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吴祖光打官司(1 / 1)

书生本色 傅光明 1209 字 1个月前

……据悉,韩小京曾在其他场合甚至满不在乎地说:两顾客水平太低,惠康只花2000 元就打发了,我们有的是钱,没关系。吴祖光认为,像这样的律师丧失了作为一个中国人的 资格。另外,他对朝阳法院在国贸表示认错后还来受理此案,觉得离奇。

今天下午二点。北京昆仑饭店307房间。著名剧作家吴祖光先生就国贸中心告其侵害 名誉权事,举行了有三十余名中外新闻记者参加的座谈会。

吴先生不无幽默地说:“为了发生在我身上的一件区区小事,惊动亲爱的朋友们浪费宝 贵的时间参加这个无聊的聚会,真是十分的惭愧和抱歉。”早在今年6月6日,北京《中国工 商时报》发表了一篇题为《红颜一怒为自尊》的署名报道,内容涉及北京国贸中心惠康超级 市场对两位女顾客强指为盗并由两名男售货员逼入库房强制搜身并被起诉的事实经过。吴先 生出于义愤,有感而发,写成《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职工》,发表在6月27日《中国工商 时报?雅园杂谈》。

有意思的是,吴祖光于8月5日突然收到由中国剧协转来国贸中心常年法律顾问韩小京7 月17日的信,称吴文“内容失实,判断错误,并且采用了辱骂性语言……是对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的侮辱,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并附有一行文字:“此信函版权归通 商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许可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此信函将是侵犯版权的行为。”而韩小京 却于11月30日向北京朝阳法院上诉吴祖光侵权,要求法院裁定被告:“1、在《中国工商时 报》上作书面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韩在诉状中声称:“被告在文章中捏造的事实和使用的侮辱性语言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并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不良的影响。”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早些时候,11月18日《北京晚报》在一版新闻《姑娘无端受辱找“ 包公”,国贸当“堂”道歉又赔偿》,11月19日《中国青年报》一版新闻《请记住这两位姑 娘》里,甚至到了12月4日,《人民日报》还在三版以《北京城的“秋菊”》为题,报道了1 8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结果:国贸中心当堂认错,向两位顾客赔礼道歉,并“赔 偿由此对那两个女孩造成的精神损害2000元”。除此,北京还有不少报纸对此案的审理进行 了报道,此案如此了结已为世人所知。

使吴祖光感到莫名其妙和出人意料的是,12月13日夜11时左右,接《明报》记者林翠芬 女士电话,获悉香港中国通讯社北京12月13日电讯:“北京国贸中心的法律顾问韩小京律师 日前透露,国贸中心已以吴祖光侵害其名誉权向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法院业已立案受理… …”吴祖光即于12月16日接到法院传票。18日被找到法院谈话,遭质问写《高》文时是否调 查了事实真相。吴祖光当场对问韩小京:《高》文是据《中国工商时报》报道而来,而且国 贸已向那早先两位当事人认错道歉赔偿,何故反来告我。韩回避,说上次案子结果“没一个 说法”。

吴祖光在今天的发言中继续表示:“他的来信根本就是找错了对象。我只能理解为是这 位律师不敢触犯各家报纸,而以为我吴祖光个人为可欺,打算在我身上找回点儿脸面,捞点 儿便宜。……向我起诉,竟发生在国贸中心已在朝阳区法院当堂认罚之后,其‘捞点便宜, 挽回点面子’的用心更加显然。尤其恶劣的是他(韩小京)在给我的第一封信中申明他的信 绝不许向外披露,否则就是侵害了其‘版权’,虽然这很荒谬也很奇特,我却真的是从未向 外公开过,而他自己却可以在官司打输了之后,擅自在大陆之外的香港对外发布颠倒是非黑 白,诬告我‘侵害名誉权’的消息。真可谓蛮横不讲理之至!”另据悉,韩小京曾在其他场 合甚至满不在乎地说:两顾客水平太低,惠康只花2000元就打发了,我们有的是钱,没关系 。吴祖光认为,像这样的律师丧失了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资格。另外,他对朝阳法院在国贸表 示认错后还来受理此案,觉得离奇。吴先生最后说明:《高》文发表以后,得知惠康确实改 进了服务,态度转好,证明文章起了作用。说明惠康在人权保护、人格尊重上迈出可喜的一 步。在场的吴祖光的律师和法律顾问王耀庭、许橙两位先生相继表示:国贸的控告不能成立 ,因为作为读者的吴祖光先生在看到《中国工商时报》批评惠康的文字而撰写《高》文,完 全是正常和自然的,根本没有责任和义务查证事实的真实可靠。而且,由原两名女顾客为原 告诉国贸侵权而引起的另一诉讼,系由国贸赔礼道歉并做出金钱赔偿予以了结,足见其“侵 害顾客权益一事诚不谬也。被告就此提出批评,何过之有?!”

另外,国贸上诉吴祖光在《高》文中针对其高级职员钟华女士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同样不能成立。因为首先,《高》文并未直接指责钟华女士为“洋奴”,而是就其发表的言 论的思想根源进行评论,谓之“流露出……洋奴意识”属正常。再者,《高》文中使用“混 账话”、“好狂妄”、“恬不知耻”等字眼,完全是针对《中国工商时报》所报道的惠康男 服务生对女顾客说的一句话:“别这样嘛,这无非是一个女孩子的自尊心受到点伤害嘛”而 发的评论与感想。

综上所述,吴祖光的《高》文“既无捏造事实之处,亦无侮辱言辞,更无侵害后果,根 本不能构成侵权”。而只会给国贸以教益,使他们尽快改善服务,帮助消费者正视自己的人 身权利。为此,吴祖光在《答辩书》中请求人民法院: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 决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并保留针对原告的行为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权利。

今天,最先发表《红》、《高》两文的《中国工商时报》彭姓副总编辑也参加了座谈会 。他表示:第一,刚知道此事,觉得奇怪,作为报纸,对报道的事实负责。第二,报纸会公 正地报道这场官司,但作为个人,他支持吴祖光先生。

现在,此案尚未正式开庭,业已引起大陆、香港、台湾报纸传媒及社会广大人士的关注 。如何审理,终局如何,将拭目以待。

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