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一般是指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段时期。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文艺复兴时期,是由16世纪意大利人文主义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们首先提出的。
中世纪的欧洲在历史上属于“黑暗时代”,文化落后、思想愚昧,经济经济基础主要是封建庄园,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这个时期的历史主线是封建制度的形成、发展和解体,庄园经济是其一大亮点。
上面已经提到,中世纪是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开始算起的,所以中世纪的庄园经济必不可少地会打上古罗马帝国经济的烙印。
那是公元4世纪至8世纪之后,从东面过来的蛮族军事集团完全取代罗马帝国残余、成为统治阶级后,他们发现,他们原来的那种游牧部落式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已经不再适合这片热土,必须进行改革。
怎么改呢?他们惊喜地发现,只要利用那些原来罗马帝国留下来的现成的奴隶制庄园、城堡、城镇,就能完全满足生活消费和部队供给等需要;并且,这样的建筑还可以一举两得——战时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平时则可以用来征服平民百姓。于是,达官贵人们纷纷从城市搬到乡下,选择在防卫森严的城堡里居住,把那些被统治者赶到附近的庄园去从事农业劳作;如果遇到战争,再直接把他们武装成士兵开往战场。
就这样,他们在古罗马的奴隶制庄园经济上改良出了欧洲中世纪的庄园经济。最高统治者分封手下的人成为一个个地区管理者,即庄园主或城堡主;由庄园主派管家处理该城堡的军事和行政事务,组织农业生产。
※主要历史回顾※
中世纪的欧洲战争频繁,百姓流离失所,大大拖累了经济的发展。所以,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的欧洲,迫切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尤其是农业生产,而庄园经济就是他们找到的一条生产自给自足的好方法。
在庄园收成的分配上,虽然那时候的雇农要把50%至80%的收成缴给庄园主,但如果遇到丰收年,自己留下的那部分依然相当可观,与农奴家中的一贫如洗相比有很大改观。这种收成上缴在15世纪之前主要是实物,具体地说就是种什么缴什么;15世纪以后由于市场对金银的需求量开始加大,才慢慢变成缴纳货币地租。
从道理上说,庄园内的一切日常设施如耕地、耕地用牲畜、劳动工具等都是集体所有并集体使用的,并不属于任何个人。从这个角度看,庄园经济也是“集体经济”,与我国当时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有很大的不同。
什么叫庄园
庄园经济中的“庄园”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地缘,二是农耕,三是政治或法律地位。
从地缘关系看,一座农庄就是指一个乡村,包括土地和劳动者。当然,既然叫农庄那就必须以农业为生活方式,至少主体上是这样。从农耕地位看,庄园主和劳动者之间在土地分配、租种时间、耕种方式等方面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从政治或法律地位看,庄园主在本庄园内是最高领导,基本上可以说了算;或者说,每一个庄园基本上就是一个独立的政治系统。
话虽然这么说,但庄园主并不直接管理庄园事务,甚至根本就不住在庄园里,很可能住在遥远的城里,有点像现在个别的城里人在乡下租了一块地委托别人打理一样。
庄园主委托手下人代为管理,这些受托人被称为“管家”。“管家”当然是要住在庄园主住宅里的,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农奴们的实际收入有多少,起到监督和稽核上缴的作用,所以兼有“税务局”的功能。所以,他们和农奴之间的关系相当紧张。不过,有相当一部分管家并不自己直接面对农奴们,而是通过他们的代理人发挥上述作用,尤其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庄园里就更是如此。
这里的农奴,身份介于奴隶与自由人之间。他们的身份依服于土地,“地在人在”,如果没有得到庄园主或管家的批准,是不能随意离开庄园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并不是完全的自由人。可是他们的身份与奴隶又有不同,虽然生活条件很苦,但依然有一定的保障。只要他们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世世代代耕作这些土地;如果生活遇到困难,还可以从庄园主或管家那里得到相应的救济和协助。
最能体现庄园主权威的,是庄园法庭。庄园法庭是这个庄园的最高统治机构,可是却不是常设机构,什么时候需要“开庭”,以及开庭次数多少、间隔时间长短,全都是庄园主说了算。开庭时,所有农奴都要参加,当然不可能人人都发言,而是会派代表组成陪审团出席辩论。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你当然不可能奢望有什么“公平”、“合法”可言。是否合法以及胜负归哪一方,全由“庭长”庄园主说了算。因为说穿了,庄园法庭判决的所有事情都是这个庄园内部的事情,对于庄园主来说纯粹是“家务事”。
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否定庄园法庭的作用。因为发生在庄园内部的所有事情都可以拿到法庭上去进行辩论,哪怕是装装样子,也会理越辩越明,至少会对加强庄园管理、解决各种矛盾起到积极作用,虽然这种判决结果到后来未必就能得到真正的执行。因为当时农奴的条件太差了,许多农奴根本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和自由,你要让他执行法庭裁决也是不可能的。
庄园经济是怎么出现的
从上容易看出,如果说传统意义上的庄园是指乡村的田园房舍、大面积的田庄,那么中世纪的欧洲庄园则通常是由田地、农舍、牧场和林地包围着一幢大屋或城堡。所谓庄园经济,则是这样一种依托农村自然生态、庭园景观、民族文化、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的自给自足的农业形态。
庄园经济以传统农业种植业为主,生产力水平相当落后,但它却是当时广泛存在的一种贵族制或封建制度的社会经济共同体,同时又是一种自治组织(政治单位)。除了耕地、公地之外,不但有庄园主的邸第和农奴的住宅,还有教堂、磨坊、烤炉、榨酒设备等公共设施,当然是需要付费的。
庄园经济的出现上面已经提到,是战胜者发觉他们的游牧方式不适合罗马帝国的社会现状,从而改良出来的一种经济制度。除此以外还有一大原因,那就是罗马帝国后期战争频发,奴隶越来越少、劳动力价格越来越高,统治者迫切需要通过庄园经济来限制农奴的人身自由、以便能为他们提供源源不断的农业生产劳动者。
从庄园的土地成分构成看,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一是庄园主的私有土地;二是农民的份地;三是供放牧的草地;四是提供庄园木材的林地。
从庄园的的建筑特色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位于高处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它又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城堡);二是非常简陋的农奴茅屋;三是公共设施如教堂、庄园主所有的水磨房、手工业者库房等。
庄园经济是如何运作的
庄园经济的主要特点是:整个庄园属于封建领主(庄园主)所有,封建领主拥有在庄园中使用土地、农奴和雇农的自由。
这里的农奴当然就是指在公元4世纪至8世纪期间,蛮族入侵罗马帝国后的战俘以及他们的子孙后代了。不用说,这些农奴的劳动成果不但要全部归庄园主所有,并且根本就没有人身自由;当然,他们的后代也是如此,终身要为庄园主服务。庄园主虽然也要给他们提供吃的喝的,但主要是把他们当作工具来看待(维护)的,总不至于让他们饿死冻死吧。
这里的雇农是指庄园主雇用的自由农民。这些自由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破产的农民,但他们不是奴隶,是有人身自由的。他们可以决定自己从事或不从事什么行业。另一部分是破产的城市市民,他们因为找不到其它谋生手段,所以愿意到乡下来受雇于庄园主。至于雇佣方式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雇农直接到庄园主那里去打工,每天听从庄园主或管家的工种分配;二是租种土地,然后把收获了的庄稼在缴了地租之后剩下就是自己的。与农奴相比,雇农的收成一般来说比农奴要大得多,因为农奴根本就没有自己的私产。
庄园主在得到地租后,同样也是要向他们的上级封建主缴纳收成的,这好比今天所称的农业税或管理费。这是很好理解的。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行政机构要想得到正常运转,都必须有相应的财政收入作保障。
这种上缴比例并不统一,但通常是由“上级”规定的;不同的“上级”所规定的上缴比例并不一样,通常是“下级”实际收成的10%至30%。除此以外,庄园主还要按照《圣经》规定的比例把收成的10%缴给天主教会,这就是天主教著名的“什一税”。
那么,他们的上级封建主又是谁呢?举个例子来说,能够获封庄园主的一般是骑士,这时候他们的上级就是封自己为骑士的男爵或伯爵,有时候甚至直接就是国王本人。
顺便一提的是,除了庄园主要缴什一税之外,雇农也是要在缴给庄园主实物地租后,在自己剩下的那部分中拿出10%缴纳什一税的。但农奴不用缴什一税,从收入剩余看,他们“没有收入”;从法理上说,他们的什一税实际上已经由庄园主给他们代缴了,属于“统一核算”。
欧洲庄园经济有哪些特点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下面把中世纪的欧洲庄园经济与我国古代的庄园及庄园经济相比,看有哪些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时间跨度不同
欧洲庄园经济的持续时间比我国短,起源也晚。
从时间标志看,欧洲庄园经济出现在公元4世纪后半期日耳曼民族的大迁徙以及公元800年左右查理大帝颁布庄园敕令,欧洲庄园经济从此才得到快速发展;最终于14至15世纪西欧封建社会步入后期,庄园经济开始逐步解体。
而我国古代的庄园则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的战国初期。随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后来在公元1至3世纪的东汉时期在全国形成许多大大小小的庄园,在公元7至10世纪的唐朝达到鼎盛时期,并一直持续到19世纪的清朝末年。
二是地产的形成途径不同
具体地说是,欧洲庄园的土地是以封地为基础,辅之以兼并自主地农民的土地而来。而我国古代的庄园土地则主要是后者,即通过兼并、买卖而得到的。
先看中世纪欧洲庄园。欧洲庄园是在日耳曼人征服罗马帝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元715年查理实行采邑改革,没收了部分叛乱贵族和教会的土地,把这些土地连同依附在这上面的自由民一起分封给将领和官员,这样就形成了封地和农奴、雇农。尤其是后来他不断地将从战争中夺得的土地以这种方式分封出去,更使这种采邑分封遍及全国,以至于后来慢慢地就形成了庄园及其庄园经济。
而我国古代的庄园则主要是商人、地主、官僚,通过威胁、欺骗、敲诈、强占、买卖等巧取豪夺手段兼并而来的。
三是私有权程度不同
中世纪的欧洲庄园对其土地不具备完全所有权,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这样。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这些土地是“小产权”。归根到底,这些土地最早都是分封而来的,属于“划拨”性质。并且这种“划拨”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要求庄园主尽到服兵役义务,否则封地照样可以随时被收回;并且这种划拨也是有期限的,那就是封臣的终身,在他去世以后土地使用权也就到期了。后来,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才改为世袭制,但即使这样,如果要想买卖土地,在办理手续方面也是相当繁杂。
而我国古代庄园主对土地是拥有完全私有权的。无论这些土地是强占得到的还是自己买来的,基本上都是“完全产权”。
四是地租形态不同
欧洲庄园和我国古代庄园虽然都存在着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形态,但欧洲庄园以劳役地租为主、实物地租为辅;而后者则颠倒了过来,是以实物地租为主、劳役地租为辅的。
究其原因在于,欧洲庄园的劳动者主要是农奴。这些农奴每个星期都要到庄园主那里去劳动三四天,好像现在的“上班族”一样。最后,在谷物收成后,便要上缴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其中实物地租相当于收成的10%。而我国古代的庄园除了少数农奴之外,主要是对外出租来进行耕种的,所以实物地租也高,通常是“见税什五”,即要上缴收成的50%。
五是政治权力不同
欧洲庄园主对农奴拥有法权,而我国古代的庄园主拥有的主要是族权。
前者的这种法权主要表现在,庄园主无论是取得土地还是农奴,都会签订法律文书,甚至还要举行分封和效忠仪式,遇到大小事情都要通过专门的庄园法庭来审理。
而后者的这种族权主要表现在,通过邻里、同乡、主客关系在周围进行辐射,统治力极强。只是到了唐朝末期以及宋朝之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快速发展,实物地租慢慢变成货币地租,这种情形才有较大的改变。
六是对国家的整体影响力不同
欧洲庄园经济通过土地分封,虽然这种土地的性质仍然属于“小产权”,但事实上这样一来,国王就已经失去了对这些土地的支配权,要想收回来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起来又谈何容易!而这样一种局面的结果呢,就使得西欧能够完全摆脱原本强大的罗马帝国组织的渗透,最终造就出了西方文明的多样性。
可是我国古代的庄园则相反,它以强大的中华帝国支撑为后盾,庄园完全属于庄园主所有,皇帝则可以看作是国内最大的庄园主。所以,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相对而言的,最终根本就无法摆脱帝国组织的渗透。结果能看到,当后来中华帝国走向衰败时,这时候的东方文明就很难避免受到强烈的冲击,这就是过去发生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