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马乌里奇奥·贝拉高萨[1] 耿佳宁[2]译
【内容提要】
意大利的立法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规定了不同的措施。第一,通过2006年第146号法律批准了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如此,“跨国犯罪”的范畴被界定,它并未创造一个新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几乎所有法律已经规定的严重犯罪都具有的特征。一旦某一犯罪被认为具有跨国性,则可对其适用该法第4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在出现跨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该犯罪是出于某团体的利益,那么该团体也被赋予了团体责任。第二,意大利法律对于集团犯罪规定了一些构成要件,尤其要提到《刑法典》第416条的“为犯罪而结成集团”、第416条之二的“黑手党型集团”和第416条之三的“黑手党政治选举交易”。第三,意大利的规范体系包括预防措施,这些预防措施被2011年的《反黑手党法典》和《预防措施法典》进一步修订和调整。此外,在操作和程序方面,意大利法律以建立如同国家反黑手党办公室和反黑手党侦查局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关为特征。为了至少两个欧盟成员国之间在调查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意大利还加入了作为欧盟机关之一的欧盟法院。
【关键词】
·跨国犯罪
·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结构的集团
·集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