他的判决。这就是宜于称为悔恨的那种天生的情感;也就是能够使人们产生畏惧心理的一切情感。这些情感包括对自己过去的错误行为感到羞耻;对行为的后果感到悲痛;对受到自己行为损害的那些人心怀怜悯;以及想到所有正常人都会自然爆发的愤怒而产生的对惩罚的恐惧。
相反的,如果一个人慷慨仗义,不是因为轻率的想法而是因为某个正当的理由,那么他会认为自己能够的都爱那些受过他帮助的人的爱戴和感激,由于对它们表示同情,所以在心里,他有一个肯定的信念:他一定会受到所有人的尊敬和赞赏。当他以公正的旁观者的态度回顾自己最初的动机时,可能会有更为深刻的体会,并为想象中的裁判和赞许而欣喜。从不同的方面来看,他的行为都符合人们对正常行为的期待,一想到这里,他心里就充满了快乐、安祥和镇静。他和所有的人都友好和睦地相处,并带着自信和称心如意的心情看待他们,确信自己已成为最值得同胞尊敬的人物。所有这些感情结合起来便成为了对优点的自觉,或者说认为自己应当得到回报的意识。
第三节 论这种天赋的作用
事实确是如此:人只能生存在社会之中,是因为天性使然。人类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需要帮助和帮助的情况中,与此同时面临着伤害。在人们能够相互感激、友爱、尊敬及相互帮助的地方,社会必然兴旺发达,且人人充满愉悦的人情。感情和热爱把大家联系在一起,仿佛被带到了一个互相行善的大家庭中。
然而,即使这种必然的帮助不是出于慷慨和无私,即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缺乏相互的感情和热爱,即使这一社会并不能带来多少愉快和幸福,它也不可能会消失。凭借公众对其效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像它存在于不同商人中间那样在人们互相缺乏爱和关心的情况下存在着;而且,即使是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没有人必须负有任何责任,或者必须要对别人表示感激,社会依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评估,通过全然着眼于事实利益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护下去。
但是,社会不可能永远存在于那些互相伤害和损伤的人中间。当彼此之间开始互相伤害,互相产生敌意和愤恨时,一切的社会联系都会被剪断,它所维系的每个成员好像也会由于他们之间感情的不和谐或者对立而变得越来越疏远。根据常理,如果强盗和凶手之间存在一些交往的话,他们肯定至少不会去打对方的主意。所以,说正义是社会的基础,要比说仁慈是社会的基础来的确切。虽然没有什么善良之心,社会也是能存在于一些不那么令人愉悦的状态之下,但是不义的横行必定会导致它的毁灭。
因此,虽然上帝利用人们想得到报答的这种快乐的意识,劝诫人们要多行善事,但是他并不认为在这种善良被无视的情况下,是有必要利用人们害怕得到惩戒的意识来保证和强制人们行善积德。行善并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而是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所以没有必要强迫他人,只需要做出劝诫。反过来,正义却是支撑整个建筑物的主心骨。如果主心骨松动的话,那么整个人类社会就必然会轰然崩塌。在这个世界里,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维护和建造社会好像受到了上帝的特别关注。所以,为了使人们遵从正义,上帝在人们心中培养了那种害怕违反正义和恶有恶报的心理,它们就像是人类的伟大卫士一样,惩戒罪犯,抑制强暴和保护弱者。纵然人的天性富有同情心,但是同他们自身相比,对于那些和自己并没有什么特殊关系的人,几乎是不抱同情的;一个只是他同胞的人的不幸,比不过他们自身哪怕是微小的便利;他们很想去故意伤害别人,而且恰好有很多**促使他们那么做。所以,如果在被伤害的人的自我防护过程中没有在他们中间确立这一正义原则,也没有使他们慑服,然后对他们的无辜和清白感到敬畏的话,他们就必然会像野兽一样对他发动攻击;所以一个人去参加多人集会简直就是进入了一个狮子的洞穴。
在世界的各个角落,我们都可以看到,各种工具都经过极其精妙的调整,以适应所需要的生产目的。在自然界,植物和动物肌体功能的巧妙安排是以两个目的为前提的,即维持种的繁衍和个体的生存。然而,在研究其运动和结构时,依然要将其效用和最终因由区别开来。血液的循环、食物的消化和各种体液的分泌,都是为了达到维持生存这个伟大的目的,但是我们却从来不根据它们产生效用的原意去说明,也不对消化和循环的目的抱有什么看法。钟表的齿轮都被轻巧地校准以便更好地指示时间。各种齿轮不同的运转,也是为了以最精巧的方式互相配合着去产生这个效果。一旦他们被赋予一种产生这一效果的意图和愿望,不见得会运行的更好。但是,我们从来不会把这种愿望赋予它们,转而将其赋予钟表匠,我们了解它们是由一根发条推动的,这表明发条能产生的功效同齿轮所产生的是一样微乎其微的。虽然我们在说明肌体运动的时候,从来不会区分出最终原因和功效,但当我们试图说明心理作用的时候,却极其容易将两者混淆。当天赋引导我们去产生一些开明的理性,向我们提出目的的时候,我们很轻易就把它归于理性,就像我们把它归于使原则发生作用的原因和我们之所以产生某些目的的感情和行动一样,而且轻而易举地认为理性是出于人的智慧,而实际上它是出于神的智慧。从表面上来看,这个原因似乎能够产生它所引起的结果,而且当人性体系全部的作用以一种方式从一个简单的原则推断出来的时候,这个体系似乎颇为简单和令人愉快。
在尔虞我诈的人之间是不可能有正常的社会交往的,社会也只能在遵守正义法则的前提下才能存在。正是因为正义法则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我们才会满手赞成惩罚那些违反正义法则的人,以维护它的尊严。据说,人的天性中包含了对社会的热爱,并且希望人类会为了自身的缘故而保持团结,哪怕是他自身不能从中获利。对他来说,兴旺发达井然有序的社会是令人愉悦的,他见到这样的社会会感到开心。相反,混乱和没有秩序的社会必然会成为他所厌恶的对象,他对所有能够导致这种混乱和失去秩序的事情都感到厌恶。他也明白社会繁荣和他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他的幸福乃至生命的延续,都取决于社会的繁荣和井然有序。所以,种种的原因促使他对有损社会秩序的事情产生憎恨,而且心甘情愿地想尽一切办法去阻止这些恐怖的事情发生。不义行为当然是有损于这个社会的。因此,每种不义行为的出现都会导致他惶惶不可终日,如果我被允许这么说,他会竭尽所能去组织此类行为的产生和发展,如果任其尽发展,那么很快他所珍惜的一切就将全部断送了。如果温和合理的手段无法约束它,那么就只有暴力镇压这一条路可以走了。总之,是一定要阻止它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人们通常都赞成严格执行正义的法律,哪怕是通过死刑来惩戒那些违反了法律的人。即,要把所有破坏社会安宁的人从这个世界上驱逐出去,至少是让别人不敢步他们的后尘。
这就是我们就平时赞成惩戒不义行为所做出的解释。这当然是正确的,考虑到要维护社会秩序,就不能缺少合情合理的惩罚,我们有必要坚持这种态度。当罪犯将要受到正义的报复时,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告诉他,这叫做罪有应得;当他原先的蛮狠无良因为越来越近的惩罚而感到恐慌的时候,当他再也不能威胁他人的时候,人们也减少了因为他给人带来的痛苦而产生的义愤。人们总是倾向于宽恕和原谅,于是他的惩罚被免除了,虽然人们在感情冷漠的时候曾经认为这是罪有应得。所以,这必须唤起人们对保持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相比来说,在更加全面和慷慨的人性中,人们会渐渐消磨掉这种有偏见的而且是软弱的人性所萌生的冲动。人们认为对犯罪的宽恕就是对无辜受害者的残忍,并且用更加宽泛的同情人类的体恤之情,来和自己同情哪个特殊人物的体恤之情互相抗衡。
有些时候,我们也有必要考虑到一般的正义法则在维持社会时的重要性,以维护其合理性。我们经常听到青年人和**不羁的人嘲弄一些神圣的道德法则,他们这样做,有的是出于道德败坏,但更为平常的是出于自己的虚荣心。对此我们会发怒,然后迫切地想去反驳和揭露这些可恨的行径。然而,虽然这种行径确实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他们以及他们身上所固有的可憎可恨的东西,但我们也不愿意将这些看做是谴责他们的唯一理由,或者干脆声称这是我们讨厌和憎恨他们的唯一理由。我们觉得,这个理由看来并不具有决定性。但是,如果因为我们憎恨和讨厌他们,而这恰恰又是导致他们成为憎恨和讨厌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的缘由,,为什么这就不应该是决定性的理由呢?每当有人问为什么我们不应当按此方式行事时,这个问题本身相对那些提问的人来说,就意味着这种行为方式本身似乎就不是那些情感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所以,我们必须表明,这是由于另外的一些理由。为此,我们通常要寻找另外的理由,而我们首先想到的一个理由,总是这种行为横行的结果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我们几乎总是能够成功地坚持了这个原理。
虽然看出那些**不羁的行为对社会幸福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倾向,通常并不需要什么良好的识别能力,但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它们的几乎从来就不是这种考虑。所有的人,哪怕是最愚蠢和最无思考能力的人,都憎恶违反正义、背信弃义和欺诈虚伪的人,并且很高兴见到他们受到惩戒。然而,无论正义对于社会存在的必要性表现的多么显而易见,也很少有人会考虑到这一点。
我们最初对侵犯他人的罪犯进行惩罚的关注,并非是出于某种对保护社会的关心,这一点可以用许多显而易见的理由来证明。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对个人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并不是由我们对社会命运和幸福的关心所引起的。我们并不会因为一个几尼是一千个几尼的一部分,和我们应该关心整笔金钱,就对损失一个铜钱表示关心。相同的是,我们也不会因为个人是社会的一员或一部分,以及我们应该关心社会的毁灭,就对个人的毁灭或损失表示关心和在乎。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出自于对大众的关心和在乎。然而,在两种情况下,我们对大众的关心一般是由一种特别的关心混合而成的,而这种特别的关心又是由我们对不同的个人所产生的同情组成的复杂感情。当有人从我们身上不正当地取走了一小笔金钱时,我们就会去告发这一伤害行为,说是出于一种保护自己全部财产的关心要比说是出于自己对已经失去的那一金额的关心来的恰当。一样的,当某个人受到伤害或摧残时,我们要对在他身上犯下罪行的人进行惩戒,说是出于对社会总的利益的关心比说是出于对那个受到伤害的人的关心来的更恰到好处。但是要看到,这种关心并不一定非要在某种程度上包括那些优美的情感,就是通常被称为热爱、尊敬和感动、并以此为根据来区别我们的特殊朋友和熟人的那些情感。因为是我们的同胞,所以在这方面需要的关心,只不过是我们对每一个人都应该具有的同情。当某个令人憎恶的人受到被他激怒的那些人的伤害时,我们甚至能够谅解他的愤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他原来的品质和行为所产生的不满,并不会真的阻止我们对他自然产生的那些愤恨表示同情;虽然那些既不很公正也不是惯于用一般规则来控制和纠正自己情感的人,很容易被这种同情泼冷水。
在某些时候,我们惩罚或赞同惩罚真的仅仅是出于某种对社会总的利益的考虑,我们觉得,如果不那样,这种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它是对各种妨害国内治安或违犯军队纪律的行为所作的一种惩戒。此种罪行不会立即或者直接地伤害到任何一个人;但人们通常认为,它们的长远影响的确会给社会带来或可能带来很多麻烦或巨大的**。例如,一个哨兵在他警戒时睡大觉会被被军法处死,这是因为这种疏忽极有可能使整个军队处于危险之中。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严厉的惩罚可能因为十分必要,而显得正确和合适。当对某一个人的保护和大众的安全发生矛盾时,通常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偏袒人数多的一方。但是这种惩罚无论多么必要,总是会显得过于严厉。因为一个小小的错误而承受这么重的惩罚,我们的内心总是过意不去,难以接受。尽管这样的疏忽看来是应当受到责备的,但是关于这个罪行的想法并不必然要引起如此强烈的愤恨,导致我们要实行如此可怕的报复。一个善良的人必须使自己冷静下来,作出某种努力,然后充分运用自己的坚定意志和决心,才能亲自实行、或者赞同别人实行这种严厉的惩戒。但是,面对一个忘恩负义、与它有不共戴天之仇的凶手时,他却丝毫不回避公正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他会热切地、甚至喜不自胜地赞成对这种人神共愤的罪行进行正义的复仇,如果这种罪行偶然地避免了惩罚,他必定会感到极大的愤怒和失望。旁观者看待那些不同的惩罚所持的各种不同的感情,证明他对前一种惩罚的赞同或者对后一种惩罚的赞同其实并不是建立在同一原则基础上的。他会把那个哨兵看成是一个不幸的牺牲者,但是的确,这个哨兵应该和必须为了众人的安全而献出自己的生命,但旁观者在心里仍然倾向于顾全他的生命,并仅仅为众人的利益与此相悖而产生遗憾。然而,如果凶手逃脱惩罚,必定会激起他极为强烈的愤怒,他将祈求神在另一个世界报复这个罪行——因为它由于人类不公平的做法而未在人间受到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并不是仅仅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认为那些不义行为一定要在今生今世受到惩戒,否则,社会秩序就很难维持,上帝和宗教使我们相信这种罪行在来世也会受到惩戒。虽然这种罪行受到惩戒的例子并不足以阻止其他人再犯同样的错误——因为他们没有看到、也不知道这种惩罚,但是如果允许我这样说的话,我们感到这种惩罚将尾随其后,甚至延续到生命结束。所以,我们认为公正的神还是必须的,今后他会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寡妇和丧失父亲的人复仇,在这个世界上,他们经常受到侮辱而并没有谁对此实施惩戒。所以,几乎在每一种宗教和世人见过的每一种迷信中,都有一个地狱和一个天堂,前者是为惩罚邪恶者而出现的地方,后者是为报答正义者而出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