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1 / 1)

故为今日计,政府不可不执消极及积极之二方法。消极之法则不以官为奖励之具是已,积极之法则必使道德、学问、实业等有独立之价值,然后足以旋转社会之趋势。然用第二方法而一不慎,则世且有以道德、学问、实业为手段而求官者,失之毫厘,差以千里,此又不可不注意也。

(刊1907年《教育世界》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