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丢失枪支”的涵义解读:广义说?狭义说?(1 / 1)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另一个主要的争议是其客观方面,即如何理解“丢失”一词,对此,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丢失枪支包括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情况。[12]持该说者认为,枪支被盗、被抢的危险性并不亚于一般的枪支丢失行为。枪支被盗、被抢与一般的枪支丢失在结果上都是枪支脱离了合法控制流入到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都是难以想象的。从丢枪人的可谴责性来看,枪支被盗、被抢的也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因此,同样具有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13]还有论者进一步指出,“丢失是指对于枪支的失控状态,而不是造成枪支失控的原因。”换句话说,无论何种原因而造成枪支处于一种失控状态,都是“丢失”。这样,“丢失”当然可以包括被盗、被抢等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而且将“丢失”一词扩张解释为“行为人对枪支的失控状态”不但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反而将蕴含的刑事立法原意真实地揭露出来。[14]基于上述理由,对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一词应作扩大解释,凡是枪支被盗、被抢、被骗的,都属于“丢失枪支”。

狭义说的论者则认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丢失,是指“由于疏忽而失掉(东西)”。《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第(三)项规定:“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据此,有论者认为,在该条规定中,枪支的丢失与被盗、被抢是相互独立、互不包含的关系,因此,应对“丢失枪支”作狭义的理解,即“丢失枪支”是指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枪支,并不包含被盗、被抢的情况。[15]

笔者认为,狭义说将“丢失枪支”的范围限定得过小,不符合本罪设置的初衷,而广义说不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将“丢失枪支”扩张解释为“行为人对枪支的失控状态”,又失于宽泛。对犯罪行为不应孤立地、狭隘地仅仅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来理解,也不应超出词语的含义范围作过于扩大的、超出通识的解释。词典的释义当然重要,它是我们理解某个词语含义的基础,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是用于调整社会生活、规制人们的行为的,因此,对于法条中的词语,不能够脱离社会生活的情境来作抽象的、刻板的理解。就刑法分则条文而言,对于其中的犯罪行为的理解和解释,在把握词语基本含义的基础上,还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就丢失枪支而言,“丢失”的词典释义是指“由于疏忽而失掉(东西)”。至于令物品“失掉”的力来自于谁,词义上并无严格限定。根据这一释义,其实是无法排除枪支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形的,因为在被盗、被抢、被骗的情况下,很多时候,持枪人是存在着疏忽(过失)的、没有严格认真履行枪支保管义务。因此,在持枪人主观上存在疏忽的情况下,由于持枪人本人的遗忘或大意,或者在外来的力的作用下而导致枪支失掉的,都属于“丢失枪支”。如果丢枪人对于枪支丢失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换句话说,如果枪支持有人按照规定尽到了保管义务,但枪支仍然丢失的(如遭遇暴徒抢劫枪支,在人身被强制情况下枪支被劫走),则不属于本条中的“丢失枪支”,也就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