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集体犯错也是错,有错绝对不放过(1 / 1)

集体腐化比个人腐化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人们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法不责众”,其大意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虽然在法理上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的管理工作中,法不责众这种观念确实会对我们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信很多朋友都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些不被制度认同的行为已经具有了普遍性,逼得我们不得不从宽处理。这样一来,原本那些老老实实的员工也开始有样学样,原本的积极配合也就变成了消极应付——反正大家都是这样,反正即使这样也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我乖乖听话,岂不是成了“软柿子”,而且必然还要受到其他同事的嘲笑。于是久而久之,我们也没了办法,甚至只能听之任之,甚至我们还要宽慰自己——“自古以来法不责众,集体犯错不叫犯错!”

的确,法不责众这种思想在中国社会已经流传了很久,而且也确实被当权者使用过,而且现代社会也讲究民主,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倒也说得过去。但是,如果这个多数存在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那么作为管理者,我们对于错误的放任自流叫什么?那叫渎职!叫懦弱!叫愚昧!在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逐步深入人心,执法理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如果我们抱守着“法不责众”的老观念不放,岂不是让人笑话?更何况,我们用尽心思制定那些制度是为什么?不就是为了合理地约束下属?如果它们都成了摆设,那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所以,我们治下的依据必须是对真理的准确判断,哪边有真理,哪边就是对的,对的就赏,错的就罚,不管这个阵营的人是多是少。当然,有些心怀叵测的人可能很会蒙骗群众,以“多数”做后盾而提出无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显得很孤立,但这并不可怕,我们根本无须对这样的“多数”妥协,因为这种孤立必定是暂时的。

举例说明一下:

某厂有个工人盗窃了厂里的木材,数量虽然不很大,但性质肯定是偷盗。因为这人是木工,平时上上下下找他敲敲打打的人很多,都与他有点交情,于是都为他求情,只有厂长坚持要依厂规处理。

有人就说:“少数服从多数嘛。”厂长理直气壮地说:“厂规是厂里最大多数的人通过的,要服从,就服从这个多数。”

一时间,厂长似乎有点孤立,但时间一长,理解和赞同他的人便越来越多,而偷盗厂内财物的情况也从此大为减少了。

还有一家商店,店面虽然不大,地理位置却相当好,但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本。新管理者一上任,便决意整顿。

他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这样一来,就结束了营业员们逍遥自在的日子,因此遭到一片反对之声,新管理者被孤立了。但他坚持原则,说到做到。不到两年,小店转亏为盈。当年终颁发奖金的时候,一个平时最爱在店堂里打毛线,因而反对新规定也最坚决的女士说:“嗯,还是这样好。过去结绒线,一个月顶多结一两件,现在这些奖金足可以买几件羊毛衫了。”

大家想想,如果以上两位管理者都选择了听从大多数人的意见,不加处理、不做整改,结果会怎样?毫无疑问,企业的不良风气定然会愈演愈烈,偷盗者会越来越多,懒散面会越来越大,规范和纪律势必成为一纸空文。到那个时候,做领导的难辞其咎,威信扫落一地,那才是真正的孤立呢!所以在这里给大家提两个醒:

一、法可以且应当责众

显然,规章制度的执行在某种程度上会与员工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说我们坚持法不责众,则意味着将冲突交由自己全权处理,较之规章制度,更倾向于个人判断。这极有可能会令下属对团队的规章制度产生怀疑,已建立起的秩序也有可能会因此发生动摇。反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证规章制度的威严性。

二、法应善于责众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我们要懂得“良法善治”,我们不但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同时也要注意责众的方式与方法,将可能造成的伤害及导致团队不稳定的因素降到最低,毕竟一切制度的制定还是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

大家应该很清楚,其实每一个管理者所制定的策略,必然会有反对者。其中有对新策略不甚了解的人,也有为反对而反对的人。一片反对声中,我们孤军奋战,这种时候,你不能妥协、不能犹疑,要耐得住寂寞,扛得了孤立。

对于那些不了解的人,我们完全可以怀着热忱、抱着耐心,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果说这些人还明事理,那么要不了多久,他们就会从反对者变成拥护者。而对于为反对而反对的人,任凭我们怎样说,恐怕他们也是不为所动,那么就干脆将他们当成空气好了,你只要做正确的事情就可以了。

总而言之,如果说我们希望自己的团队能够保持真正的和谐,希望团队的风气能够持续地积极向上,希望团队制度的尊严能够得到保护,那么首先就要从自己的思想里剔除“法不责众”的陈旧观念,切实加大依法治下的力度,严惩“违法分子”。即,只要有人违反了团队制度,别管他是谁,也别管涉及多少人,都要做出惩罚,绝不姑息养奸,不应因牵涉人数甚多就心软、就手下留情,甚至是撒手不管,纵容心怀叵测之人打着“集体”的旗号,谋一己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