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国际法的领域中,通常来说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通过不断的实践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渐获得公认;国际条约则是由政府签署,同意受条约的内容约束。因此,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国际硬法的范畴。[4]国际法中的软法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决定、宣言、建议和标准等绝大多数都属于这一范畴。[5]FATF《40项建议》当属后者。国际条约的缔结流程繁杂,谈判成本斐然,国际习惯的形成却又耗时悠长,传统国际硬法在处理全球性新情况新问题时显现出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而国际软法应运而生,它能够迅捷地为国际社会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南或行为准则。[6]尤其是在具有高度国际共识却又复杂敏感的领域,诸如基本人权、生态环境、国际经济、跨国犯罪等领域的全球性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一种全新的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以替代传统的以国家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包括国际软法在内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一种可行的全球治理方式。[7]可以说,国际软法是因应全球性问题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所引发的全球治理模式这一深刻变革而呼之欲出的。
判断相关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传统标准是其是否有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8]国际软法因其欠缺保障其实施的普遍强制力,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多是一种偏好的表达。[9]软法更加强调非直接的法律效力,如对立法进行准备、解释和补充。[10]国际软法是介于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之间的一种“软法”,这就类似于在法律的白色地带和非法律的黑色地带之间存在一个“软法”的灰色地带,并且灰色地带可能强有力地影响白色地带。[11]FATF《40项建议》对我国反洗钱罪名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必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FATF《40项建议》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得到了全球180多个国家的认可。在2005年7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其1617号决议中强烈敦促所有会员国实施包含在FATF反洗钱《40项建议》中的广泛的国际标准。[12]FATF《40项建议》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程度的尊重和遵行,其指引和约束力主要来自于其自身“内在的理性”[13]和“自我约束及自我管制”[14]。“内在的理性”是指该建议蕴含了反洗钱实务运作的内在要求,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表达了国际社会对于此类问题的共同价值理念和基本认识的高度共识。[15]“自我约束及自我管制”则折射了“具有道义和政治影响力的国际道德”。另外,国际软法的“硬化”趋势,也是FATF《40项建议》获得“法律效果”的非常重要的原因。软法的“硬化”包括法律上的硬化和事实上的硬化[16]。FATF《40项建议》法律上的硬化,主要是指其转化成为相关国际条约或被国内法采纳;FATF《40项建议》事实上的硬化,比如,通过相互评估与自我评估制度、公布“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制度等“硬手腕”达到了软法“硬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