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既赋予了毕业生广泛的就业权利,同时又规定了损害权益的救济以保障各类权益的实现。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一己私利不惜铤而走险,利用大学生希望找份好工作的心理,冒着被法律制裁的风险,设计一个个种类繁多的求职陷阱,严重损害了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了解常见的求职陷阱并掌握必要的防范对策和方法,对毕业生维护自身的就业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常见的招聘陷阱与骗术
(一)虚假招聘骗取钱财
利用招聘来获取钱财的现象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了,相对先前以骗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服装费”等传统的骗钱方式,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敛财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突出地表现为对毕业生的网络求职诈骗。
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资讯的发达,网上各种招聘信息激增,网络成为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途径,不法分子随即将诈骗的对象对准在网上求职的毕业生。各类网络求职骗术的普遍特点是:招聘单位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提供的招聘岗位“门槛低、回报高”,对急于找到工作的求职者非常具有**力。一旦求职者被招聘信息打动而填写申请材料,诈骗者就会以收取押金、原材料发货款、加盟费、合作费、投资基金、入股资金等借口向求职者索要款项。为尽量消除求职者的怀疑,诈骗者在取得款项前一般会设计各种貌似合理或让人感觉正式和规范的环节,引诱毕业生一步步走向其精心设计的陷阱,一旦钱财到手,马上“人去站空”。
(二)骗取资料出售牟利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优势能强化市场主体的市场优势,有价值的信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尽量多地掌握顾客(或潜在顾客)的个人信息,对商家而言,能更准确地了解顾客需求以提高制定产品策略的针对性和营销计划的有效性,同时也能直接开展针对个人的产品宣传和销售活动,所以个人信息是众多商家青睐的宝贵资源。大学毕业生求职中需向不同的用人单位全方面展现个人的基本情况,可以说,整个求职过程就是对个人信息的披露过程。一些不法商家正是利用了获取毕业生个人信息的便捷性,以虚假招聘骗取资料出售牟利,或者虽招聘但同时也出售毕业生的个人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个人隐私,每个人都有隐私权,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侵扰、知悉、搜集、披露、公开或利用隐私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一般情况下,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披露个人资料,仅是同意该用人单位知晓,并不意味着该单位可以未经毕业生同意而继续对他人公开或转售。
(三)传销陷阱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活动方式实际上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是因为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疑。除此之外,传销组织还逼迫参加者发展下线,继续诱骗他人加入。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甚至家破人亡。
近几年来,尽管国家加大了对传销组织的打击力度,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仍有一些顽固的传销头目在各地秘密组建各类传销组织,并利用大学毕业生思想单纯且急于成功的心理,将罪恶的黑手伸向刚出高校校门的毕业生,众多毕业生被拉入到传销的陷阱中。
(四)先招后辞,骗取免费劳动
一些“皮包公司”、“游击公司”、“地下工厂”甚至依法成立的小公司、个体工商户等规模小、实力弱的企业或组织为降低经营成本,也常利用防备心不强的大学毕业生急于求职的心理而采用“先招后辞”的手段骗取免费劳动。招聘时对薪金待遇和其他工作条件做出承诺,大多还约定时间不短的“试用期”,工作一段时间后即以“能力不够”、“业绩不达标”等辞退毕业生。
要特别警惕黑中介与用工企业联手骗取免费劳动,黑中介常与用工企业联手,由前者不断发布用工信息,从中赚取毕业生求职缴纳的登记费、中介费,而后者得到劳动力之后,工作一段时间即以种种借口不断地辞退毕业生,以达到免费使用劳动力的目的。
(五)招聘宣传言过其实
很多企业在做招聘宣传时夸大其词,故意夸大公司规模、实力,故意提高招聘岗位数,用人数和薪金报酬标准来误导应聘者,但招聘其实是次要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招聘广告做企业形象或产品的宣传。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各类新兴就业陷阱手法不断翻新、层出不穷,陷阱样式、类型很难一一列举,如此众多、“新式”的就业陷阱对于有多年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的人来说都防不胜防,更不用说是寻求人生第一份工作的大学生。
二、就业陷阱的防范策略
(一)仔细鉴别各类就业信息,有效识别就业陷阱
毕业生对来自不同招聘渠道的信息,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就业信息的真伪要有一定的辨别力,这样才能有效识别就业信息的陷阱。一方面,要对获取就业信息的途径有所了解。一般来说应从学校就业指导部门、高校或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人才招聘会、正规权威的人才招聘类专业网站、值得信赖的社会关系(如家长、亲友、老师、校友等)、广播、电视、权威的报纸、杂志等途径获取的就业信息比较真实可信。来自学校就业网站和校园招聘会的信息通常是最可信赖的,但学校就业部门毕竟只能起一道“防火墙”的作用,要真正甄别真假,还要自己多了解。对信息量最大的网上招聘不能轻信,真正比较权威的网站应该是与政府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有链接的官方网站,对社会上举办的招聘会不能“漫天撒网”,应该有的放矢,否则会有让自己的简历落入非法用人单位的风险。
另一方面,对自己重点关注的就业信息,即使其来源可靠,毕业生也要对信息的内容作进一步的甄别,防止信息中包括夸大不实的成分。毕业生在投递简历前应充分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可以托人打听,可以向老师咨询,当然,若具备条件,最好还是眼见为实,自己到用人单位去看一看。在得到应聘机会时,要注意从多方面了解应聘单位是否合法规范,比如可从工商局注册管理网站上查找该单位的信息,从已就业的学长那里了解该公司的声誉,在参加面试时观察该单位的工作氛围、人员素质等。对就业信息进行认真地分析,可以使择业陷阱无法向你靠近。
(二)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给自己穿上防范就业陷阱的“防护服”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政策、法律和法规调整的对象是现实社会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各类关系,对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本身就是感知、了解、认识就业中各种现实或潜在问题的过程,通过学习、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可以使自己认识到就业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各类就业陷阱,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另外,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高校所在省(市)就业政策、地方法规等,毕业生都应该有所了解和熟悉。尤其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毕业生普遍关心的试用期的问题、违约金的问题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三)端正就业态度,平等地与用人单位交往
不能平等地与用人单位交往一般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毕业生在用人单位面前自我贬低;另一种原因是因自身就业目标、期望过高而导致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期望一旦过高就会自我设限,丧失基本的理智判断而受制于人,最常见的表现是毕业生价值观、就业观出现偏差,对高薪、高位等目标怀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在面对各类承诺或现实**时,因为过于担心目的不能实现而主动降低姿态,诚惶诚恐、谨言慎行,一切唯用人单位马首是瞻。地位不平等就可能受制于人,而被“强势”的一方牵制和摆布。尽管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但毕业生在求职中,不应怨天尤人、听天由命,更不能低三下四、任人摆布。求职与招聘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双方是完全平等的独立主体,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毕业生应端正心态,摆正位置,积极主动,不卑不亢,有尊严、有信心地与招聘单位进行平等交往。
(四)慎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注意约定条款的合理性
在签协议或合同前,毕业生除了要了解及掌握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明确就业单位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外,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意约定条款的合理性。有些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会附加补充协议或增加某些条款,这些内容具有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后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性质,毕业生在签订这些条款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力求了解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如有不清楚的可向用人单位和老师咨询,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不正确的择业观不仅会令毕业生落入各类就业陷阱,甚至会使毕业生迷失方向,误入歧途。避免落入不法单位设置的种种就业陷阱,从根本上说需要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并以此作为整个就业过程中自身必须坚守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大学毕业生应以“实现自我,奉献社会”作为自己的职业目标,在充分认识自身的前提下对自己和自己的职业方向进行合理的定位,既要消除“求安逸、讲虚荣、图享受”等心理,也要避免急于求成,对“快速成功”、“一夜暴富”等不切实际的目标保持应有的理性和足够的警惕。毕业生应该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这句名言并将其作为自己永远坚守的信条,唯有如此,各类精心设计的陷阱对毕业生就无任何**可言,没有**,自然不会迈向陷阱的深渊。
思考题
1.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哪些就业权益?
2.作为大学毕业生,当你的就业权益遭到侵害时,你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3.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常常会遇到哪些招聘陷阱,该如何防范呢?
小贴士
最需防范的十大求职陷阱
(1)试用陷阱,以新招人员替代试用期人员。
(2)培训陷阱,以招聘为名为培训学校拉生源。
(3)实习陷阱,利用“实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4)收费陷阱,招聘过程巧立名目收取各类费用。
(5)侵权陷阱,以考察为名,无偿占用设计成果。
(6)广告陷阱,招聘信息做广告,不是招人是卖货。
(7)名称陷阱,招聘名称诱人,实际工作气人。
(8)保险陷阱,录用先考保险代理执业证,进来全当保险代理。
(9)劳务代理,先说招聘“合同制”,录用后变“劳务工”。
(10)推销陷阱,招聘“推销人员”,实为做推销、传销工作。
【案例】
500名大学生为何深陷“就业骗局”?花20万元就能进银行、国企或事业单位工作?这是真的吗?
“我有个朋友原来是太原市某银行的行长,可以通过他帮你女儿办理银行的正式工作,费用是20万元,办不办?”2011年5月,张秀英(化名)的女儿陈欣(化名)即将大学毕业,但工作却一直无果。恰逢此时,一位朋友给她带来了这样一个消息。
“这个朋友和我认识很多年,挺熟的,而且有一定社会地位,当时觉得他说的事情应该没问题。”没过多久,张秀英就将20万元转到了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一个月后,一位自称是某银行李主任的人通知第二天早上去太原市金蓉家园酒店参加银行员工录用笔试、面试。
“去了之后,里面有70多个人都在等着参加笔试,考场上还有两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监考人。考题和银行工作没什么关系,有点类似公务员考试的申论。”陈欣说。笔试结束后,她又去另一个酒店参加了面试。“一起等待面试的有30多个人。考官是一男一女,男的问了个人基本情况、特长等,女的将这些情况记下来,大概用了10分钟。”笔试、面试的场面让陈欣觉得很正规,深信这就是银行组织的。
2011年9月,“李主任”给陈欣带来了办工作要填的表格,包括入职员工表、员工简历表、政审表等,表格上还盖有银行公章。“当时就觉得工作有戏了,20万元没有白花。”陈欣说。到了2012年3月,陈欣又被通知去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会议室主席台坐了一排人,据说是银行的领导,还有30多个人一起签合同,不准我们交头接耳,不准拍照。合同下方还有银行的章,看起来很正规”。
本以为万事大吉的陈欣却等了半年多一直没能去上班,于是拿着调档案时的商调函去银行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她:“银行根本没有这样的商调函,上面盖的公章也是假的。”此时的陈欣才恍然大悟,知道上当受骗了!
事实上,陈欣只是众多受害者中的一个,随着警方的介入,一个精心设计的诈骗链条浮出了水面。原来,这些笔试、面试都是由一家职业介绍所组织的,该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已被警方抓获。
当我们看到这样一个活生生的案例时,首先匪夷所思的就是,这样一个团伙为何能够四年来屡屡诈骗成功呢?据办案警察介绍,首先是因为他们的组织机构非常严密,组织分工很明确,贾某为职业介绍所企业法人,负责整体组织策划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有的冒充公司领导,有的负责收发表格,安排考试、实习,有的负责签订合同,有的专门制作假章,对招聘录用的每一个环节都特别清楚,每次笔试面试弄得特别逼真,让人感觉很正规。其次,在这条诈骗链条中,都是关系托关系,有的学生通过好几层关系最后找到了这个诈骗团伙,这些关系人中不乏政府公职人员或者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让人容易相信。当然,更重要的是,当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家长又普遍希望孩子能进入银行、国企等稳定、收入丰厚的单位。诈骗团伙正是迎合了家长的这种心理。为了尽快就业,很多毕业生在求职择业时往往注重做好简历、多参加面试等环节,对与就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甚少,很多不法分子以招聘为名,诱骗毕业生要么从事非法活动,要么骗取学生家长的钱财,要么侵犯毕业生的合法就业权益,给正常和谐的就业秩序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求职择业中,毕业生应熟悉国家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谨防就业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