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维的建构性及其实质(1 / 1)

思维的建构性问题是20世纪认识论争论的热点之一。思维建构性作为一个理论问题产生,标志着人们对认识结构认识的深化,即从认识的二维结构拓展到三维结构。

在康德哲学产生之前,思维的建构性这一理论问题还没有凸显出来。人们只把思维理解为简单的二维结构,而且在二维结构中只存在一个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在这以前的科学家和哲学家们,“一个只知道自然界,另一个又只知道思想”,他们或者用自然界来说明思想,或者用思想来说明自然界。众所周知,旧唯物主义走的是“自然界→思想”的道路,反过来,唯心主义走的则是“思想→自然界”的道路,一个决定,一个被决定,简单明了。20世纪初,美国行为主义创始人华生把思维简单地归结为行为刺激→反应的两项式,这就是著名的S→R(刺激→反应)二项式图式。与此相反,现代认识论围绕着对人的主体性的研究,使S→R的二项式变为S→O→R的三项式结构,其中出现了一个中项(O)。由此,原来人们所理解的由自然界到思想或者由思想到自然界的模式被打破了,形成了这样的三项式,即自在客体→主体→观念客体。这里,主体及其思维结构成了自在客体与观念客体之间的转换器,自在客体经过主体的转换形成了观念客体,其中主体是主动的,是信息转换的加工、调节系统。

这个三项式的结构实际上凸显了思维的建构性问题:(1)观念客体的形成,一方面受到自在客体的决定,表现为输入系统,另一方面又受到主体的思维结构的决定,只有这两方面同时起作用,才有作为输出系统的观念客体;(2)在这三项中,主体表现为唯一的主动者,它以自己已经具有的思维结构去选择、处理输入系统,形成输出系统,从形式上和功能过程来考察,这仿佛是主体在建构着客体,即主体以自己的思维结构分解、过滤、转化着自在客体的信息,建构成观念客体。

从哲学史上看,思维的建构性问题最初是由康德以“先天形式”、“图式”、“统觉”等观点提出来的。康德认为,在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上有三种观点,即洛克的经验论是“自然发生论”,莱布尼茨的天赋观念论是“预成发生论”,而他自己主张“新生论”,即构造论。按照康德的观点,构造一个概念,意即先天地提供出来与概念相应的直观,如构造等腰三角形,既不能“只追踪他在图形中已见到的东西”,也不能“死盯着这个图形的单纯概念”。换言之,构造既不能只从经验出发,因为经验不能提供普遍有效性,也不能只从单纯概念出发,因为单纯概念不能提供扩充的知识,从根本上说,构造是“通过他自己按照概念先天地设想进去并予以展现的那种东西(通过作图),把图形的种种特性提取出来”[1]。

因此,“构造”是理性的创造物,它“按照概念先天地设想并予以展现”,包含四个环节:(1)构造不能从经验、概念出发,而要从理性出发,但它又不能离开经验、概念;(2)构造是按概念来设想直观;(3)这个直观既是理智预定的,又是有程序的;(4)这个预定的直观的展开过程也就把内含于经验中的特性“提取出来”。康德的“构造”概念是对科学认识的历史概括,实际上就是思维的建构问题。在康德哲学中,思维的建构就是思维在头脑中预先把规律设定出来,然后让自然来回答。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理性必须一只手拿着唯一能使种种符合一致的现象结合成为规律的那些原则,另一只手拿着它按上述原则设计出来的那样实验,走向自然,向自然请教”[2]。

不难发现,这一思维构造论就是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和“图型”观点,它是“先天综合判断”基本思想的推广。康德认为,大陆唯理论主张的先天分析判断是宾词内含于主词中的判断,其缺点在于不能扩大知识;英国经验论主张后天综合判断,宾词超出了主词,扩大了知识,但它又不能说明知识的普遍有效性。在康德看来,从知觉中求必然性,无异于石中取水,客观有效性“不可能从对于对象的直接认识中取得”。感觉从外界获得的杂乱无章的感性材料本身不构成知识,它首先要由感性的先验形式(时间、空间)整理,形成有时空确定性的表象,然后由先验知性形式(范畴)综合,才具有普遍有效性。因此,“对象就是被给予的直观杂多在其概念中被联结起来的东西”,即先天综合判断是思维通过先天形式(范畴)对感性杂多联结起来的过程——思维建构过程。

问题在于,康德的前提错了,所谓的“先天形式”——范畴并不是先天的,而是人类后天实践和认识的结晶。实际上,康德的先验时间和空间只是客观时间和空间相对独立性的表现,而他关于欧几里得几何是先天给予主体的这一观点早已为罗巴切夫斯基、波里亚和黎曼几何所否定。问题在于,康德的思维建构论提出了一个富有解放意义的思想,这就是理论、规律、必然性不能由于经验的重复从而可归纳得到,这在以“我不作假设”为名言的牛顿经典力学占统治地位的近代,确实打响了通向现代科学的第一枪,并为现代心理学发展所证明。

从根本上说,思维的建构性是指人对世界的反映过程是人以主体的方式对世界的社会的、概念的把握过程。除了种族、文化、历史知识背景等因素外,它主要是指:(1)经验、直观、日常意识与理论、知识体系、科学意识之间有着质的区别,它们之间有着一系列抽象、幻想、蒸发和稀薄化、观念化的中介过程;(2)人总是以自己的概念结构、思维模式来把握世界,并把世界纳入到自己的理解和解释系统之中;(3)主体是一个特殊的转化机构,一切感性、知性、理性的东西都在其中“变形”,仿佛被建构起来。

思维的建构性表明,认识是主体借助于各种中介系统(工具操作系统、概念逻辑系统、社会关系系统)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反映是双重决定的。没有自在客体当然不会有观念客体,这是认识的客观前提;没有主体的理解、创造过程,没有概念结构对自在客体的分解过程,也不会有观念客体,观念客体总是主体对自在客体特殊地理解和把握的产物,是思维构造的产物。

这里,产生了认识运动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自在客体决定着观念客体;另一方面,主体特有的生理的、经验的、知识的、社会的、实践的方式又决定着自在客体向观念客体转化的广度和深度,主体拥有对客体特定的选择、理解和解释方式。同时,由于自在客体并不会把自己的纯粹本质表现出来,相反,假象、层次性、交错的相互作用会把本质这样或那样地掩盖起来,所以认识从直接到间接,从外在到内在,从现象到本质,从第一本质到第二本质的运动,并不能仅仅依靠归纳法直接从现象、经验中得到,而要通过概念的中介关系、观念化的过程来扬弃它们。这就形成了更高层次的思维建构的能动作用。从马克思的观点看,思维的建构性也就是人在实践基础上以主体的方式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过程。

思维的建构性是主体能动性的高度体现,是马克思的要把“对象、现实、感性”“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这一光辉思想的最有特色、最直接的体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对世界的反映通过思维对观念客体的建构表现出来,人是通过概念、范畴、逻辑观念来反映世界的。列宁指出:“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的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3]因此,范畴的产生和运用是人的认识的升华,它标志着主体与客体的分化。同时,主体与客体的分化是通过自在客体与观念客体分化的形式表现的,所谓观念客体也就是主体在观念中通过逻辑形式所把握的客体。人一旦把范畴关系置于主体与客体之间,反映也就具有了建构的特点,人是通过范畴的“纽结”作用来把握自然现象之网的。

由此看来,思维的建构性具有三重含义:

第一,思维的建构是指思维通过概念、范畴关系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过程。

自在客体的分化过程是在观念中进行的,也就是逻辑观念、概念结构对其分解和理解的过程,是概念结构对感性材料有序化的过程。它们表现为这样的关系:自在客体→逻辑结构→观念客体。正因为观念客体是经过逻辑结构的中介由自在客体转化而来,因而逻辑结构就成为二者的转化器。逻辑结构不同,对自在客体的反映也就不同,具体表现为对信息输入的选择不同,加工角度和程度不同,信息被规范、被建构的方式不同,从而观念客体也就不同。以石块下落为例,自古代到现代,同样是石头从高空落下的事实,亚里士多德把它看作是石块在寻找自己的天然位置,伽利略看到的是石头与天体一样作圆运动,牛顿则领悟出地心引力,爱因斯坦则看到石块在引力场中沿黎曼空间走最短的路程。在这里,概念结构起到的是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建构作用。

从信息论的观点来看,思维的建构作用就是特定的概念结构对信息的加工、转换作用。信息是双向的,按照维纳的观点,“信息这个名称的内容就是我们对外界进行调节并使我们的调节为外界所了解时而与外界交换来的东西”[4]。概念结构类似某种信息转换器,它把外界输入的信息转化为主体的思维要素。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外界的结构、属性、规律。这种转换过程固定下来就形成某种思维模式、方式。一定的概念结构仅仅是对客体的一定程度的把握和转换,它不可能穷尽客体的一切信息、结构、属性。所以,主体及其思维的选择性既是能动性的体现,又是受动性的体现。选择,一方面表明一定的分化、自主性;另一方面又表明,主体只能在一定限度内,在它可理解、可选择的限度内活动,它已经被外在的客体与内在的概念结构双重制约了。

思维的建构性体现了主体与客体以概念结构为中介的双向运动,主体以概念结构去分解自在客体,而自在客体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观念客体,从而反映过程也就表现为建构过程,表现为“从主体方面去理解”的过程。

第二,思维的建构是指思维通过由抽象到具体,并形成“先验的结构”的方式去把握世界。

在哲学史上,马克思明确而深刻地揭示了思维建构的特殊道路。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们所把握的具体是一种理论的具体,它通过思维的综合而实现,“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5]。在这一过程中,规定的抽象、多样化的形成以及规定的综合,都要靠思维的建构作用。这一过程通过两条道路来实现:“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第二条道路,思维的行程又反过来了,“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6]。这就是思维的建构性,把混沌的具体稀薄为抽象、各种规定,然后再把各种规定综合起来,这些工作一旦做完,“材料的生命一旦观念地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7]。

因此,思维建构的目的是形成一个仿佛是“先验的结构”。思维一开始就不同于经验,它要对自在客体形成某种“规定”。所谓规定,也就是把某一方面纯化,这种抽象过程只能在思维中进行,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最简单的规定,如欧氏几何中没有面积的点,没有宽度的线,没有厚度的面,以及由点的运动构成线,由线的运动构成面,由面的运动构成立体,都是思维建构的产物,是一种极度纯化了的思维抽象物。而在这些极度抽象基础上形成的整体,也只是一种纯化了的整体,一种仿佛是“先验的结构”。这里确实产生了爱因斯坦一再强调的“思维的自由创造”问题,因为“人的概念就其抽象性、分隔性来说是主观的”[8]。对于人的认识活动来说,这种主观性是必要的,因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9]。实际上,这一过程就是思维的建构过程,而且思维只能通过这一抽象到具体的方式才能主观地再现客体。这是人所特有的“反映”方式。当然,实践会“扬弃”这一主观性。

第三,思维的建构是指一定时代定型化了的“客观的思维形式”。

思维的建构不仅仅是主体的,仅仅在思维中进行,实际上,思维的建构总是以某种“客观的思维形式”表现出来的。当某一思维的建构形式,即特定的概念结构被社会承认之后,它也就仿佛具有了某种客观的效力,形成了某种固定的模式。马克思认为,相对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来说,资产阶级经济学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10]。范畴及其关系会转化为“客观的思维形式”,这也就是思维的建构定型化、模式化、客观化的过程。本来,范畴结构只是特定“生产关系”、“实践关系”的产物,但它一旦“客观化”了,也就形成了某种“惯性运动”,形成一种仿佛是“范畴结构”决定思维的现象,并产生了“神秘性”和“魔法妖术”。但是,只要我们用历史主义和发生学的观点来考察它,“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就立刻消失了”[11]。思维的建构性尽管在各个不同时代都有它的客观性,但它本身还具有历史性。

恩格斯认为,认识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过程,认识不同时代所出现的关于外部世界的普遍联系的各种见解,对理论自然科学来说也是必要的,因为这为理论自然科学本身所提出的理论提供了一种尺度。在我看来,这个尺度就是历史性的尺度,即任何思维的建构——理论都是历史的,它们必将为新的理论所替代。思维的建构性表明了人对世界认识的特点,要揭示世界的内在本质,就必须发挥思维的建构作用;但思维的建构性又不是唯一的,它本身也是被建构的,同时也要被新的理论所代替。我们应该自觉把握这一点,不要陷入思维建构的某一特定形式中。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把握思维的反思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