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兴趣重于审美兴趣
古希腊的思想文化尚处于人类的童年时期,人们更多地重视日常实际生活的兴趣,对美的衡量标准往往深受现实的事物以及与意志、欲望联系在一起的道德观念即真与善的制约。哲学家们虽然以摹仿说的形式(审美意识的低级形式)把美同真与善做了区别,但事物的现实性和道德观念(真和善)却对美起着主导作用,真和善居于优先地位。
2.美从属于真
古希腊艺术常被称为摹仿性艺术,摹仿性艺术的特点就是摹仿现实事物,现实事物是衡量艺术的标准。正是根据这个标准,柏拉图才贬低艺术,因为它是对现实事物的摹仿,而现实事物又是对理念——真理的摹仿,艺术成了对摹仿的摹仿。所谓“同真理隔三层”说就是此意。[1]亚里士多德扩展了先前的摹仿的一般含义,认为艺术应摹仿事物的普遍性和理想性,而不是简单摹仿现实事物的形象。因此,就美与真的关系而言,亚里士多德比起柏拉图来倒是更深入了一步。但在亚里士多德这里,仍然是真对美起主导作用,尽管他认为诗的真实比历史的真实更哲学。按照摹仿说的观点来看艺术美,美显然是低于现实事物的东西。
3.美从属于善
摹仿性艺术也必然使艺术美受善的制约:摹仿就是再现,艺术既然是现实事物的再现,那么,道德的现实事物再现于艺术品中就是道德的,不道德的现实事物再现于艺术品中就是不道德的,艺术上的再现以实际生活中的善与不善来衡量。苏格拉底认为美的标准就是效用,对人有效用价值的就是美,没有效用价值的就不是美。这样,苏格拉底就把美放在从属于道德上的善的地位。善总是与人的意欲效用联系在一起的,当然不能把善理解为功利主义,就非功利主义这一点而言,美和善一样不是服务于外在目的的手段。柏拉图把艺术美看作是服务于和从属于善,这一点也是很明显的。柏拉图断言:为了要把握善本身,需要通过美的东西,“尺度和比例处处都是和美与德行同一的”[2]。美的东西是善的显现,美因其本身有闪光、为人所爱,从而诱人从善,美追求善。[3]柏拉图虽然承认有不以道德为目的的艺术,但他又认为这种艺术很难与道德分开,而且道德艺术高于不以道德为目的的艺术。亚里士多德更明确地把美界说为善:“美是一种善,美之所以能引起快感,正因为它善。”[4]
4.古希腊美学已区分了审美兴趣与实际兴趣
不过,古希腊艺术也有其区别于真和善的独具的特点,正是这种特点使艺术品具有比被摹仿的现实事物更多的意义。与此相应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从理论上肯定了审美兴趣有不同于实际兴趣之处。例如,柏拉图强调艺术品所表现的是事物的形象,而非实际事物本身,后者是“对象”,“对象”不同于“形象”。而且,古希腊人一般都认识到美在于多样性统一的感性表现,这是不涉及促进道德上的善和增加真理的程度的。也就因为这个缘故,古希腊哲学家们大多重视几何图形和比例,认为这些乃是美本身的体现。柏拉图在《大希庇阿篇》[5]中还区分了审美感官与非审美感官,这也说明他看到了审美兴趣之不同于实际兴趣的独特之处。亚里士多德也承认“善和美是有区别的”[6],他认识到审美兴趣所带来的快感不同于实际兴趣的快感,但他在这方面的论述是模糊不清、动摇不定的。[7]
从总体上看,在古希腊,摹仿性艺术占统治地位,审美兴趣深受实在和实际兴趣的制约,美从属于真和善,独立意义的专门的美学尚未建立起来。亚里士多德把人的活动分为三种:认识(面对最高真理)、实践(伦理道德和政治)、创造(艺术:包括人工制作和我们所说的艺术)。三者之中以认识为最高,真和善主导着美。这似乎代表古希腊思想的主流。
[1] 我们不能像有一种意见所认为的那样,说古希腊哲学家把美同善、同真混淆起来,而应该说,古希腊已有不同于真和善的意义下的美——艺术美的观念。我们亦不能把柏拉图的观点完全归结为简单的摹仿说。当柏拉图说理念是美时,那里的美乃是与真同层次的(不能说是同义的),但柏拉图却大谈艺术美,尽管他贬低艺术美。在柏拉图看来,只有哲学家才能爱理念之美,诗人和艺术家所爱的美(艺术美)低于理念之美。柏拉图又认为具体的艺术品之美具有能使人上升到理念之美的功能,美在真(理念)和现象之间起着中介的作用。
[2] Platon,Philebus.64e5。
[3] 参见Kenneth Maly,The Path of Archaic Thinking,1995,State University of New,York Press,p.174;并参见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台北版,609页,1993。这里且不评论伽达默尔本人对柏拉图关于美的地位的看法。
[4]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1366。
[5] 柏拉图:《大希庇阿篇》,297~298页。
[6]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78a 。
[7] 鲍桑葵:《美学史》,83~84、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