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了对盈利预测产生重大失误的11家上市企业,并且同时曝光了审核上述企业盈利预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这是我国证券发展史上第一次由于盈利预测出现重大误差,而让注册会计师“榜上有名”,因而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阎达五先生认为,上市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与发行时预测的盈利出现重大差距,一定要搞清楚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及时、慎重、适度地处理好这类事情,有利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当然,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不确定因素也很多,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做结论。
盈利预测是一种比较宛转的说法,实质上就是会计信息失真。既可能是有意造假造成的,也可能是审核方法不科学、或者其它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牵涉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缺乏责任意识问题,又可能是自身素质较低、盲目承揽业务。但是无论如何,作为“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只能做“打假者”,而千万不能允许成为“造假者”。
在我国,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经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表明,对于企业的假账行为并不是无法可依。然而,如果有人认为只要有了《会计法》,就可以依靠法律的威慑力,使造假者闻风丧胆,那就显然太过于“天真”了。
现在的情形是,执法者胆小、违法者胆大。就好像是老鼠比猫的胆量大,要这样的猫去抓老鼠,实在力不从心。
《会计法》的确有关于做假账的处罚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就是无法得到具体执行。执法者的缺席与渎职,造成了今天如此大面积违法,是《会计法》的一个悲哀。
有人对我国这几年的会计造假行为进行了分析总结,认为,正是由于1999年没有严厉处罚造假者,才有了2000年继续大规模造假的现实,一直到2001年发生了严重的“并发症”。要真正恢复元气,没有个三年五载是做不到的。
什么叫法不责众?根据《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是,如果真的要把这么多造假账单位的领导都处理了,批评、处分、罚款,甚至坐牢、杀头,那么肯定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既然如此,大家也就心照不宣地放心造假好了:“大气候”如此,被查到了也不会动真格的!
事实证明,造假账的企业家们在这一点上是“心里有数”的。过去每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硕果累累”,然而基本上没有什么效果。如果现在连法律都管不了了,那我们还指望依靠什么呢?
早在1997年11月21日,国家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联合发出了通知(财会字第6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可是,从现在来看,这一通知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尤其是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假报表、假决算、虚列成本、隐瞒利润等问题,远远谈不上彻底根治。
2000年10月27日,国家经贸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为了尽快改变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管理不善问题,使各地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上取得的经验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据介绍,该份文件是近几年来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它标志着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基本实现以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开始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该规范共分12部分69条,分别对企业改革、发展、管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作出详尽说明。其中,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方面的说明最多,达到35条,内容涉及成本核算与管理、资金管理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方面。
起草者要求企业加强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强调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并且在固定资产折旧、各项费用分摊、利息支出核算、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和约束力强的规定。要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然而,综观市场经济发展史不难发现,注册会计师造假在西方也曾经出现过,这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经阶段。它的出现,客观上可以促进市场进一步走向完善成熟,重要的是政府要抓住这个机会迎难而上、大力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