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既是区别与他人的标志,也是一种无形资产。
企业名称由企业的投资人依法提出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无论是企业的申请行为还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都应当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根本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自治区,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这一规定明确了构成企业名称的4项基本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 ××市 | ○○○ |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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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划| 字号 | 行业特征 | 组织形式|
关于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根据现行规定,除了符合特殊条款规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都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如果行政区划名称在整个名称的中间出现,则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这类名称应当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方可使用。
关于字号
字号是构成企业的核心要素,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企业名称的标志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来体现的。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字号。一个新奇好记、响亮上口的企业名称,可以使企业在消费者中产生耳目一新、记忆深刻的第一印象。因此,怎样起一个具有一定意义、易为公众接受的字号,已经成为企业设立时投资人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名称字号的选择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传统字号法,多使用一些吉利的字词、寓意投资人美好的希望。例如“福”、“顺”、“发”、“隆”、“兴”、“瑞”、“丰”等字。此外,使用名山大川、江河湖泊、名胜古迹的名称作企业名称的字号也属此法,例如“泰山”、“昆仑”、“长江”、“长城”等等。
2、简称法,即使用投资人名称的简称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用以表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例如。现在使用“中”、“华”开头的字号多属此法。此外,也有的从2个以上的投资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中分别选择一个字组成一个新字号,或者直接采用控股的投资人企业名称的字号作字号。
3、字号与商标一致法,即用企业已经注册或准备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4、译名法,即使用的字号源于外文单词,是由外文单词直译或意译而来,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多用此法。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将“Coca Cola”译为“可口可乐”,在音译的同时巧妙地迎合了中国文字的特点。
5、谐趣法,即起名不是按照传统和常规、而是追求新奇和个性,或者幽默风趣、或者以怪异取胜。例如天津的“狗不理”。
6、围绕历史重大事件或时代热门话题起名。例如“北京南巡实业公司”、“后九七餐厅”。
在选择企业字号时,一些创业者热衷于以外文字母、数字做为企业名称字号。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无论如何汉字还没有贫乏到让企业没有选择余地的境况,所以个别地方工商局的这种核准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属于一种无效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但应当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则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关于行业或经营特点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中的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该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实业”字词的,应当有下属3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企业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词,可以仿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的类别使用一个具体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词。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志,是企业的第一广告,是社会公众了解一个企业的第一途径。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采购商品或选择合作伙伴时,一般都是首先从企业名称去寻找对象。在不审查某一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众要了解它的业务一般只能看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因此,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词务必准确,如果涉及到跨行业经营的,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大类名称或使用概括性语言。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申请将名称中的行业改换成大行业名称甚至不要行业字词的要求。实际上,这种做法对于一些大企业尤其是新办企业未必有利。因为这样往往无法突显自己的特长、失去了宣传自己的良好机会。
关于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目前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较多,根据适用的不同登记法规,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
一是公司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简称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使用“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但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不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则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
二是一般企业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用得比较杂乱,常用的有“中心”、“店”、“场”、“城”、“局”、“厅”、“堂”、“馆”、“院”、“所”、“社”、“厂”、“铺”、“村”、“屯”等。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包含汉字数字)。但是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共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凡是1994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称为“公司”。
6、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这是因为,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其债权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如果在此期间有一个新的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然并不构成重名,但是却容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
企业名称核准的内容
1、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规范要求。
2、申请在先、设立在先的原则。
3、规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明证登记的特殊程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有正当理由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内未完成企业设立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
企业名称的登记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企业名称登记的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一个法定登记事项,通过企业提出的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来实现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的程序。除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必须经过特殊程序将名称登记注册外,其他企业均可以直接通过一般程序进行企业名称的登记。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或拟变更使用的企业名称,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连同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一起报送登记主管机关受理。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经审查、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且颁发或换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登记即告完成。
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是指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如果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申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与企业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确定的设立登记主管机关不一致时,企业应当按照特殊程序预先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再向企业设立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提出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概念。
根据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程序在设立登记前确定下来,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对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规范登记文件材料,均有重要作用。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3、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由企业组建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要求此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6、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