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道德自我”作为教育学概念的内涵分析(1 / 1)

(一)“道德自我”的概念界定

按照我们的传统习惯,在研究中涉及概念,尤其是涉及人们还不熟悉的概念的时候,总还是要给出一个定义的。但是,任何定义都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印度诗人泰戈尔曾明确反对给一个事物下定义,他说:“我们应先下一个定义吗?然而,对一个具有生命的事物下定义实际上等于为了看得清楚,反倒限制人的视野一样。清晰性不是真理的唯一方面,或者说不是真理最重要的方面。……为了热心追求定义,我们可能会砍掉一棵树木的枝丫和树根,把它变成一根圆木,这根圆木容易在教室之间滚来滚去,因而它适宜于教科书。但是……不能说看到了一根圆木就等于真实地看到了整体的树木。”[1]此说相当的精辟,给事物下定义确实会存在上述危险。因此,我认为我们没有必要非要按照传统习惯,一定对任何概念都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在这里,我不想对“道德自我”进行一个最终的定义,而更愿意通过分析的形式去阐释“道德自我”的概念。

第一,“道德自我”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成为教育学概念的道德自我,应该全面吸纳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各个学科的蕴含。道德自我是道德上的一种自我意识,这就涉及心理学层面对道德自我的理解。但是,光有自我的道德意识,并不一定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因为意识并不一定导向行为,很可能并没有落实到实践上,而道德则必须实际地践履,是自觉的行为,因此,道德自我还应该要具有道德责任,主动承担起社会角色,落实到有道德的行动上,这就涉及社会学层面对道德自我的理解。而对道德又并不能仅仅从行为上来考察,还应该看其行为是否有道德的意向,只有动机和行为都是从善的意义出发,才是道德的。这样一个人就必须要对自己的动机和行为进行理性审视,对自己进行道德反思,因此,道德自我还必须具备反省性,这就又涉及哲学层面对道德自我的理解。这样一来,教育学对道德自我的理解就不可能是单方面的,而应该创造性地吸取诸视野对“道德自我”理解的有益成分,形成综合性的实践概念。

第二,“道德自我”作为个体内在的道德本体,不仅是一种意识的自觉,更是健全自我的有机构成。道德自我的生成,是从促进生命发展与生命质量提升出发,在自我心中建立一个道德宇宙。具有道德自我的人,不论在道德意识,还是道德实践中都具有自觉性,而且对自我的德性成长具有主动性。

第三,“道德自我”体现于一个自我建构的过程中,道德自我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停滞不前,而是处于不断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中。从教育学理解,每一个生命个体都具有德性潜能,道德教育的宗旨就是要去激发这种生命能量,帮助个体建立道德自我,丰富自我心灵世界,升华人生的价值内涵,使每一个人都成为有道德的人。

(二)道德自我的特质

道德自我是健全自我的有机构成,表征了个体对道德发展完善的追求,是形成德性结构中的标志性构成。

在现实的活动中,道德自我呈现出人生定向性、主体性与整体一致性的特质。

其一,人生定向性。道德自我的性质具有道德定向的功能,道德自我的形成标志自我人生的基本方向,并由此规范着自我生存发展的价值与意义,成为主体出现不同的道德人格的依据所在。道德人格的塑造由人们自己去把握,不同的人对自己的应有存在方式有不同的选择:有的局限于有限的自我,有的却能超越小我去理解与把握;有的难以摆脱他所处的地域历史的局限,有的却具广阔的视野而指向未来;有的只满足于物质的需要,有的却去追求终极的意义……为此,呈现出道德境界的高低的差别。道德自我对个体道德发展的影响,在一些实证主义者的研究中得到了证明。哈特和费格利以道德判断力成熟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青少年为对象,发现那些因助人为乐而受到社区表彰的青少年,其道德自我与一般青少年不同。在介绍自己时,他们的自我意识更强烈,更倾向于选择道德品质、道德目标来归纳自己,并认为自己具有更强的道德稳定性和持久性。国内关于品德不良的相关研究也发现,当学生自认为品德声誉不佳时,往往会放松自己的道德约束。消极的自我意识不仅引起消极的自我道德期待,还容易把这种消极性投射到外部,引起外部消极的道德评价和道德期待,使个体对消极的道德品德声誉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更加不愿意按照品德良好的行为标准去行事。

其二,主体能动性。道德自我的形成,是人的道德主体性发展的标志,意味着主体真正参与道德生活的开始。道德自我是一个人的精神实体,是一个人的整体的精神人格,它使主体能够根据道德感知对道德实践活动对象进行价值判断和推理,形成某种道德观念和道德理念,实现着对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的调节,正确处理各种道德关系,从而指导道德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道德自我的这一实践过程既融入了人的意识、目的和计划,又反映了一定社会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对人的制约和影响,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都通过道德自我实践活动所具有的特征表现出来。由于人在道德实践中的主体性的发挥,而使道德自我获得了主体性的特征和特性。道德自我的主体性既反映人对外部道德规范的接受的主体性,又反映人对这些道德规范选择、加工整理和再造以形成德性的主体性,还反映了人化“德性”为“德行”的主体性。

其三,整体一致性。道德是人们对自己所认可的行为的一种选择,道德自我是通向道德行动的中介动力。道德自我作为一种向善的精神定势,能够稳定地决定道德行为的发生,它使主体具有了整体的和一贯的品质。比如一个道德情操上高尚的个体,其道德自我的定向作用,不仅是主体在某一时刻、某一场合的行为表现,更是一个时期、甚至整个生命存在过程的表现。使其既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中显示出道德高尚性,又在所有场合、所存在的整体时间内显示出道德高尚性。

(三)道德自我的功能

1.道德自我使个体追求对现实自我的超越

人作为具体的生命存在,包含着多方面的感性规定,比如自然的欲望、本能的冲动等。这些感性规定本身当然并不能简单地作负面的理解,但当人仅仅为自然的欲望所左右和支配时,其所作所为将如同动物的活动一样受制于自然存在中的必然规定而无法超越。不过,人比动物的高级之处,就在于他不只是自然意义上的存在。在人的精神世界中,有一种永恒超越的倾向,它是人的精神生活的内在本体,构成了自我所趋向、追求的境界。

自我的存在形态首先是现实自我,它是当下现实中个体的生物性存在与社会性存在内在关联、共同建构的个体化的实体性存在。现实自我体现的是自我的实然的维度,即自我作为生活世界与道德实践的主体所具有的现实规定,缺乏这种规定,自我便成为抽象的存在,社会生活与道德实践亦相应地无从展开。但是,自我不但具有实然的规定,同时还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个体自我还存有德性的维度,它使道德主体具有道德进步的追求,不断战胜、否定现实自我,从“实然”层面进到“应然”层面,再上升到新的“实然”层面,如此循环往复,实现道德水平的不断提升。个体自我所包蕴的这种德性结构与存在就是内在的道德自我,它在自我生存发展过程中构成了自我存在的超越层面,标志自我人生的基本方向,规范着生命秩序,实现自我的价值。

与现实自我的存在不同,道德自我具有反省性,“能够对自身的意念,包括各种感性的欲望、要求加以反思和省察,并进而作出评判、抉择,从而不为片面的感性规定和直接的意欲冲动所支配。和目的指向一样,反省性是自我区别于其他存在的内在规定之一,它从意识结构和意识活动的层面,为道德自我超越感性欲望的直接性及其单向决定、并由此获得行为的自主性提供了可能。”[2]当一个人在思考“我”做人做事的基本的准则是什么,面对道德处境“我”应该怎样行动,“我”的道德生活应该是什么样的等问题时,他就已经在进行着自我反思,在激励个人之成就道德自我。

理想道德自我境界的迈进,是在生活行动的践行中实现的。道德主体为自我树立的道德理想模式,与自身的道德现状或实际奉行的道德观念、准则必然存在一定的距离,于是主体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中就不断面临道德选择的问题。理想道德自我的形成,不仅需要道德主体面对社会环境的压力、抵制任何的**而坚持自我的理想,还要求道德主体同自身精神上的不足和局限作斗争,以克服自身的弱点和缺陷,从整体上挖掘自我潜能,获得一种内在的精神成长。能够在整体的生活中一贯表现,道德自我才能形成一个人的德性整体。

2.道德自我使个体成为道德主体而挺立

我国古代有云:“见人而不自见者谓之蒙,闻人而不自闻者谓之聩,虑人而不自虑者谓之瞀。”[3]把不自见者谓为瞎子,把不自闻者谓为聋子,把不自虑者视为愚昧,说明古人已经认识到健全的自我意识在个体的发展中起着导向、控制和监督作用。个体道德的生成同样离不开自我的道德意识,它是道德内化的主体机制,是主体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前提。

道德自我的形成,使主体的我成为道德认识的主体,能够进行道德自思,客体的我成为道德认识的客体,自我的思想和行为获得了道德之的意义。道德认识的主体能够依照其所认可的道德信念、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要求来观察与审视道德客体的我,并且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力图使客体的我成为具有德性的我。[4]

道德自我体现出主体对自身的道德要求,主体道德实践活动的不断更新和升华,道德自我也不断地实现着发展完善。正因为主体的自主求善,主体充分意识和感觉到自己的主体性,才会主动地去认识道德规范,用社会评价标准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反思,以调整自己和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使个体与社会趋向协调一致。而缺乏良好道德自我的形成,就无法产生人我关系的正确认识,难以对社会道德信息进行正确的选择、加工和转换,从而形成个体道德主体结构的建构。没有自我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的发挥,道德无法内化,道德主体的真正发展就没法实现。

个体道德的发展,关键还在于自己的道德思想和道德行为是否为自我的意识所支持。当道德规则被个体所理解,并进而指导自我概念和自我同一性的建构时,这些道德价值在个体的人格动机和情感系统中开始整合,自我逐渐被道德化。道德整合的基础是理解。但是,道德知识必须是为有意图的主体所拥有,主体有意识地仔细考虑、做出决定并承担责任。而主体具有怎样的解读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则由自我的道德图式,即个体意识中的道德观念结构和道德信念系统所决定。道德图式一经确立,便会成为一种主观的内在尺度,不仅会对个体的道德行为发生影响,而且还会对个体的道德认知产生影响。

从与社会生活的关系而言,每个具体的人一方面是影响他人和社会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受他人和社会影响的客体,他同时兼有主体与客体、主动力量与外力接受者的统一。在生活事件中,如果人的道德自我还未形成或处于低级水平阶段,人的客体性就会占据主要地位,尽管也可能有主体性,但主要却是由客体性所决定的主体性。道德自我的不断发展成熟,人可以自觉主动地选择和承受后果,主体性才开始占有主导地位,人成为了道德行为的真正主体。道德主体由于道德自我更自由自为的存在,而道德自我的形成和完善又为道德主体的挺立给予了保证。

3.道德自我使个体表征出克己自爱的向度

人的需要包括肉体、生命活动等多种需要,但感性的欲望与需要并非都是有利的,有些带有非道德的因素,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膨胀,会影响道德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由于每个个体的需要、欲望以及满足这些需要和欲望的各种动机是复杂、多样的,干扰着对道德价值的追求,干扰着道德行为的内在驱动,如果个体缺乏道德意志的控制、调节,非道德动机就会滋生,甚至变成露骨的、不道德行为的温床。道德价值要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一个清醒、理智的自我来约束、规范、调控和引导,使道德动机战胜非道德动机,约束、控制随意的非道德冲动,必要时压制这些冲动。这种内部的意识状态和意志努力的发挥,就离不开道德自我。道德自我的建立,是个体道德能动性的重要表现,它对动机、行为具有自我纠偏的作用,从而克服不符合道德要求、信念、评价的动机产生以及这些行动的实行。

现代伦理学认为,在一个人完成道德自我的建构之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些反道德的因素。在西方文化中,人们清晰地认识到了人类非理性的普遍存在,古希腊把节制与智慧、勇敢与正义一起当做理性伦理的四个主要德目。为了遏制人作恶的倾向,法律作为节制的公共理性形态或社会公约也因此获得其存在的必要性。法律通过外部强制力量来帮助人类克服自己的弱点,从而使人类在公共生活中个体的非理性能够最小化。然而,外在的法律更多的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的作恶的倾向,要真正使人从各种沉溺中超拔出来,唯有对无形的心灵的追问,才是自我道德意识的警醒。德性融于心灵,发而为行为,及之于社会、人群,心灵秩序的建立才能实现。

从个体德性观照,道德自我的克己取向表现在自我的立法上。自我立法的必要性在于自我结构中存在着非理性的意志,每个生命的灵魂深处都潜存着一个“潘多拉盒子”:黑格尔称之为“否定的意志”,弗洛伊德称之为“潜意识”,中国古代文化表述为“人欲”。“人欲”并不是否定人的所有欲望,但是却坚决反对那些僭越了道德规范的贪婪与邪恶之欲。康德说,个体“仅仅遵守他自己颁布的法则”[5],自我立法的可能性则来自于个体对自我结构中非理性的深刻反思。自我立法,即在道德意志行动中坚持向善的德性力量,善于控制自己的思想情绪、约束自己的言行,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实际行动中勇于克制自己非道德的欲望,抑制消极情绪和冲动,守护自己的尊严和名誉;二是善于促使自己去执行合乎道义的决定,并能战胜与执行决定相对抗的一切因素,对一些非理性冲动有效控制和升华。自我立法的人,就是一个具有自制力的人,一个能够自觉地控制和调节自己行为的人。在中国古代伦理中,自孔子至朱熹,都把“克己”作为修养的最根本的要求。修养的任务在于以道德的主体的“心”,制约、战胜欲望的主体“身”,使其纳入道德的轨道。修养的真谛就意味着道德的自觉性与能动性,道德主体能自觉地用理性意志约束本能冲动,战胜自我,超越自我。

自我结构中的理性与非理性共生共在、相倚相存,一方面我们要对非理性冲动保持高度警惕;另一方面又必须对自我内心潜存的精神动力大力弘扬。这种自我内心潜存的精神动力便是自爱的向度。自爱不仅包括个体对“保身、全生、养亲、尽年”[6]的自觉意识,在人之为人的层面,更包括个体对尊严、名誉、幸福和自我实现的渴望。这种自爱的道德展开具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等多种形态,构成了道德自我的向善元素。

自爱体现着对自我内在价值的肯定、对自我尊严的维护。只有当自我以多方面发展与完善为自身存在的目标时,道德才可能成为自我的存在方式。不同的个体因社会地位、名声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并不意味着人之为人的道德价值不相同,原因在于只要不自暴自弃,对自我的态度积极乐观,维护和肯定自身,自我的内在尊严并不因地位不高而降低。而缺乏自爱,则意味着对自我尊严的主动放弃,便可能对自我的生命意义与价值进行忽视,拒绝自我在道德上的挺立甚至甘于沉沦。

荣誉是个体对自身履行道德义务和道德行为,而作出的肯定性判断和表达的欣慰与尊严。荣誉体现着个体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道德评价能力,凡是个体在内心感到“欣慰”和“尊严”的行为,实际上都是道德自我所确认的道德行为。个体对自身荣誉的热爱有着深刻的道德基础,而个体对自身荣誉的热爱又进一步巩固了道德基础。“对荣誉的爱首先推动着意志去发展自重的德性,然后又推动着它去获得社会的德性。”[7]自爱的向善元素,使人萌生出做一个道德人的善良意志,它引领着人们正确地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也让我们通过爱心的主体性弘扬来发展个体道德的有效性而增强了信心。

[1] [印度]泰戈尔:《世界名家短论集——人格的世界》,3~4页,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9。

[2] 杨国荣:《道德自我与自由》,载《社会科学》,2002(1)。

[3] 《中论·修本》。

[4] 黄富峰:《德育思维论》,90~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 Immanuel.Kant: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p.41,1993.

[6] 《庄子·养生主》。

[7] [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34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