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符合说到去蔽说的转向
1.符合说
中西哲学史上,传统的真理观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反映论,认为真理是人对客观事物(或者说,主体对客体)的正确摹写;有贯通说(融贯说),认为真理是诸多命题之间的彼此相容或不矛盾的关系;有实用说(效用说),认为真理是观念或经验同个人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相符合,简言之,“有用即真理”,如此等等。大体上讲来,古典的真理定义是:真理是事物与观念或理智相符合,或者是观念或理智符合于事物,例如(海德格尔举的例子)有人说,墙上挂的画是歪的,经查实,这一判断果然符合被判断的事物,墙上的画确实挂歪了,这个判断就是真理;或者是事物符合于观念或理智,例如(黑格尔举的例子)有人说真的艺术品,这就表示某一艺术品与我们早已形成的真艺术品的观念(概念)相符合。我当然无意说,符合说是传统哲学中唯一的真理观,但它在中西传统哲学中占有主导地位。中国先秦的墨子的“三表”,说的就是真理要符合“古者圣王之事”,符合“百姓耳目之实”,符合“百姓人民之利”。[1]荀子提出“知有所合谓之智”[2]的论断,韩非的“参验”,西汉末年扬雄的“有验”,东汉王充的“证验”,北宋张载的“共见共闻”,也都以符合感性直观中的事物为真理。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把真理定义为事物之真理与事物之实两者间的相符。法国哲学家伽桑狄(Pierre Gassendi,1592—1655)也提出了真理只是判断和所判断的事物二者之间的一致性的明确论断。康德的真理观也是符合说。黑格尔的真理观一方面可以说是贯通说,一方面也可以说是符合说,即事物符合于概念:“真理,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同一。”[3]至于实用说的真理观,既是贯通说,也可以说是一种符合说。由现代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提出的去蔽说,乃是对以符合说为主导的传统真理观的超越和突破。
2.去蔽说为符合说提供本体论的基础
海德格尔并不否定传统的符合说的真理观,他乃是要追问符合是如何内在地可能的。符合说属于认识论,讲的是认识与事物之间的符合(不管是事物符合于认识,或认识符合于事物,总之,都是讲的主客之间的符合);海德格尔则要给这种符合的可能性提供一个决定性的基础,具体地说,也就是提供一个本体论的(存在论的)基础。
前面已经提到,海德格尔举过一个符合说的最简单的例子:当一个人背对着墙说,“墙上的画挂歪了”,若问此人这一陈述是否是真的?只要此人转身“知觉”一下,“知觉”到墙上的画确实挂歪了,那就“证明”他的这个陈述或知识与事物本身相符合,从而也就“证明”他的陈述或知觉是真理。[4]如果用我们现在流行的反映论的说法来表述海德格尔的例子,那就可以说,此人的陈述(知识)“正确反映了客观事实”,因而就是真理,或者换一个说法,“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就是真理”。
这种符合说的真理观缘何而来?它有各式各样的变形,但总起来说,其根源实在于主客关系的思维模式:作为认识者的主体与作为被认识对象的客体彼此外在,通过认识而得到统一。主体正确反映了客体,两相符合,就算是统一,否则就是不统一或尚未统一。海德格尔也曾明确地把传统的符合论真理观归结为“主客体关系”和“认识论问题”[5]。上引的例子也许过于简单,我们一般讲真理早已不是这么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了,例如我们平常说的相对真理、绝对真理,就比这个例子要复杂得多、深刻得多。但无论如何,我们平常讲真理,总还是逃不出符合说的大框架,从其思想根源上说,逃不出主客关系的思维模式,逃不出认识论的范围:真理总是与知识,最终与感性直观联系在一起。——这是我们现在一般讲的真理的主要特征。
但是海德格尔对符合的可能性却提出了问题。符合说所讲的符合中,一方面是客观的独立自在的物质对象,一方面是主体对于它的陈述、判断或认识,独立自在的物质对象与认识并不像两块银币一样是同类的东西,两者如何能符合呢?
海德格尔认为,从本体论(存在论)上看,任何所谓客观的事物,都只是因其呈现于人面前,才具有意义。人是“自然之光”。我们对某事物做出陈述,或者说做出判断,并不是对某独立于人之外的事物做出陈述或判断,而是对某个与人(“此在”)相关联的事物做出陈述或判断。这样,符合的双方才是同质同类的东西,也只有同质同类的东西才谈得上符合。因此,对某事物做出陈述或判断,也就是揭示某事物的意义。事物在没有被人陈述或判断时,处于遮蔽状态,即是说没有意义;而当一个陈述或判断揭示出事物的本来面目时,事物就达到了去蔽的状态而为人所见,这个陈述或判断便是真的。这里显然包含了符合的现象,但符合是派生的,符合的基础在于:陈述或判断之所以成其为真,乃是源于人(“此在”)的揭示、展示。简言之,“此在与世界”的融合关系这一存在论的基础是第一位的,认识论上的符合是第二位的。
3.去蔽说的真理的真实性
是否可以只因为有了人,事物(存在者)才被揭示而有意义,就得出结论,说一切真理都是主观的呢?如果把“主观的”一词理解为任性随意,那当然不能说真理是主观的。但如把“主观的”一词理解为一切真理都与人相关联,那倒是可以这么说的,但这里的“主观”的意思显然已不是独断任意了,因为人(“此在”)的生存就是要让事物(存在者)的面貌如其所是的样子呈现出来或者说被揭示出来。是人使事物去蔽而显示其本来的意义,是人使事物成其为它之所是。按照这种说法,在牛顿定律(举例说)被牛顿揭示之前,就不能说是假的。海德格尔认为,在牛顿之前,牛顿定律处于遮蔽状态,既不能说它是真的,也不能说它是假的;唯有在牛顿揭示牛顿定律之后,牛顿定律才作为真理而存在。真理作为真理,总是与人(“此在”)的存在相关联,与人的揭示相关联。[6]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海德格尔决不否认事物离开人而独立存在,决不否认,没有人,事物仍然存在,但事物的意义,包括事物之“成为真”,则离不开人,离不开人的揭示。海德格尔哲学的兴趣不在离开人的所谓“自在之物”,那是抽象的,而在人所实践于其中、生活于其中、与之打交道的现实世界。
我想举我国明代学者王阳明的一段语录作例子,也许更通俗易懂一些:“先生游南镇,一友指岩中花树问曰:‘天下无心外之物,如此花树,在深山中,自开自落,于我心亦何相关?’”先生云:“尔未看此花时,此花与尔心同归于寂。尔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尔的心外。”[7]王阳明所谓“心外无物”,并非否认物的独立存在。他明确说过:“我的灵明,离却天地鬼神万物,亦没有我的灵明。”[8]可见王阳明并不像过去一般所批判他的那样是主观唯心论者。通观他的整个思想,他实际上是主张,离开人心,天地万物就没有意义。例如在人未看深山中的花树时,花虽存在,但它与人“同归于寂”,“寂”就是遮蔽而无意义,谈不上什么颜色美丽。只是在人来看此花时,此花才被人揭示而使得“颜色一时明白起来”。王阳明哲学关心的也是人与物交融的现实生活世界,而不是物与人相互隔绝的“同归于寂”的抽象之物。王阳明的真理观,如果套用海德格尔的术语来说,也可以叫作去蔽说。事物(例如花)因人的揭示而显示其意义,是人使事物(例如花)成其为该事物(花),花之为花在于它的花色。
海德格尔还特别指出,由于在人与物相关联的现实世界里,人已经参与了物(存在者),所以,人对物的陈述一方面是人揭示着、显示着物,一方面也是人按照物之所是的那样陈述着物,即是说,人的陈述受物的制约。这两个方面是一而二、二而一的。[9]还是拿王阳明的例子来说吧:一方面是人在看此花时揭示了花的颜色,但另一方面,人在未看此花时,两者“同归于寂”,无所谓“此花颜色”,只是当人来看此花时,此花的颜色才“一时明白起来”,所以此花的颜色又是通过人的“参与”而“让”它存在起来的,这样,我们也就可以说,人受制于此花的颜色,必须按其所存在的样子来陈述它。总之,说人揭示此花的颜色和说人按此花颜色所存在的样子去陈述它,这两个方面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1] 《墨子·非命》上。
[2] 《荀子·正名》。
[3] 黑格尔:《小逻辑》,397页。
[4] Heidegger,Sein und Zeit,Tübingen,Max Niemeyer(以下简称Heidegger,Sein und Zeit),p.217,1960。
[5] Heidegger,Sein und Zeit,p.216.
[6] Heidegger,Sein und Zeit,p.226,227.
[7] 《传习录》下。
[8] 同上。
[9] 《海德格尔全集》(Gesamtausgabe,Frankfurt a.M.:Vittorio Klostermann,——以下简称Heidegger,Gesamtausgabe)第9卷,184页,1975。参见John. Sallis,Double Truth,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5,p.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