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特大、重大水污染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这些特大、重大水污染事件中,有一部分属于跨省水污染。跨省水污染不但会给生态环境和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经常导致上下游地区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发生激烈的冲突。最典型的莫过于2001年发生在浙江嘉兴的“沉船拦污事件”。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频频遭受来自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盛泽镇麻溪江的跨界水污染,群众意见极大,但是一直得不到解决。2001年11月21日深夜,嘉兴数千名村民自筹资金100万元,动用8台推土机、数万只麻袋,自沉28条水泥船截断河流,堵塞麻溪江上盛泽至嘉兴间的航道,以此阻断来自盛泽镇的污水。该事件震惊了中央政府,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副总理温家宝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和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妥善处理该事件。此后,在许多跨省界的河流或湖泊,都发生过跨界水污染纠纷,[2]造成了重大的生态和社会影响。
然而,这些跨省水污染纠纷,大多数并未得到妥善处理——无论是行政处理还是司法处理。近年来,跨省水污染的行政处理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行政处理很少涉及对受害人的救济。对受害人的救济主要依靠司法途径,但跨省水污染纠纷中的司法救济非常薄弱。[3]众所周知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数据,对黑龙江省松花江沿岸60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仅哈尔滨相关企业就减少产值12亿元,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6亿元。[4]这还不包括沿江居民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失,但受害人提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诉讼均未被法院受理,受害人事实上没有获得任何救济。深受污染之害却无法获得救济,使得跨省水污染纠纷经常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解决水污染纠纷的司法救济问题,司法机关和学术界都进行了积极探索,环保法庭的异军突起就是一个明证。环保法庭的出现给解决水污染司法救济问题带来了一丝曙光。然而,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环保法庭,由于众所周知的地方保护主义,很难解决好跨省水污染纠纷的司法救济问题。本文认为,考虑到我国的海事法院并非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并且在处理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由船舶或港口作业导致的水污染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将跨省水污染纠纷的司法管辖权授予海事法院,将有助于解决棘手的跨省水污染纠纷司法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